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

2013-04-29 00:44李小群
青苹果·教育研究版 2013年4期
关键词:警示牌宾馆书面

李小群

编辑老师:

我爸爸上个月去淮北市参加同学聚会。入住某三星级宾馆。入住宾馆的第二天早晨,我爸爸在户外晨练了一小时后回来,当时该宾馆大堂的地面被保洁员刚刚擦过,比较湿滑,保洁员在大堂的一侧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我爸爸没注意,走了几步突然脚下滑了一跤,跌倒后上衣和裤子都被地上的水弄湿,当时支撑的左手就不能动了。经医院诊断为左胳膊骨折。我爸爸住院治疗一个月,花费医疗费近万元。我爸爸要求宾馆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但宾馆负责人认为,地面刚擦过之后必然比平时湿滑一些,并且工作人员还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是我爸爸自己不小心摔倒了,宾馆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请问老师,宾馆对我爸爸摔伤的事有没有责任?

××中学 胡建军

胡建军同学:

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关键是宾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宾馆的大堂属于宾客行走活动比较频繁的地方。要绝对保证安全通行,而地面湿滑显然不适合行走。针对宾馆的辩解:地面刚擦过之后必然比平时湿滑一些,并且还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对客人进行警示就是尽到了自己的保障义务。对这一说法需要具体分析:第一,是不是这块警示牌每个路过的人都能看见并能引起足够重视?第二,如果宾馆在对大堂地面进行擦拭后比较湿滑,他们完全可以擦拭得更干爽一些,这样就不会导致你爸爸摔倒后衣服被弄湿。因此,也可以认为宾馆没有尽到最大努力,即没有在保证对宾客的安全行走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论你爸爸是否看到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都不能改变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事实,而警示义务只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方面,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不能代表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因此,宾馆对你爸爸的摔伤是有责任的。

但是,你爸爸作为成年人,也应该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宾馆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也应当对此承担一部分责任。

你们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损失的承担比例。

编辑老师:

我姐姐在一家公司上班11个月,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月,公司突然表示要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姐姐提出公司应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向其补发10个月工资。这个要求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我姐姐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老师,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中学 孔婕

孔 婕同学: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和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没有任何免责事由。本案中,你姐姐所在的公司虽在11个月后决定与你姐姐补签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其免付双倍工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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