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

2013-04-29 07:17陈秋露
科海故事博览·科教论坛 2013年7期
关键词:平衡知情权隐私权

陈秋露

摘要:我们每个人都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对外界的强力求知欲和对自身世界的强烈保护欲望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我们可以运用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比例原则、恪守人格尊严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引进“实际恶意原则”来平衡二者的冲突。

关键词:隐私权 知情权 冲突 平衡

何为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即便在最初承认隐私权的美国也是如此。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

知情权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提出,二战前,知情权只是新闻记者的主张和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与权力的冲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而隐私权与知情权便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其中利益冲突是最根本的原因,我们每个人都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然而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就成了两种权利冲突的最主要原因。其二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本质存在冲突,隐私权属于私权,知情权则在公权与私权范围内均有表现,隐私权要求个人私隐不受他人干扰,知情权要求公民可以及时有效地获取自己想要知道的各种信息。三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使得二者权利冲突加剧,法律是国家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工具,其方式是规定诸多的权利义务。最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也是二者冲突的原因,对外界的强力求知欲和对自身世界的强烈保护欲望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

面对二者冲突时,我们应该何去何从?怎样才能使隐私权和知情权得到最大的平衡?让我们的利益都得到最大保护?我们可以利用一下几个原则来缓解二者的冲突,使之达到相对平衡:

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法律原则上保护个人隐私,但当个人隐私与公权力领域内的知情权想冲突时,为了公共利益,某些人的个人应当被舍弃,这也是国家、集体利益由于个人利益的体现。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益而必须侵害另一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满足知情权时必须在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的基础上,在方式上尽可能选择对他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在不违背或减弱所追求的目的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最适当的方法。

3、恪守人格尊严原则。

对某些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某些个人隐私时,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必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公开某些人的隐私,但不得能侵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4、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社会的知情权想冲突的情况。人们对公众人物的关注不仅局限于在其领域内的成就,更因天生的好奇心而对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也有兴趣,虽然这种兴趣合乎常理但硬挨对其加以限制,对于与公众人物事业有直接联系的信息一般不属于隐私范围,但其它的应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5、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是承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漏洞,在一些可以调和的冲突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使不同的权利都得到法律的保护。

6、公序良俗原则。

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不存在绝对的权利,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其它原因条件的制约,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俗习惯。它是一种自然人进行自我约束的力量,

7、引进“实际恶意原则”。

实际恶意原则是美国法律名词,该原则在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确立,它规范了政府官员,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们举证,证实新闻媒体具有“真实恶意”的前提下,才能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提出诽谤诉讼。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所谓的真实恶意是指,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或完全漠视,不去查证它是不是错误的。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时

事实上,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我”同样置身于“他者的位置”我们如何让对待他人,也就等同于如何对待自己。

参考文献:

(1)翁国民 王国红《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浙江大学学报》2002年3月第32卷第2期

(2)邓泽军《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硕士论文

(3)高立忠《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社会科学家》2008年6月总第134期

(4)王金堂《论解决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逻辑方法——以福彩巨奖获得者匿名领奖争议为例》、《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总73期

(5) 李光辉《传媒活动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道德选择》、《现代传播》2006年第3期

(6)欧庆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法律限制》、《新闻与法制》2011.2(上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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