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类型划分与法律规制

2013-04-29 06:29甘杰升
西江月·上旬 2013年7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类型化特征

【摘 要】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所不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对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透析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征及本质属性。以此为基础,我国应完善相关的立法,并切实付诸实施,这样才能对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特征;类型化;法律规则

改革开放,波澜壮阔。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各种利益之间的碰撞和摩擦日益加重,群体性事件逐显高发之态势,而在各式各样的群体性事件中,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尤为恶劣,如:2008年的拉萨“3.14”暴力事件、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7.5”暴力事件等,这些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加强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对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比较零散,没有基于类型化之维度进行系统化的思考。因此,本文立足于类型化的立场对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进行系统化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力图弥补这一理论空白。

一、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什么是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笔者认为,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概念首先要体现普通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特征,同时又要体现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自身的特性即民族性与宗教性。因此,所谓的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直接或间接由民族、宗教问题引起的,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目的,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甚至滥用暴力制造恐怖事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

(二)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1、狂热性。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狂热性远高于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由于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职业结构方面,大多数是农民、教民、失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这些人文化水平都比较低,是非能力判断能力弱,容易受他人煽动,再加上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之间的族缘、教缘关系,他们更易于在不明事情真相的情况下,“积极地”参与到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当中。2008年的拉萨“3.14”暴力事件就一个典型的例子。

2、敏感性。由于在同一民族和同一宗教信仰人群中存在着很强的民族认同感和宗教情缘,一旦发生对民族情感和宗教信仰稍有忽视和伤害的事情,很容易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引起整个民族和宗教群体的强烈愤慨。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曾有一本读物(《脑筋急转弯》)由于伤害了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感情,引起一些地方上千人游行抗议。媒体具有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使得此类事件极易在较短时间内扩散,导致事态扩大和升级。

3、涉外性。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涉外性由世界民族的跨国性以及宗教信仰的世界性决定。世界上存在着一些民族,他们尽管来自于不同的国家和社会,但是他们却是相同的民族,他们有着共通的语言、心理情感、行为方式、宗教信仰。如蒙古族、朝鲜族等。因此,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往往会牵涉到同一民族但不同国家公民的利益。与此类似,宗教信仰同样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民族会信仰同一宗教。因此,当在一个国家发生民族与宗教事件,往往会引起国外的相同民族或宗教信徒的积极关注甚至响应,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由此具备了涉外性。

4、危害性。危害性是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但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和一般的群体性事件相比,往往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因民族、宗教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除了出现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形式之外,还会伴随着打、砸、抢、烧的恐怖犯罪行为,例如,骇人听闻的新疆的“7.5”暴力性群体性事件和西藏的“3.14”暴力性群体性事件,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二、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划分

科学分类是把握事物特征和规律的重要前提。根据科学分类原则和事件性质的不同,笔者认为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一)非对抗性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

非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是不以推翻政府合法统治,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目的的群体性事件,此类群体性事件所采取的方式比较温和,一般不直接诉诸暴力,而是采取集会、请愿、静坐、游行示威等形式去表达自己诉求。目前,此类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宗教情缘引发型。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文化发展的步调不一致,宗教文化的发展内敛保守,而现代文化的发展激烈澎湃。因此,当内敛保守的宗教文化遇到的激烈澎湃的现代文化时,它们会变得更加敏感并且难以适从,如果现代文化对其稍有疏忽或者不尊重,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就会发生。不仅如此,在各宗教之间甚至宗教内部教派之间,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比如,上个世纪90年代初,宁夏西吉地区伊斯兰教哲合忍耶教派内部为争夺教权而引发的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就是例证。

2、民族情感诱发型。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民族形成、融合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传统文化。在这些民族元素之间,它们有的是互相认同、兼容,而有的则是互相排斥,格格不入,比如,维吾尔族在人死了之后普遍实行土葬,而布依族在人死之后则实行火葬,如果在维吾尔族人死了之后强行实施火葬,而在布依族人死了之后强行实施土葬,这样的结果势必会导致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此外,由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而产生的现代文化,也会对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以及道德规范造成影响,如果处理不当,亦会诱发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政府管理失位型。政府管理失位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突发性。政府管理失位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主要由偶然事件引起,一般未有组织者从头至尾精心策划,但是此类事件升级发酵的过程短暂,具有很强的突发性。第二,发泄性。政府管理失位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中,除了少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外,大部分参与者都是“路见不平”地参与到群体性事件当中,以发泄心中的不满。第三,偏激性。在政府管理失位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人群往往具有偏激性,这种偏激性不仅仅表现在言语上,还体现在行为方式上。

