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知识问答

2013-04-29 08:46
吉林农业 2013年7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发包方

(接上期)

63.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强化管理是规范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通过实现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合理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

(1)指导和服务要规范。

(2)流转程序要规范。

(3)流转合同要规范。

(4)管理方式要规范。

64.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纠纷,也包括土地承包当事人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

65.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哪些?

(1)经济纠纷。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因为经济目的而产生的纠纷。

(2)民事纠纷。农户之间发生纠纷,村组之间发生纠纷以及农户与村组干部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是民事纠纷。

66.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擅自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因自然灾害、水利电力设施等原因拒交承包费用;因土地征用补偿、退耕还林补偿问题发生的争议;部分已放弃土地承包的农户提起的确权之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方与当地村民关系紧张,诱发不稳定因素。

67.引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发包方的原因,主要是农村干部的原因。

(2)承包户的原因。有的承包户以村组账目不清、其他农户未交承包费、村组欠其往来款等为由不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或者拒绝承担合理的劳务、费用。也有的承包户在签订承包合同后,未经发包方同意,又随意将土地转包、分包给他人,从中获利或帮助没有承包权的人取得承包权。还有的承包户随意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鱼塘、取土甚至烧窑,还有的破坏性使用承包的自然资源等,由此产生种种纠纷。

(3)第三者的原因。

(4)情况变化因素。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

(6)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及签订、变更、解除程序不规范。

(7)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社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的失误。

68.如何预防和减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

(1)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

(2)加强管理和指导。

(3)司法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调整。

(4)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5)乡(镇)干部的观念要逐步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69.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协商。协商,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仲裁是处理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仲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

70.行政调解土地承包纠纷应遵循什么程序?

(1)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持双方同意调解的协议并交付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供主持调解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当然,在一方向该部门反映情况时,该部门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之后,也可以开始行政调解。

(2)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如果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又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即可被受理。

(3)进行调解。主持调解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据自由、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然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最后由当事人签字,调解部门盖章。

71.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对于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具体处罚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征用或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退还或者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7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承包方把土地改作他用,如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甚至建设小砖窑、小煤窑等,就会占用和破坏大量的良田,破坏土地的种植条件,甚至会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3.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74.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5.《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76.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77.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78.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79.什么叫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未完,待续)

摘自《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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