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法制宣传力度的加大,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相应提高,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零口供”案件呈上升趋势,这就对证据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执法办案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针对审查逮捕实务提出了应对“零口供”案件的四字方针,以期对“零口供”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零口供;审查逮捕;四字方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履行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切实转变观念,保证“零口供”案件的办案质量,对犯罪嫌疑人不枉不纵。博兴县院坚持“早、细、全、强”四字方针,较好地解答了这一难题,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突出“早”字,建立侦捕衔接机制
对于零口供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力争让零口供案犯无路可逃。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顾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由于案发时间为深夜,除了被害人外无直接证人,这导致案件较难认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顾某以沉默对抗讯问,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在侦查监督部门的引导下,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人证言及顾某作案现场的监控录像,并引导公安机关对现场周围群众进行排查取证。经排查,有证人证实从家中看到顾某到被害人王某家砸门,并听见吵架声。经核实,被害人的伤情与提取的现场物证相吻合,最终形成了能证实顾某寻衅滋事的完整证据体系,博兴县院依法将顾某批准逮捕。
二、坚持“细”字,查微析疑
通过案件细节确定犯罪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将零口供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例如梁某涉嫌盗窃一案,有盗窃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虽然其到案后拒不供认。公安机关在现场被砸坏的车玻璃上提取的指纹经比对与梁某指纹一致,但梁某辩解称其曾从现场经过看到那辆车挺高档,用手扶玻璃看了一下车内装饰情况。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梁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从其住处搜查到一个LV包及烟酒等其他物品一宗。梁某辩称LV包系其个人购买,那么,如何确定从该梁处搜查出的LV包就是被害人被盗的包呢?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详细地向被害人询问了LV包的特征,除包的型号、颜色、品牌等特征以外,被害人还陈述了因为一次意外,包的一侧被污染有个红点这一细节。针对这一细小而独一无二的特征,办案人要求公安机关将搜查到的包进行认真仔细地查看,最终在包的一侧发现了被害人所述的红点,从而证实梁某持有的包为被盗窃的包。博兴县院最终以盗窃罪依法将梁某批准逮捕。
三、强化“全”字,全面收集证据
注重现场物证及其他间接证据的收集。通过全面收集证据,确保间接证据能够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为成功办理“零口供”案件寻找突破口。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王某一直辩解自己案发当天未到现场。然而,综合全案证据,办案人发现案发现现场只有嫌疑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王某拒不供认直接导致案件难以认定。承办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辩解的行踪,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并对提取的铁锨进行技术分析以确定被害人所受伤害是否与王某的作案工具相吻合。通过对邻居的一一排查并认真统筹各组证据的证明力,侦查机关最终查找到两名目击证人,将所有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否定了王某的辩解。博兴县院最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批捕并提起公诉。
四、力争“强”字,注重补强证据
尤其是多人作案,其他人供认而一人拒不供认的情形,我们要通过搜集证据来补强口供,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了隐藏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案件,博兴县院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分析,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原因及提出的疑点进行综合分析,对其辩解的合理性进行科学判断,同时补强同案犯的供述,达到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形成对“零口供”案犯的打击力度。如犯罪嫌疑人马某等两人涉嫌盗窃一案中,马某拒不供认,但有同案犯的指证,承办人通过重点审查外围证据又综合运用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实现了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最终依法将马某批准逮捕。
博兴县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针对“零口供”深入研究,形成“早、细、全、强”四字方针,并及时将该“四字方针”运用到实践中指导办案。今年以来,共批准逮捕“零口供”案件8件12人,依法批捕的案件法院全部作出了有罪判决。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2]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3]樊崇义.论侦查模式的转换与改革[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程焕丽,现在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