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贞凡
【摘 要】电视节目的娱乐化、庸俗化、低俗化,一直受到学术界的批判。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一方面与媒体自律有关;另一方面与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有关。近年来出现了政策法规与地方电视台博弈,这种政策与实务之间的矛盾,也是电视节目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但如何协调者两者的关系?本文试分析电视节目娱乐化与制度化的困惑,探讨如何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以期更好促进电视节目的发展。
【关键词】电视节目 娱乐化 制度化
电视节目越来越娱乐化、庸俗化、低俗化,一直受到学术界的批判。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一方面与媒体自律有关;另一方面与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有关。近年来出现了政策法规与地方电视台博弈的局面,这种政策与实务之间的矛盾,也是电视节目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但如何协调者两者的关系?本文试着分析电视节目娱乐化与制度化的困惑,探讨如何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以期更好促进电视节目的发展。
电视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有其特殊的属性。长期以来国内一直把电视节目作为一种宣传教育的工具,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视节目功能逐渐发生变化,其中娱乐化逐渐成为其重要功能之一。目前国内电视节目经常剑走偏锋,出现了低俗化现象,降低了文化品位,忽视了与社会责任。学术界对此类问题已经做了很多的讨论与批判。如李良荣的《诊断中国传媒娱乐化》、欧阳宏生《快乐有度 过犹不及:对当前“电视娱乐化”问题的再思考》、孔令顺《中国电视的文化责任问题研究》、孟宁《走向娱乐化的中国电视文化——警惕中国电视文化娱乐化的异化》、王佳《湖南卫视娱乐化研究》、刘行宇《中国电视泛娱乐化现象探析》、宋艳《中国电视娱乐化现状研究》等等。国外研究比较突出的是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认为:“一切公众话语都日渐以娱乐的形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①提出了娱乐化的危害性。关于制度化研究,国内学者有陈怀林《中国传媒制度的渐进改革》研究了中国媒体制度渐进式改革的路径;丁和根《中国传媒制度绩效研究》梳理了新中国传媒制度的渊源、确立、变迁经过,并指出这种变迁是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②易旭明《中国电视产业制度变迁与需求均衡研究》“行动团体”之间的博弈推动着中国电视制度变迁的过程。市场需求持续扩张,将带来持续的潜在收益,这将成为电视产业利益相关者采取制度创新行动的持续动力等。③国外学者布尔迪厄《关于电视》对影响电视的隐形媒介审查行为及其内部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解析,挖掘出隐藏在电视的形象及其话语这些假象背后所蕴含的秘密。④这些学者分别从不同方面来研究娱乐化与制度化,认为娱乐化是不可避免的,是工业文化的一部分,不约而同地批判了娱乐化、庸俗化、低俗化、同质化。但是,针对如何协调这两者关系方面的论述目前比较少,那如何使两者达到协调呢?
首先,电视节目为了收视率,往往采取低俗化、庸俗化的节目来博取受众的关注。布尔迪厄在《关于电视》中指出:收视率“是隐藏起来的上帝,它不为人们所见,但它却一直统治着这个圈子,如果节目下跌了一个百分点的收视率,那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与直接走向死亡无异。”收视率决定了电视节目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博弈局面。目前,国内电视台有三个功能,一是宣传党与政府方针政策;二是对公众服务;三是商业活动。同时政策上强调“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但为了商业利益,为了收视率,电视台娱乐节目往往会走向低俗化,缺失了社会责任。当前电视台是事业性质,企业管理。为了利益最大化,少数电视台一味追求收视率,采取末位淘汰制。社会责任缺席,这是过度娱乐化的困惑。但又不能采取压制手段,不让电视节目朝娱乐化发展,因为娱乐是电视本身的属性。布尔迪厄指出:“在50年代,当电视作为一种新现象问世时,电视关注的是文化品位,追求有文化意义的产品并培养公众的文化趣味;可是到了90年代,电视极尽媚俗之能事来迎合公众,从脱口秀到生活纪实片再到各种赤裸裸的节目,最终不过是满足人们的偷窥癖和暴露癖。”⑤尼古拉斯·阿伯克龙比指出“电视主要是一种娱乐媒体,在电视上亮相的一切都具有娱乐性,严肃电视这一术语自相矛盾。⑥电视是一种大众文化,大众文化“从制作动机上看,大众文化不是创作主体为抒发个人意志、探索未知领域、拓展精神领域而进行的创作,而是以利益驱动、被市场控制的行为;从制作方式上,它不是个体精神激发下的灵感张扬与技艺展示,而是以科技促进的,以大规模协作拼凑、反复制作播出的;从制作机理上,它追求时尚,制造和追随潮流,把深度平面化,它以感官刺激为最高标准而不是追求对深度的开掘和对灵魂的探究;从产品形式上,它又具有图像性,以曲折的线条、缤纷的色彩、感人的形态去刺激受众的感官。”⑦
