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曼
“我没有‘登泰山而小天下之感,只在自己的小天地里过平静的生活。”这是我国著名的作家、翻译家、已故著名作家钱钟书的遗孀杨绛先生在百岁生日时写下的一句话。然而,这位102岁的老人淡静的生活却被最近接连两起拍卖公告打破。不到一周时间,杨绛先生先后两次对于钱钟书和她的书信被拍卖一事发表声明,强烈反对拍卖书信,甚至将不惜以百岁高龄亲自走上法庭。
一场拍卖会,不仅惹怒了德高望重的杨绛老人,也引发了文物收藏界、文学界、法律界的地震。
“我和谁都不争,和谁争我都不屑。”这是杨绛十分钟爱的英国诗人蓝德的一句诗。现在,这位102岁的老人为了自己和家人的权利作出了改变。一场名人书稿拍卖,因受到健在的当事人的强烈反对,而引起各界的强烈关注。
引发杨绛先生动怒的导火索
5月19日,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召开“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新闻发布会宣布,6月21日将在北京举办一场名为“《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的拍卖会。届时,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将集中拍卖。
钱钟书,作家、文学研究家、翻译家。他所写就的长篇小说《围城》广为人知,被书评家评论为中国近代文学中最有据、最用心经营的小说。钱钟书在文学、国学、比较文学、文化批评等领域的成就被推崇者冠以“钱学”,而钱钟书的妻子杨绛同样著作等身,被世人忠称为“先生”,代表作有《干校六记》、《将饮茶》、《洗澡》、《我们仨》等。两人育有一个女儿,名为钱瑗,于1997年病逝。
在女儿和丈夫离世后,杨绛先生深居简出,很少接待来客,生活的重心主要放在整理钱钟书的手稿上。而中贸圣佳这场拍卖会的消息,打乱了这位老人的正常生活。5月21日,杨绛初次作出“此事非常不妥”的回应。
“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5月26日,杨绛先生发布了一封公开声明称:坚决反对拍卖,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
5月29日,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国家版权局支持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杨绛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前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拍卖公司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展览、宣传其有侵犯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中贸圣佳是否坚持拍卖钱钟书信札尚无进展之时,有媒体曝出,三件钱钟书书信将出现在6月3日保利春拍现场。对此,6月2日杨绛先生再次发表《紧急声明》,态度坚决地反对保利拍卖钱钟书和她的三封私人书信,并要求中贸圣佳立即停止将于本月举行的有关拍卖和宣传活动。6月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在杨绛发表紧急声明后,北京保利拍卖公司在官网上声明,涉及钱钟书与杨绛的信件撤拍。而在此时又出状况,保利撤拍的三封钱钟书、杨绛先生私人信件之中,有两件是写给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长魏同贤的,而魏同贤得知此事后称,他作为收信人从未收到过类似信件,给他的信件都是“伪造”。“她是前辈,怎会突然和我叙起家常?”另外,对于钱钟书的信件提到购书一事,魏同贤也表示内容离事实太远。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七缀集》初版于1985年12月,再版于1988年2月,增订本出版于1994年8月,钱先生却在1997年2月的信中提到购书,时间难符。“我于1994年年初已卸编务,1997年年中正式退休,出版社的具体业务我从不插手,又何来为钱先生代购书籍之事?”
