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立嗣制度的探究

2013-04-29 01:50方彦
关键词:古代启示

方彦

摘 要:立嗣是中国古代一种亲属拟制制度,是我国旧时男性在无子孙的情况下,为延续香火而择立的继承的方式。立嗣一经完成,对于被继承人,嗣子就取得了宗祧、身份和财产的继承权,同时承担必要的义务。本文就立嗣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从嗣子的来源、立嗣的主体和嗣子的权利义务进行讨论,并引发出了立嗣制度所带来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古代;立嗣;嗣子;启示

中图分类号:DF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7-0084-02

立嗣是古代一项重要的亲属拟制制度,指无子者选立他人之子为嗣子。由于自然的原因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在可能的限度内就应谋求通过拟制来设立继承人,以使得祭祀不足以断绝,这种拟制而来的承继人就是“嗣子”。中国古代的立嗣制度最早出现于唐朝,对于中国古代家族的延续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就立嗣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研究,以进一步了解立嗣制度及其带来的影响。

一、嗣子的来源及例外

(一)嗣子的来源

1.同宗昭穆相当者。在历代立法中都明确了嗣子必须从同宗昭穆相当者之中来选择,从唐代的户令到宋金元明清时代都规定了嗣子须从同宗中进行选择,并确定了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在古代中国,关于嗣子仅限于同宗的事情,一直被中国人作为自然的规范被认识,认为异姓不能使气脉连续,在表面上看是立嗣,实际上等于是绝后。

所谓昭穆相当,是指在由共同祖先延续下来的世代数上,嗣父的下一世代是和没能生出的儿子属于同一世代的。昭穆原本是从古代的庙制而来的词语,后期以假定父亲为昭、儿子为穆的相对性意义上被惯用到后世。“尊卑失序,不可立继”是时常明文规定在族谱的规约中的词语,在各个家族里仔细地制作庞大的族谱也是为了防止昭穆即世代的序列变得不明。对可以作为嗣子的资格所要求的不单是同宗而且要昭穆相当,这些和通过尊卑长幼规定上下的次序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有很大关联。

2.同姓但昭穆不相当者。就同姓来说,在姓氏已经混同的后世,可能有很多已经不是同祖,更不用说昭穆相当。可是在没有同宗昭穆相当者的时候,法律也承认同姓之人为正规的适格者,如金元明清时立法也规定了“同姓”可以补充性的列为嗣子适格者。在必须立嗣的情形下,而又不能立外姓之人,那就只能背理违情,立同宗昭穆不相当者为嗣。但是这种立嗣容易引来争议,在实际上较为严格的加以避免。立昭穆不相当的嗣子,只要被族人默认后尚无他议,可一旦产生纷争引发诉讼,则难以实行。

3.立嗣异姓者。在某些时候,宗的理念在承认女系也有血缘关系的自然人情面前颇有让渡之势。中国古代是很忌讳立异姓为后的,但并非说不收养异姓子,但被立之异姓,绝大部分为姻亲族属,尤其是“妻家之裔”,即出嫁的亲姐妹或女儿的儿子。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里可以看到不少这一类的报告:“无子者,因族中无可继承,得以外甥为嗣,但须得族中同意。”(山西省稷山县)“无子者,因族中无可继承之人,则以妻侄或姨侄为嗣”(甘肃省靖远县)。

(二)例外情况

1.独子的除外和兼祧。嗣子确立以后,其身份地位会发生变化,嗣子成为了嗣父的儿子,取得了嗣父之子的地位。但与此同时,也失去了生父之子的地位,同样的在祭祀中,嗣子本人就应该祭祀嗣父而不是亲生父亲。在双亲只有一个儿子的情况下,如果将该独子立为别人的嗣子便使亲父断了后,亲父的祭祀即会断绝。因此,即使是同宗昭穆相当者,如果是独子的话往往是例外的。

但是也存在特殊场合,在民间就有“绝次不绝长”的谚语,一般说的是长兄没有子,弟弟有一子时,弟弟即使绝了自己的后也应该让出这一个儿子继长兄的后。针对独子的情形,“兼祧”的方法被设计了出来。所谓兼祧,是说在两个兄弟之中,一个有儿子,另一个没有,让这一个儿子作为嗣子继承的同时还让其继承其生父的措施。兼祧本来只是作为长兄无子、弟弟有子的场合下,为了防止“绝次不绝长”而导致弟弟绝了后的折中方法,后期自然发展到不论兄弟哪一个没有儿子的场合都能适用的情况。清律条例采取了认可在族中的昭穆相当者都是独子的情况下并且只限于兄弟之间的兼祧这种谨慎的制度,但在实际情况下却并不仅限于此。

