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胎动”

2013-04-29 00:44王娜娜
创新时代 2013年7期
关键词:储户胎动保险制度

王娜娜

近日来,有关国内将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话题引起了业界的热议。缘由则是央行在前不久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表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条件已经具备,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看来,存款保险制度落脚中华大地是毫无疑问的了。不过,这个制度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好,实践中也不会给我们带来期待中的实惠。

利率浮动空间可能更大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往往导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由此市场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商业银行利润空间被挤压。为了防止出现银行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带来的挤兑危机,各国一般都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央行去年6月开始打开存款浮动区间,开闸利率市场化,当然不能让各银行挟带着广大储户光着膀子冲锋陷阵。央行于2012年6月7日宣布,从6月8日起,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以1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为例,央行目前基准利率为3%,利息为3000元;而银行执行上浮10%政策,储户一年的利息收入将达到3300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消息一出,银行迅速划分为三个阵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工、建、农、中、交、邮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区域性银行。其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网点密集,存款资源相对丰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攻守同盟,如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利率上浮比例均不到10%的上限,而是在8%附近。存款资源历来稀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存款争夺较为激烈,对于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到顶。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区域性银行由于业务规模扩张的冲动,也在第一时间选择了所有期限存款利率上浮到顶的激进策略。

随着揽储价格战的持续,一些银行迫于存款压力,也出现改换阵营的情况。今年,交通银行将所有期限存款利率上浮比例上调至10%。而此前,该行与四大行保持一致的存款定价策略,即一年期定存利率上浮0.25个百分点(而非上浮到顶的0.30个百分点)。另外,也有中小银行对于客户的“身家”进行区别定价。

利率价格战愈演愈烈,并有更加激烈之势。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竞争逐渐激烈,更多的银行开始偏重于风险加大的中小企业贷款等业务,如此一来,“大而不倒”的国内商业银行也可能会出现倒闭的可能。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在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如果存款保险制度继续缺失甚至不完善,那么,不是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因为储户缺少安全感,使之存款过少而无法生存下去;就是有些胆大妄为的银行以高利吸引储户而过度投机,造成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弱化了市场约束。

近日国务院相关金融工作会议上还提出,要让更多的民间资本和民营金融机构进入银行业,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民间资本和民营金融进入银行业可能存在较大的后顾之忧,储户也未必放心在这些银行存款。

可以预见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商业银行间的差异化将更加明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未来存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将远远大于目前。

不过,也有专家担忧,如果只是负责为商业银行的风险埋单,存款保险制度会助长后者的道德风险。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表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机构都有风险管控职能,比如在美国和中国台湾,存款保险机构除负责赔付外,还具备对银行重组甚至监管等广泛的功能,投保银行有任何污点,存款保险机构一清二楚,同时保费也区别对待,商业银行要为违反道德运作增加更多的成本。

保障存款人权益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一旦银行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储户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不至于颗粒无收。

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新生事物。1929-1932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先后有近万家商业银行受冲击倒闭,存款人损失严重。1933年,美国通过《银行法》,据此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有数十家商业银行轰然倒下,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公司“兜底”,必定引发更大的恐慌。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没有建立。

在我国,国家一直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老百姓对银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但这并不代表金融机构就不存在经营危机,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境内居民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后由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此后发生在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最后同样由央行指定其他商业银行予以救济。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将自身兑付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个做法是,只对自然人存款承担赔付责任,企业存款不在赔付范畴之内。并且,随保对象是储户的各类存款,但不包括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产品。

不过,从去年开始,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在进一步加快,而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央行重申,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银行业在确定存款利率方面的竞争加剧很可能导致银行利润下降。最终,竞争可能导致某些小型银行破产。

郭田勇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也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多可能赔付50万元

银行倒闭?绝大多数在国内银行存款的人从未考虑过这个问题,因此,他们也从不担心自己存在银行的钱有可能拿不回来。

现在,这种观念要换一换了。央行日前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什么意思呢?通俗理解就是,国家不再为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兜底,允许银行破产倒闭,一旦有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但赔偿有一定限额。根据目前透露的消息,储户在单个银行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可能是50万元,超过这一限额的存款部分,将得不到赔偿。

按照央行计划的50万元限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假如储户在单一银行的存款不高于50万元,万一银行破产倒闭,储户将获得与实际存款金额相等的全额赔偿;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则最多获赔50万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获得赔付,或者像美国和中国台湾一样,按一定比例赔付。

此外,限额保险赔付金额究竟是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还是只赔付本金,目前尚无明确信息。

杭州某国有银行理财经理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储户一定要做好两个转变,一是观念转变,不能再迷信银行不会倒闭了,要有风险意识,把银行当作一般企业来看待,经营得不好,一样会关门。二是储蓄方式转变,大额存款尽量分开存放,也就是鸡蛋要放在不同的篮子里。这样万一一家银行发生风险,也不至于损失过大。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建立,哪些银行会被纳入保障范围的疑问,郭田勇认为,按照国际经验,可能会实行强制性保险原则。由于国内大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有待提高,有必要将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在华的法人子公司都纳入保险体系中。保险范围涵盖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这代表大多数存款者利益。

此前,瑞银证券发布报告预计,目前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GDP的2-5倍左右,但由于中国的储蓄率相对较高,限额设定在人均GDP的4-6倍较为合适。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我国人均GDP为38354元,若以此计算,存款保险限额应在15万至23万之间。但由于20万至3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到总账户的95%以上,将保险限额定在20万至30万元可保证保险涵盖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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