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現
2013年5月6日,深圳市XX區A藝品廠貼出一份《企業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公告》,說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要求,至2012年底,廣東省將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三來一補」企業完成轉型。由於企業經營管理不善,一直處於虧損狀態,決定解散並辦理註銷手續,並通知「我廠與各位工友的勞動合同於即日終止並辦理工資結算手續」。公告隻字未提任何經濟補償。
事件引發200多名員工,集體到街道辦、勞動站、社保站、XX區政府部門上訪,群情激奮的員工、嚴陣以待的防暴員警、治安聯防隊員激烈對抗。
事件以每位工友獲得5,000至6,000元(人民幣,下同)的補償結束,相比較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隱身的老闆以約1/4的代價,完成了員工的遣散;對於員工而言,相比較其他老闆逃逸顆粒無收的情況,畢竟爭取到了相當的權益,似乎兩全其美。
市場萎縮、產能過剩、人工費用上升、匯率變化、成本上漲、利潤下滑、弱者倒下……經歷20多年發展的大陸台資傳統行業企業走到了重整的十字路口,結束經營之路,該怎麼走?
XX區A藝品廠是1992年在深圳XX開辦的「三來一補」企業,高峰期員工人數逾千人,目前員工200多人,近年來經營狀況一直不佳,沉澱下來的員工大部分工齡在10年左右,有的長達20年,約80%員工的年齡超過40歲,養老保險一般是從2008年才開始購買。
由於該批員工再就業能力差,養老保險的缺失帶給大批將滿退休年齡的員工的是無法承受的對未來的擔憂,雖然這也是眾多員工當初自己的選擇。
在可能喪失法律規定應該享有的經濟補償之時,他們的衝動是難免的。
目前法律狀態下,如何才能
合法、體面結束經營?
法律之路概要
一、合法結束經營,遣散員工需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廣東省《關於印發企業裁員、停產、倒閉及職工後續處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簡稱《指引》)對企業停產、倒閉有具體指引。
《指引》所稱停工停產,是指企業非因勞動者的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情形。
企業決定停工停產時,首先應當向職工說明情況。企業在可能或已經出現停工停產情形時,請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引下做好預案,並將職工異常情況隨時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確保停工停產期間的企業秩序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安定。
企業在短期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
停工停產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為短期停工停產。停工停產前的工資,應當依法正常結算支付。停工停產開始後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停產職工的工資。
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為長期停工停產。企業已無任何生產任務可安排,職工不需要從事任何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所停工停產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期限從停工停產滿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後的次日起直至企業復工復產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止。
復工復產:企業應採取積極措施,儘快復工復產。
復工復產後,企業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者結合復工復產後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依法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職工重新約定新工資標準等內容,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
無法復工復產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經過努力認為確已無法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可依法實施裁員、破產或提前解散等,並按照本《指引》相關內容辦理職工安置手續。
《指引》所稱倒閉,是指企業因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企業自行決定提前解散等原因而終止企業主體的情形。
指引規定:企業出現倒閉情形的,應當向職工說明情況。企業應當採取會議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倒閉原因、職工安置相關費用計發標準和依據等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依法逐一進行解釋答覆,特別是要做好存有對抗情緒的職工群體的說服解釋工作,避免引發群體性事件。企業應當按照法定標準,積極籌措資金。
企業出現倒閉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可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具體要做到: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支付終止勞動合同時職工應當享受的補償、補助等法定費用;企業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職工工資;企業還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傷殘補助、撫恤等法定費用。企業的資產變現所得,應優先用於支付上述費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惡意欠薪入刑。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逃跑、藏匿的;隱匿、銷毀或者篡改帳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數額較大」: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未雨綢繆善始善終之路
隨著中國大陸勞動法律法規的健全及員工維權意識的進步,試圖避開法律規定,用較低的違法成本生存的時代已經過去,未雨綢繆的關鍵在於日常經營合法化。
而勞動用工全方位的合法化,包括依法繳交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依法足額及時發放勞動報酬。誠然,合法化會增加企業當前的成本,但較之堆積的違法成本及可能面臨的處罰、員工的暴動,它的成本是可控的、可預知的。
同時,提前預案也十分必要。通過員工自然流失及有針對性地向工齡較長員工推出「長期服務金」或「返鄉補助」,優化員工工齡構成,讓想提前離開的員工走得安心、舒心,在企業內部形成良性退出機制,可能隨著「問題員工」的離職,企業生產效率上升,挺過「冬天」還會再迎來「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