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菁菁
也许,站在国内的名人手札拍卖史上看,此次由钱钟书书信拍卖所导致的纠纷只是一个“特例”。虽然拍卖界、收藏界均普遍认为,不管结局如何,该事件不会对这一领域的收藏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其中所折射出来的一系列有关法律、道德、文化的思考,包括种种冲突与缺失,却是耐人寻味的。
风波回放
5月中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宣布:6月将在北京举办一场“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届时,钱钟书的66封书信、《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将走上拍场。据悉,这些信件主要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这些书信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有不少是钱钟书认为“不能公开说的话”。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钱钟书夫人杨绛表示“极为震惊”,并立即致电李国强,对方回应称:“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
5月26日,杨绛首次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私人书信被拍卖,并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
就在杨绛首发声明的当天,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展开了专题研讨。5月29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分别表示支持杨绛维护自身权益。
6月2日,杨绛老人再发紧急声明,反对拍卖公司拍卖其家人私人信件和著作手稿。
距离这份声明发表不到24小时,涉及钱钟书书信拍卖的另一家拍卖行——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宣布,相关拍品已撤拍。随后,北京传是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也发表声明称,撤拍一件该公司2013年春季拍卖会中涉及钱钟书先生的书信。
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女儿钱瑗写给李国强的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
6月6日,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发表声明,宣布停止原计划于6月21日举行的“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
6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杨绛代理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原告杨绛诉被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案。
5月底6月初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钱钟书手稿书信拍卖事件,终于在6月6日以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妥协”而告一段落。然而,随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原告杨绛诉被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案,由这一事件所引发的种种法律问题也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关注和思考。
信件所有权归谁
据悉,之所以这场拍卖令杨绛老人如此动怒与“较真”,导火索就是要拍卖的那些信札内容。她认为,既然钱老已经在信中明确表示了“不能公开说”,拍卖这一举动无疑就是侵犯了他的隐私,更何况,她所指的“这批信件的惟一收件人”——李国强,与钱钟书是多年好友。尽管李国强表示,“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但好友间的私人信件竟然被送上拍台,这是杨绛事先未曾料到的。
记者发现,围绕这场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名词,主要集中在所有权、著作权与隐私权上。当事件步入公众视野后,拍卖公司、委托人究竟有没有侵权,成为了不少人的第一反应。
“拍卖行为只为涉及物权,只要拍卖行为合法,委托拍卖人有合法的所有权,拍卖公司就没有责任。”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艺术法网创办人孙中伟告诉记者。
判断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合法,其实是要分析其背后涉及到的物权。据介绍,在法律上,所有权是一种很“强势”的权利,任何人都是这种权利的义务主体。而信札作为普通标的物,受《物权法》的保护,拍卖只是转让、处分物权所有权的方式之一,信札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委托拍卖,拍卖公司也有权授受委托。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钱钟书先生写给李国强的这部分书信,作为动产的物权,从交付邮寄之日转让给了李国强,李国强就有权行使物权,有权通过拍卖或其他行为转让其使用权。
