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3-04-29 06:29:02孙晶
西江月·上旬 2013年7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意义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是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此外,法官也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13作了相关的修改,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在此种背景下,提出了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支配下的规则和条款、完善并强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和限制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等建议,以期对我国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有所裨益。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意义;适用;完善

古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说明早在我国古代诚实信用就被作为衡量个人修养素质的一个标准,它也强调了诚实信用的重要性。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做出一些违背诚信的事情,在民诉法上就表现为某些当事人为了获得个人不正当利益,往往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被引入私法领域,并由此发展成民法最重要的原则,享有“帝王条款”之美誉。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近年来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滥用诉讼权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在民事诉讼领域也亟需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这些行为。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民诉法在今年的修改中也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作为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i

那么作为公法领域即民事诉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又是什么呢?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学术界对诉讼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ii

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简而言之,大体上就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必须基于诚实信用来实施诉讼行为。iii

还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指如果在诉讼中出现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程序问题,法院可以根据该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调整。iv

由于着眼点不同,各个学者对民事诉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各异。从以上各个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要求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使审判权和诉讼权利时主观上要是善意的;第二,所以的诉讼参与人在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时不能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在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规定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心理恰当地行使审判权和诉讼权利,以达到当事人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利益、法院与社会间的利益的均衡,如若违背诚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1.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这不仅增加了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而且造成诉讼拖延,成本增加,危害司法公正。同时,由于国家为社会提供的司法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个案的拖延不仅会影响其他民事主体利用诉讼资源和寻求司法救济,而且还会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有效的制约诉讼权利和审判权力的滥用,一方面可以使案件事实得以尽快的发现,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以使纠纷得到公正、快速的解决,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资源在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2.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补充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漏洞,维护法的稳定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纠纷数量不断地增加且类型日益复杂化,而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同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法条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现行的民诉法必然存在着漏洞。而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它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民诉法未作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弥补法的漏洞,而且可以维护法律的稳定,使现行民事诉讼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以往实行的是超职权的审判模式,然而此种模式弊端甚多。为此,我国开始实施由超职权的审判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审判模式改革。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新型审判模式下,它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强化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然而权利的增加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在民诉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后,此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公正、善意的行使诉讼权利,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而且有利于保证我国新型审判模式的合理实施。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我国新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哪些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诉权或诉讼权利,也存在法官滥用司法审判权的现象。所以,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适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而且也应适用于法院。

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主体,所以其理当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禁止虚假陈述。即当事人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的陈述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虚假陈述不仅会影响法院对事实的判断,还会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最终将会导致判决的不公正,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利于规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二,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违背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的行为。它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违背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而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主要有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反诉权、上诉权等。

第三,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恶意制造诉讼状态主要指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而使对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变更义务履行地从而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审判管辖,或者是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取财产保全等。这些都是利用不正当方式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

第四,禁止反言。禁止反言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的行为必须前后一致,不得自相矛盾。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的前行为而实施了相应的诉讼行为,而对方当事人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又实施了与前行为相矛盾的后行为,如果认可对方当事人后行为的效力将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后实施的行为无效。

第五,禁止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它主要指当事人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从而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对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诉讼权利的丧失。它是指当事人长期不行使某项诉讼权利,而后将会产生此项权利失效的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期限,若一方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该权利,势必会影响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而对方当事人基于一方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的信任进而做出与此相关联的其他诉讼行为,可以以诚实信用原则不允许前一当事人再来行使该项权利来妨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法院作为民事诉讼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若滥用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利益的影响远大于当事人不诚实的诉讼行为,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规制法院的行为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法条的稳定性,为了将法律能够有效的适应具体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诚实、善意、公平公正的心态作出裁判。

第二,禁止实施突袭裁判。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并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且充分的辩论机会,不得实施突袭裁判。

第三,在收集和判断证据方面的诚信要求。法官在收集和判断证据时,应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只收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应该客观公正真实的对待。

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其他诉讼参与人作为诉讼程序的辅助人员,主要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虽然他们对诉讼进程并不起决定的作用,但是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有时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他们的诉讼行为应该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

第一,诉讼代理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的范围行使诉讼权,不得滥用和超越诉讼代理权,否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给予赔偿。

第二,证人。证人是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或被传唤到庭的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言,否则将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鉴定人。鉴定人是指专门利用专业的知识对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鉴定人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客观公正的作出真实的鉴定意见。

第四,翻译人员。翻译人员一般被要求不得作出与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翻译,否则也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

(一)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支配下的规则和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指导性,是其他行为准则产生的基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诉法新规定的一个原则,所以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等一系列规定使之更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使诚实信用原则能贯穿到整个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不是将诚实信用原则只是作为民诉法的一个形式上的规定。如在民诉法分则中增加: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胜诉;当事人不得提供伪证;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以当事人申请,客观收集;当事人不得作虚假陈述;鉴定人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等。

(二)完善并强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保障其有效的实施呢?这就需要设置一种责任制度来制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的实体法律责任

第一,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实体法律责任。首先,对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针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诉讼义务或者是滥用诉讼权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法院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给予民事处罚。对于故意拖延诉讼或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法院可处以一定数量的民事罚款。

第二,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实体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给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的程序法律责任

第一,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程序法律责任。首先,是失去相关的权利,即当事人在诉讼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法官可以剥夺当事人特定的权利,如当事人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未提交答辩状或提交答辩状但未在其中列出所依据的证据,以便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突袭,从而获得诉讼上的优势,则法官可以判处被告丧失答辩权。其次,是限制相关权利。即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该予以适当的限制。如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作虚假自认的,其自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程序法律责任。对于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诚信的行为,一方面将会导致诉讼行为的无效,引起重审和再审程序的开始;另一方面应该通过对法官进行惩戒来加以预防。

(三)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律师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承担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律师制度,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贯彻实施诚实信用原则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应该健全律师惩戒制度,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建设。

(四)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本身就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如果不加限制的任意使用将会违背程序法的安定性、明确性和清晰性的要求。所以很有必要在民诉法中确立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条件。在具体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只有在穷尽程序法规则后仍不能无法解决民事纠纷时方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是为了个案的正义才能适用,否则应该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裁判。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防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诉讼权利,也能遏制法官滥用审判权力,在当事人的处分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在实现个案正义与维护法律的稳定之间起着中介和桥梁的作用。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制度来予以保证。

注释:

i 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01.

ii 江伟. 民事诉讼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1.

iii 韩枚,李浩. 民事诉讼法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6.

iv 胡夏冰. 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94.

【参考文献】

[1]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4.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1.

[3]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6.

[4]邵明.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法理之现代阐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6.

[5]范登峰.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求索,2007,6(4).

[6]陈莉莉.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35).

[7]欧超荣,叶知年.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权利滥用之制衡[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26(4).

作者简介:孙晶(1988—),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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