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大海
一、生育保险的概述
1.生育保险的含义
所谓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生育保险对国家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2.生育保险的特征
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主要是参保职工以及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2)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即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计划外生育或非婚生育,均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生育保险的合法享受对象,无论其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对于依法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而言,无论其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均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休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5)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假期和产后假期。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或挪用到其他时间享用。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醫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为参保职工以及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因此,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生育保健和孕期检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须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三、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法》顺应当前我国生育制度改革的大趋势,扩大了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职工”不仅包括企业职工,也包括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依此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女职工均依法享有生育产假、生育津贴及与生育相关的保护特别待遇;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不论组织形式或者所有制类型,均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产假、生育津贴及与生育相关的保护特别待遇。
四、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55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实践中,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2.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五、生育保险基金的等集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其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关于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由参加统筹的用工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关于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依照《社会保险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