全程关注该案件进程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博士也表示,通常情况下,作为物的私人信件(信封、信纸)的所有权归属于收信人。由于写信人在给收信人写信时就将包括信封、信纸在内的这些有体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收件人,至少是赠予给了收信人,除非信中有“阅后退回”等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国家领导人写的一些信件原件要收回存档,这时所有权就不归收件人了。
记者注意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有明确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所以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不管委托拍卖的是李国强本人,还是他委托授权他人操作,抑或是将这批信件转赠给朋友,由受赠人来为之,拍卖公司举办这一专场的行为是没有物权上的瑕疵的。
侵犯隐私了吗
隐私权是这一纠纷中被提及频率最高的一个词。
不过,截至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隐私权法,而其他法律所涉及隐私权的条款也不很细致,隐私权一直是民法学的前沿课题,以至于与此相关的争论长期以来在业界普遍存在。对于杨绛先生认为拍卖侵害了隐私的说法,业界也是众说纷纭。
据上海一位擅长名誉权官司的资深律师介绍,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具有隐私权,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人身权与人格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个人的隐私就完全不加以保护。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就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业界也将其视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所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或者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场纠纷当中,当事人之一钱钟书先生已经过世,有人指出,已经去世的人没有隐私权,因为他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此外,作为著名文学家,钱钟书先生显然是位公众人物,他的隐私应该受到限制。
针对这两点质疑,相当一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对逝者生前隐私的保护,关系到逝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虽然相对于逝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逝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逝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对逝者的隐私保护,实则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比如此次纠纷中的杨绛女士。
另一方面,“尽管名人也是公民,其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底线不被突破,对于名人的隐私权界定相比普通人还是有更大容忍度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告诉本刊记者。
厦门大学中文系“钱学”研究专家张治博士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态“不会”对钱先生名誉产生影响。“那个书信我看过了,我觉得内容还好,无非就是对朋友可能有两句开玩笑的那种话而已”。
有分析认为,隐私与名誉在理论上存在一定区别,通常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方式是侮辱和诽谤,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从这起纠纷来看,还够不上对钱钟书包括其家人的名誉产生影响。虽然拍卖转让的是物权,并不涉及隐私权,但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不少人认为判定此次拍卖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像钱钟书先生这样的名人隐私底线如何界定,都还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具体裁量。
侵犯了著作权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名家信件的内容往往也被视为作品,按照《著作权法》,该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等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即写信人,作者去世后,该权利依法转移给继承人。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当将这些信件的文字内容予以公开发表、翻译、改编或出版发行等时,主要行使的是作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这时,这些权利属于作者钱钟书本人所有,信札持有人李国强不享有任何权利。当这些信件作为书法、美术作品时,比如将这些信札原件予以公开展览,那么李国强因合法持有这些信札作品的原件,可以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孙中伟向本刊记者介绍道。
照此说法,中贸圣佳在遵守《著作权法》上,几乎也是无可挑剔的。据知情人士透露,拍卖最后被取消,除了舆论压力之外,最关键的恐怕还是“输”在了一种打官司的策略上。