4、社会问题滋生型。社会问题滋生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主要特征有:第一,经济性大于政治性。社会问题滋生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常常有“意见领袖”的出现,但此类事件的目的一般在于自身的经济社会利益,并无政治之需求。第二,行为方式温和,化解较为容易。社会问题滋生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一般都会以现行的法律作为其行为框架和底线,行为相对克制,但如果政府等相关部门处理不当,该类群体性事件就可能转化为具有暴力性质的群体性事件。

(二)对抗性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

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是以推翻政府合法统治,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的群体性事件,此类群体性事件所采取的方式通常会直接诉诸暴力,甚至使用恐怖主义的手段,达到破坏中国的目的。目前此类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颠覆国家政权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颠覆国家政权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新疆的“巴仁乡”事件,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涉外性。目前颠覆国家政权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数是由国外的敌对势力策划实施,即使有部分是国内的不法分子所策划实施,他们与国外的敌对势力依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第二,政治色彩浓厚。颠覆国家政权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参与人群中有自己的组织“首脑”,有自己的政治宣言和政治纲领。第三,暴力性。颠覆国家政权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使用的手段往往具暴力性,甚至不惜制造政治骚乱和恐怖事件,引起社会动乱。

2、分裂国家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分裂国家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西藏“3.14”事件和新疆“7.5”事件。分裂国家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涉外性。分裂国家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虽然主要由国内的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策划实施,但是国外敌对势力往往与他们沆瀣一气,暗中支持,怂恿鼓动。第二,暴力性。分裂国家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使用的手段往往具有暴力性,甚至不惜制造恐怖事件,残害无辜。第三,组织性。分裂国家型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程度往往很高,幕后有组织者精心地策划且组织体系比较庞大。热比娅集团的“世维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三、对类型化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制

对类型化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进行法律规制是依法治国原则的根本要求。同时,准确合理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预防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当事件不可避免时,则可将危害降至最低点。如何发挥法律在规制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方面的作用,本人认为应当做好以下两点:

(一)完善相关的立法,为类型化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供明确依据。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规制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而规制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大多散见于《宪法》、《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当中。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制定一部《群体性事件应对法》,在总则部分规定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主体、职责以及主体之间的分工与衔接、事件的风险评估责任、应急预案制度、预警机制等。而在分则中,则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类型化分类,根据不同的类型,设置不同的预防与处置方式,并专章规定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此外,对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修改。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既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审批机关,同时也是监督执行的机关,有既当裁判者也做运动员之虞。因此,笔者建议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主体进行修改,将审批机关由公安机关修改为民政部门,而公安机关只负责监督实施,这样才会改变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逐年减少的局面。最后,国家要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群众信访之后,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解决而产生,因此,笔者建议,在充分论证与合理设计的基础上,国家可以适时将《信访条例》上升为《信访法》,并在《信访法》中对信访的受理原则、程序、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职责、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等进行细致化规定,尤其是信访程序一定要特别关注少数民族和宗教群体的诉求,高度重视因民族与宗教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二)公正执法(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此处指广义的执法),确保规制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落到实处。首先,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依法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少数民族和宗教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国的民族与宗教政策,领悟政策的基本精神,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大局观。在依法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公安等相关部门还应当保护好少数民族与宗教群体的合法权利,尤其保护好他们的游行、集会、示威权利、宗教信仰权利以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依法处置各类涉法的民族与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时,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观念,坚持区别对待原则、慎用警力原则、教育疏导等原则,切实化解各种因民族与宗教问题引起的纠纷。其次,人民检察院在介入涉嫌犯罪的群体性事件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或撤诉决定,而对情节严重的案件则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纵容,但要注意方法与方式,切忌伤害宗教与民族的情感,确保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在审理与民族、宗教有关的群体性事件案件时,要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充分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属性,灵活运用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矛盾。在运用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矛盾中,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参与到案件的调解或和解当中,利用他们的威望与榜样,消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使诉讼对当事人以及对社会的影响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理组.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专辑[M].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增刊.

[2]吴亮.政治学视野下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及治理机制[J].民族研究,2010(4).

[3]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63.

作者简介:甘杰升(1983—),男,广西桂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12级博士生,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教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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