“营改增”中增值税的合理税率分析

2013-04-29 00:44王杰饶海琴
中国集体经济·下 2013年6期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

王杰 饶海琴

摘要:2011年我国财税部门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其所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一系列的行业提出了不同的增值税试点方案。其中对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也有初步规定,这标明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基本方向得到确定。文章从政府角度出发,基于不同的改革目标和原则,利用《2007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通过行业核算账户法等方法来估算增值税税率及建筑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税率测算

一、“营改增”实施的现状

(一)“营改增”的政策实施状况

1.“营改增”最新政策动向

2013年5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税收政策。

2.关于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规定

2011年11月16日财税部门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规定了试点改革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但上海试点改革并未对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规定。因而,至今建筑业增值税改革仍停留在利率假设和测算阶段。

(二)营业税对建筑业税负的扭曲

营业税对建筑业的税负扭曲体现在重复征税上。因此,比较建筑业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的大小即可看出营业税在重复征税上的扭曲效应。

由于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仍没有确定值,所以用全部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作为增值税税负的一般值。

税负的定义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值税的税基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增加值,因此有:规模以上企业增值税税负=规模以上企业增值税税额/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

在比较建筑业的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时,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和对象不同,因此需要对营业税税负数据作整理。根据平新乔的做法,先将建筑业营业税税额除以建筑业本年度的增加值,再将两者进行比较,因此有:建筑业营业税税负=建筑业营业税额/建筑业增加值。

规模以上企业增值税税负与建筑业营业税税负的比较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到,在2003年以前,由于建筑业发展落后,销售额和交易额较小,营业税税负与增值税税负相比的确较低;2003年以后,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建筑业交易额逐渐加大,营业税税负的扭曲性便体现出来。从图中还可以看到,增值税在经济交易额加大、交易频率逐步频繁、分工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阶段,会有税负保持不变甚至是减退的趋势,这也是增值税的优越性——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加重经济的纳税负担。

二、 “营改增”的目标

(一)减少营业税自身的重复征税

营业税自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重复征税。由于营业税只针对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考虑营业成本,因此在征收时会出现对商品生产的每个阶段重复征税的现象,尤其对大部分第三产业而言,其流转环节较多,征收营业税尤为不利。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减少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重复征税

营业税不仅流转环节存在重复征税,即使是在同一企业,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无法进行抵扣也加大了企业的税负。企业既交增值税又交营业税,负担自然加重。这种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抵扣链条断裂,也是营业税增值税之间重复征税的主要表现。

因此,从政府角度来讲,建筑业“营改增”的目标是减少重复征税,包括营业税自身的重复征税及营业税、增值税之间的重复征税,同时保持政府税收收入的基本不变。

三、增值税合理税率的测算原则

(一)财政税收收入基本不变原则

如果从保持财政税收收入基本不变或略有降低的角度设计税率,可以运用行业核算账户法,利用Aguirre C.A.和 P.Shome提出的行业核算账户法(也称为生产法)来估算增值税税基及收入,即以建筑业的产出为基础,对建筑业的中间投入品、投资、免税和零税率的产出和中间投入品进行调整,估算各个行业的税基及收入。这里需要用到《中国投入产出表2007》,因此就以2007年作为案例年份并模拟推算2007年建筑业“营改增”的各种结果。

1.设计增值税改革假定

税率设计上,现行建筑业营业税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规定了试点改革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税率设计时,模拟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有四种:9%、11%、13%、17%。

在税基设计上,现行的增值税是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再扣除外购额的进项税。因此,依照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税基=建筑业的销售总额-建筑业原材料的购进额。

在价格设计上,现行营业税的销售额是指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时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即投入产出表中的产值为含税价格。所以,在估算营业税税额时,直接用产值乘以对应的营业税税率;估算增值税税额时,先用产值除以(1+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再乘以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2.模拟估算公式

