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解

2013-04-29 23:05朱学毅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

朱学毅

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是我们上市公司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自引进以来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介绍,以巩固对该制度认识。

关键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

一、独立董事的概述

1.独立董事的含义。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的产生和发展。独立董事制度是20世纪初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后,为解决公司内部人控制、强化董事会的内部监督职能、维护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而产生的。采用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是实行“一元制”治理结构的英美法系国家;目前,有些实行“二元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允许公司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作出选择。我国公司法修改中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3.獨立董事的分类。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其中,内部董事指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特征

独立董事的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独立性”体现在:(1)资格上的独立性。(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所谓“专业性”是指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

三、我国独立董事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的最重要内容。

(1)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要独立于公司经:营者,独立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一是存在雇佣关系,即受雇于任职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二是存在亲属关系,即与任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雇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亲属关系;三是存在重大交易关系,即与所任职公司存在(或曾经存在)数额较大的交易关系;四是存在股权关系,即持有所任职公司的股份。其中第一项是通认的消极资格,后三项只是某些国家认定的消极资格。(2)独立董事的选任和解任。独立董事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选任。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包括提名和选举。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规定为: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每届往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因下列事由解任:任期届满;丧失资格,即任职期间出现了不符合董事资格的情况;履职过失;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解任。 (3)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履行以下职责:协助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是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股东的利益;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如对关联交易的认可权);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对执行董事及经理进行监督;就公司的战略、业绩、人员任免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等。 (4)独立董事的效用。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效用主要是:第一,监督作用,即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以解决两权分离下的“代理问题;第二,制衡作用,即从独立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协助、促进董事会忠实代表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及利害相关者利益,而不是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第三,战略咨询与决策参谋作用。独立董事功能效用的发挥存在着一定障碍、限制,显示出该制度的固有局限。一是来自独立董事自身的局限——独立性障碍、精力和能力障碍、信息障碍、利益机制障碍;二是因与股东权冲突而产生的局限;三是因与监事会冲突而产生的局限。

参考文献:

[1]赵立新、汤欣、邓舸.走出困境: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职责与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陈九振.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王跃堂.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4]毛志宏.独立董事制度与会计透明度相关性的实证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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