“从律师的角度而言,如果杨绛女士以隐私权或者物权的归属来状告拍卖公司,胜算多大很难说。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采取打著作权的手法是明智的。”知情人士坦言。
众所周知,一场官司判下来,所需要的时间不是一天两天,再加上这场纠纷本身就涉及到一些法律空白与冲突。而根据拍卖公司安排,这一专场拍卖将在6月21日进行。“搞不好判决未下,东西就已经拍出去了。”因此对于原告而言,打“著作权”最大的好处就在于涉及到著作权的官司,法院可以颁发诉前禁令。光凭不能展览这一点,实则已经拦住了拍卖行。按照《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如果不预展,势必违背了《拍卖法》;如果执意要拍,等于视法院的禁令于不顾。可以说,选择撤拍,拍卖行也“很无奈”。
绕开法律的“高压线”
专场拍卖最终的“止步”对于此次的中贸圣佳而言,无疑意味着前期投入完全“打了水漂”。
有拍卖业内人士给本刊记者算了一笔账,“从前期的宣传攻势可以看出,中贸圣佳对于这场拍卖是相当重视的,以该公司的规模和声誉来判断,仅图录一项就是笔不小的开支。制作一本图录,成本以百元左右计算,1000本的数量是保守估计,这得多少钱?何况还不包括前期的征集以及广告宣传等费用”。
敢于舍得如此投入,无非还是看中了信札市场的前景。近几年来,有关名人手稿、信札的拍卖行情持续升温,特别是民国时期的名人信札,因融汇了各种思潮,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其实,在商言商,拍卖公司重视商机的正常心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就拿钱钟书先生来说,他的书信、手稿等作品此前曾多次出现在拍卖场上,且成交价格不低。比如,钱钟书于1986年用行草书抄写的《钱默存诗册》2009年以62.72万元成交;1947年作《致黄裳信札二通》在2011年秋拍上以14.95万元成交;同年,其《致虞愚信札》成交价达12.65万元……看来钱钟书信札等也是拍场上的常客。
有意思的是,此次受到“牵连”的并不止中贸圣佳一家。在杨绛再发紧急声明的当天,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宣布与钱钟书相关的3件拍品撤拍。第二天,北京传是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也发表声明称撤拍一件涉及钱钟书的书信。
既然之前早有先例,为何偏偏在今年闹得如此热烈?据知情人士分析,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钱钟书的手札被这样大规模地披露尚属首次,何况其中那些“不能说的秘密”。
“名人的手札内容多为往来公事、聊天、寒暄和生活琐事,反映出写信年代的历史情境,而相对敏感的隐私内容很少。”一位拍卖行工作人员介绍道。在早前的手札拍卖中,并未出现过此次这般“热闹”,“也让拍卖公司对此有些掉以轻心。”这位人士强调说。
“如果要说拍卖公司有错,我认为也是错在事先缺乏周密的权衡上。”有研究学者指出,“以往所拍卖的信札,写信人多已离世,而其后代对隐私的敏感度要远远低于作者本人;另外,所拍卖过的信札中也没有多少涉及政治人物、公众人物品行、道德方面的敏感内容。比如,去年北京匡时拍卖的梁启超信札,其中有很多内容虽然是第一次被世人所知,都是研究梁启超的很好资料,但因本人去世已久,已超出著作权保护期,梁家后人对信件中所披露的内容也并不感到有何不妥。”
这位学者还以艺术圈常见的官司为例——画家给模特画画。画家对作品拥有著作权,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将画印刷成册。但在没有得到模特允许的情况下,这种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就有可能侵害了模特的隐私权、肖像权甚至名誉权。“如果拍卖公司事先能征求下杨绛女士的意见,或许会是另一番结果,至少不至于全部撤拍。”
当然,在拍卖业看来,这样的“特例”并不会对信札收藏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只不过,这倒给拍卖企业今后继续从事信札拍卖提了个醒。
“首先,尽量不要上拍仍然健在的作者信札。如有必要拍卖,拍卖行要审慎研究信件中有无敏感内容,尽量不要在新闻宣传中披露信札内容;当对信函的真伪弄不清楚时,拍卖行有必要将信札呈请作者协助鉴定。其次,只要作者依然享有其著作权,拍卖行就应该根据需要,对相应信札拍品进行‘不完全展示,或只对办理了竞买手续的客户进行私下介绍。当有信札的作者或者子孙对展示或拍卖某些信件提出异议时,拍卖行应该及时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给出了这样的建议。
除此之外,需要一提的是,众多藏家与收藏爱好者同样要注意绕开法律的“高压线”。
方继孝是北京知名的信札收藏家,他对于藏品的研究能力、水平在圈内有着相当的知名度。他向中国收藏杂志记者举例道,自己曾把收藏的某位名人信件中的一些资料用在了个人所著的出版物当中,“书稿完成后,我有些忐忑。”好在律师的回答给他吃了颗“定心丸”。
“通常情况下,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去世后50年。过了这个年限,等于作品自动进入公众领域,只要不篡改署名,其他诸如出版、展览都没问题。假如没有超过的话,收藏者就应该注意弄清楚三个方面:一是作者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健在;二是作者生前有没有将著作权委托给亲友;三是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有没有将著作权委托给相关机构,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收藏者从事上述行为就能够规避法律风险。”律师如此提醒方继孝。
有观点认为,随着民众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把控好法律风险,做到合法、合情、合理,无论是对于拍卖行还是收藏者,都是一种能力的考验与体现,也是行业发展前行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