2.凶手的除外。杀人的犯人及其子孙即使是被害者很亲近的近亲,也不允许成为其嗣子或者以其他方式从被害人的遗产中得利。此时通常有以下做法:(1)从与犯罪没有关系的族人之中立即选立嗣子,这样就能防止加害人的儿子日后有可能会成为被害人嗣子。(2)不能立嗣的时候分两种:如果被害人加害人家产分割之后,被害人的财产在父母死亡后没收入官,但允许妻子生活和女儿直到结婚的财产用益;如果被害人加害人仍处于同居共财的状态,在父母死后家产的大半要没收。

二、嗣子的权利义务

1.宗祧和财产继承。之所以要立嗣,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家里绝户,使嗣子承担起继立门户的义务并祭祀祖先。与此同时,也继承该家族的身份地位,即使后来嗣父又生有亲生子也不能动摇嗣子的身份地位,嗣子与亲子享有相同的身份地位,视为兄弟。由于身份上的变动,嗣子对于家产的权利也自然确定下来,此时,嗣子对亲生之家的财产失去了承继期待权,嗣子成为嗣父的完全承继人。但选立嗣子最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置家产,而是为了防止身后户绝。对立嗣者而言,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避免绝户,其次才是如何处置家产,而被立嗣的对象考虑的或许恰恰与此相反。当然,如果嗣子不尽孝道或者是破败家里的家产,没有履行作为一个儿子最基本的义务,就更不能指望其很好地对嗣父进行安葬和祭祀。宋律中就有规定,嗣子应当孝敬养父母,为养父母养老送终,不得破败养家产业;在此前提下,嗣子对养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对于不能履行义务的嗣子,嗣父可以向官府诉讼请求官府勒令嗣子归宗。在宗谱里将于嗣父之下记上嗣子的名字,即使在墓的排列方面也变成葬于嗣父的足下,即使后来嗣父生了亲生儿子其地位也不能动摇。还有,嗣子常常不只限于从同居共财的家出去到他家,在同居中的兄弟一方有数子另一方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就变成了在一个家的内部从一房送给另一房的形式。这种时候,嗣子也失去了对亲父的承继期待权并独占的取得了对嗣父的承继期待权。

2.赡养与丧葬。作为立嗣的嗣子,在享有继承宗祧和家产权利的同时,嗣子还必须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既然嗣子在继承家产时享有与亲子一样的权利,那么也应承担一样的义务,在对嗣父的“生养死葬”方面也就应尽到与亲子相同的义务。嗣子在嗣父去世的葬礼上要扮好打幡、顶盆等儿子应该做的角色,这是被立嗣者的重要义务,而且带有公示被立嗣这一情况意思。在古代缺乏社会保障机制的情形下,百姓们为了实现老有所养的目的而实施了这种形式,尽管未必成功,但在那种条件下,无疑可以看作是他们对于保障生命状态正常延续的一种诉求,也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他们自己在生活中形成的养老保障机制。当然,不管生前的立嗣还是死后的立嗣,一般来讲只是同宗昭穆相当者有被选定的资格,但并非要求其必须答应。

三、立嗣制度的启示

(一)文化环境的影响

立嗣制度之所以在中国古代产生重大作用,甚至在现今的一些农村地区仍有深远影响,其主要是因为文化环境的影响。经过几千年的传承积淀,每个社会中的统治群体将他们认可的那些文化价值和社会安排变得制度化,并通过权力使得这种文化占据优势。婚丧嫁娶、宗祧祭祀是一辈又一辈传输下来的文化积淀,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在村落文化的环境中,每个人都要按照既定的规矩村规民约办事,保证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祭祀不绝是人们固有的思想,如果无视这些规矩,将招来村民的议论,这种议论足以置人于死地。

(二)重男轻女观念的形成

立嗣是通过生育以外的方式选立男性后代,其目的是保证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祭祀不绝,因无子而产生的立嗣成为家庭宗族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制度的影响深远,尤其在落后农村地区,户绝更是被视为一件极为羞耻的事情,这也就造就了人们重男轻女的生子观,单纯地把重男轻女的思想归结为封建遗毒恐怕是过于简单。

(三)社会养老问题

在古代没有充足的社会保障,子女对于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具有极大的作用,老百姓为了使自己老后有所养,采用立嗣的方式,将嗣子看作是生命状态的延续,这可以说是在当时的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养老机制。在古代甚至当代农村生产力较为低下的地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甚至几乎没有的情况下,养儿防老被老百姓视为生活的保障,家庭正常延续的保证。因此,在现今必须完善社会养老机制,真正实现老百姓老有所养,才能使得一些封建残余的制度被更先进的思想所代替,取得进步。

参考文献:

〔1〕赵丞煜.清代乡村的社会控制——以宗族法为视角[D].山东大学,2009.

〔2〕吕志兴.宋代立嗣制度探析[J].现代法学,2001(3).

〔3〕宋娟.浅析唐代民间的立嗣制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0).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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