但是,不能因为电视娱乐性否定了其社会责任,美国媒介学者丹尼·埃利奥特(Danny Elliott)说:“无论大众媒介置身于怎样的社会中,它们都对社会负有责任,而且每种媒介都要对依赖它们而获知信息的公众、团体负责。不管是私有制媒介,还是政府所有制媒介,不管有无新闻控制存在也不管这种控制是来自新闻机构本身,还是来自外部力量,责任都是存在的。”⑧时代华纳副总裁泰德·特纳强调电视社会责任,“电视对青年人的思想的影响大于家庭、教堂、学校或者政府”。现在电视节目娱乐化与社会责任矛盾逐渐凸显,法律必须强有力介入。但是由于基本法比较少,往往由政策代替,出现一系列的博弈。
其次,娱乐的异化,让政策及时有效介入,就可以取得一系列成效。政策往往体现时代思想观念和价值观。科尔巴奇认为政策“是我们理解世界是什么和世界应该是什么的方式,以及证明实践和组织安排的正当性的方式,这其中还包括那些在统治过程中寻求通过政策来表达利害和行动的人,政策也是证明他们的正当性的一种方式。”⑨重庆电视台《第一次心动》、石家庄市广播电视台《我给儿子当孙子》因其内容庸俗化而被停播。这种以文件方式规制娱乐异化的做法,及时消除了娱乐异化带来的影响。同时,面对这几年电视节目娱乐化,政府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做了一些规范,及时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政策文件有其局限性。有时候,作为宏观调控主管部门,管得很细,如:《广电总局关于同意湖南电视台举办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的批复》,广电总局要求:“参赛选手的台风、语言、发型、饰品、服装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不能低级媚俗,不能追求怪异、另类。”“整个节目要保持健康、昂扬、欢乐的气氛。要尽可能不出现落选歌手泪流满面、亲友抱头痛哭、歌迷狂热呼叫等低格调场面和镜头。”如此细化的对一个省级电视台一个节目进行管理,显然有些错位。还有如《广电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第三套等节目调整播出时间的通知》、《关于向200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推荐策划方案和节目的补充通知》,针对一个时间段、一个节目来管,不大符合一个大部门宏观调控的定位。但是,从电视台来说,也经常抱怨监督者重视审批、管理,轻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基本法律立法,使得政府管理机构权限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同时也将电视娱乐节目制作约束在一定范围内,使双方达到平衡,更好促进娱乐节目的发展。
第三,为了实施切实可行的政策,必须与社会文化相适应。电视节目娱乐化与制度化最难协调,最困惑的地方在于文化与制度化矛盾交织。现在整个文化逐渐多元化,去中心化,使得制度化面临新的挑战。如中国人重人情,人情社会,使得监督力度有所降低;如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贵州卫视未经批准违规播出选拔类节目的通报和广电总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广播电视台违规问题的通报,提到“贵州省广播电视局对所属播出机构管理失察,没有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河北省广电局也出现这种情况,名义上说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更多是各种复杂利益及人情交织在一起,导致监督缺失。因此必须加强符合国情基本法律立法,避免情与理矛盾。
最后,政策出台必须按照一定程序,保障各方权利。张文显教授认为:承认人们的利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的权利。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达就是权利,只有利益法律化为权利,才是合法的,安全的,可预测的。目前针对电视媒体的法律,法律位阶都比较低,同时基本法律少,单行法规多。这就要求我们更应该注重各方权利,虽然政策有其灵活性,但是其稳定性不及基本法律。因此,基本法律更具有权威性、稳定性。
当然,促进电视节目健康发展,需要一个长期过程。电视台除了加强制度建设以外,还须加强自律。如同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说:“如果一个民族分心于繁杂琐事,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之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⑩
参考文献
①⑩尼尔·波兹曼 著,章艳 译:《娱乐至死》[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②丁和根:《中国传媒制度绩效研究》[M].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
③易旭明:《中国电视产业制度变迁与需求均衡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④⑤[法]皮埃尔·布尔迪厄 著,许钧译:《关于电视》[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⑥[英]尼古拉斯·阿伯克龙比:《电视与社会》[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⑦石长顺:《电视栏目解析》[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
⑧杨飚、姚劲松,《广播电视的社会责任重在践行》[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9(3)
⑨[英]H·K·科尔巴奇著,张毅、韩志明译:《政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莆田广播电视台仙游记者站)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