总公式为

建筑业“营改增”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改革后建筑业增值税

-改革前建筑业营业税

+建筑业改革后为产品提供服务增加抵扣增值税

±改革后流转税增减所影响的企业所得税

其中,改革后建筑业增值税=建筑业销项税-建筑业进项税-建筑业固定资产购买进项税,建筑业销项税=建筑业应税销售额/(1+3%)×假设的增值税税率,建筑业进项税=(建筑业中间投入服务-免税投入服务)/(1+3%)×假设的增值税税率+(建筑业中间投入产品-免税投入产品)/(1+17%)×假设的增值税税率,建筑业固定资产购买进项税=(设备工具投资-免税设备投资)/(1+17%)×17%——此项根据年鉴计算可得,为1333.24亿元。改革前建筑业营业税直接由2007年统计年鉴中得到,为1714.27万元。改革后流转税增减影响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导致的流转税增减×25%。

3.模拟估算结果

模拟估算结果见表1。

4.结论

由模拟估算结果可以看到,对建筑业征收9%的增值税税率将会形成税收收入的负增加,而11%的增值税税率则会出现税收收入一定程度的增加,13%~17%的增值税税率会导致政府的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

因此,如果从税收收入影响角度出发,则应当将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定在9%~11%之间,这样既不会出现税收收入的大幅增加,也不会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突然加重。

(二)减少重复征税原则

建筑业的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测算包括建筑业与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之间的重复征税。

1.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测算

营业税对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外购建筑材料的纳税人并不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从而导致了这两类企业或业务之间的流转税税负不公平。

因此,将建筑业直接消耗的增值税应税行业中间投入产值,分行业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乘上各自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得出增值税税额;将建筑业再生产下一环节直接消耗的建筑业产值乘以其适用的营业税税率3%,得出营业税税额,测算出建筑业课征营业税所引起的流转税重复课税规模。

由《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可以计算出:对建筑业直接消耗的增值税应税行业中间投入产值,分行业换算得出增值税税额为163.47亿元;对建筑业再生产下一环节直接消耗的建筑业产值分行业换算得出营业税税额为60亿元。因此,建筑业的营业税重复征税税额达到223.46亿元。

可以看到,上游产业投入到建筑业的产值为544.91亿元,而建筑业向下游产业输送的产值为2000亿元,征收营业税过程中,上游产业的增值税中有163.47亿元是无法经由建筑业这一环节抵扣而消除的重复征税,建筑业企业因此要多负担这部分的税额;而在建筑业向下游产业投入其产值时,由于没有增值税抵扣环节,下游产业也无法将从建筑业企业处所承担的营业税抵扣出去,从而导致了下游产业所承担的税额加大。这两个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在建筑业改征增值税之后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2.“营改增”后重复征税改善的测算

仍然以《2007年投入产出表》为基础数据,假设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仍为9%、11%、13%、17%四种。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规模较小,对税额的影响不大,因此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和征收率的问题。

由上一节的计算可以知道,建筑业2007年向上游产业投入了544.91亿元,而向下游产业直接投入2000亿元。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的税额见表2。这里的可抵扣税额,即重复征税的减少额。可见增值税的税率越高,其重复征税的问题越小。增值税税率到17%时,重复征税已为负数,即实际建筑业重复征税额降为0。

但实际上,重复征税也只是一个片面的原则,并非制定增值税税率的全部参考因素,因此也不能说增值税的税率越高越好。

笔者认为,从减少重复征税的角度来看,税率在11%左右浮动较为合理。

四、结论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建筑业“营改增”中合理税率的决定作粗略的测算,从而在建筑业的营业税改革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由上述测算结果可以看到,从保持财政收入基本不变的原则来看,建筑业增值税的合理税率在9%~11%之间;而通过对减少重复征税程度的测算,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在11%左右较为合理。

具体税率的确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营改增”的不同原则之间的取舍和权重及从企业会计角度计算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变化程度之后才可以决定。

参考文献:

[1]胡怡建,李天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财政收入影响分析——基于投入产出表的模拟估算[J].财政研究,2011(09).

[2]王娇娇.建筑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3]平新乔,张海洋,梁爽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J].财政与金融, 2010(03).

[4]国家统计局经济核算司.中国2007年投入产出表[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9.

[5]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2012.

[6]Aguirre C.A., P.Shome. The Mexican Value-Added Tax (VAT):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the Base[J]. National Tax Journal,1988,41(04).

*本文受上海市一流学科项目(项目编号S1201YLXK)资助。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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