魏同贤还表示,细看被撤拍书信影印件的字迹,与钱先生笔迹大相径庭。钱先生字迹圆润俊秀,书卷气浓厚,但该信却笔力生涩,了无生气,显系画虎不成之作。
这场争议,真可谓是波澜不断。
书稿内容成焦点
这些信札、手稿共110件。其中,有60件钱钟书毛笔书信、6封钢笔书信和2件贺年卡片,13封杨绛钢笔书信和6封女儿钱瑷钢笔书信,主体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这些信件的写作时间始于1979年12月4日,跨度约有四五年。
因为工作关系,李国强与钱钟书相识于1979年,此后一直是钱钟书一家在海外的重要挚友。直到钱钟书的女儿钱瑗病逝,钱钟书病重,杨绛也始终与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杨绛表示“我当初给你(李国强)书稿只是留念,通信是私人间的事,你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面对指责,李国强对媒体说,“这件事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但截至目前,他并未透露到底是谁所为,而拍卖公司也同样守口如瓶,因为为委托人保密是行规。
这些文稿还有涉及到沈从文、柯灵等人的信件,还有《也是集》的手稿,《干校六记》的手稿,这些都是珍贵的文献。
而作为目前为数不多的看过完整手稿与信件的钱学专家,厦门大学的张治博士认为,这些信件当中并没有过分的言词。“名誉是没有损失,那个书信我看过了,我觉得内容好像还好,基本上很多是客气话,无非就是对朋友可能有两句开玩笑的话而已。”
显然旁观者的感受和评价与杨绛先生的反应存在着巨大差距,而对于杨绛先生为什么会如此动怒,除了私人通信被公开拿来拍卖的不满,还有来自拍卖公司对拍品详细介绍中的表述:“信中,钱钟书曾几次提到关于现代文学的看法,其中也包括它对同时期文学家的评价。其中包括茅盾、鲁迅、沈从文等。钱钟书的看法包括两方面:一是作品,二是人品,更重要的是后者。”
信件中,也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在一封写于1981年的信中,钱先生谈到《红楼梦》的英译本:“因思及Hawkes近以其新出译本第三册相赠,乃细读之,文笔远胜杨氏夫妇(编者注:杨宪益与戴乃迭),然而此老实话亦不能公开说,可笑可叹。”
钱先生“不能公开说”的话,如今在中贸圣佳的近万字拍品介绍中,在各媒体和网站转载中都被公诸于众。有隐私性的信件被公开拍卖,承载个人感情的私信转化为拍品,如此种种,作为家属的杨绛先生动怒不言自明。
是否违法存争议
短短几天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事件不仅引发了舆论的关注,甚至引发了收藏界、文学界、法律界的多方争论。
新华网络在质疑名人书信可以随便拍卖吗?而《人民日报》则在借用杨绛先生的质问,“个人隐私岂容买卖”为标题表达着态度。也有媒体跳出法律范畴,直指此事件考验道德底线。不同于情理法律层面的讨论,《南京日报》的评论文章指向的是拍卖市场背后的利益。文中提到,对拍卖机构而言,其实是求之不得,等于做了一次免费营销炒作,甚至会变相推高拍品的成交价,只要委托人不撤拍,拍卖公司肯定会坚持拍卖,就算打官司主要责任也在委托人一方。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侵权。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杨绛的委托律师王登山称,在拿到裁定当天,他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状告中贸圣佳,要求保护杨绛及家人的隐私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
面对杨绛先生和业内很多专家学者的指责,中贸圣佳回应称:“法院裁定只是不允许侵犯(钱钟书、杨绛等)书信手稿的著作权,并未叫停拍卖活动”。有专家称,就裁定来说,法院并未叫停拍卖信件的物权。
中贸圣佳称,这些手札均来自海外,委托人曾表示“将此批钱钟书的重要文献回归祖国是最好的归属”。此批钱钟书、杨绛等手札围绕《也是集》及《干校六记》两本书稿在港出版事宜,是作家与主编之间的工作和学术观点的沟通。此外,上述手札包括的钱钟书、杨绛等信件,早在2008年香港为纪念钱钟书逝世十周年,就已进行过公开展览,并有刊载。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称,法院做出了裁定只是说不让侵犯著作权,并未提叫停拍卖的事。叫停拍卖是在物权有问题情况下进行的,裁定只谈到在拍卖过程涉嫌侵犯著作权,未提及物权。因此,拍卖公司如认为自己没有侵犯著作权,可以做任何行为,即在认为自己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情况,可进行拍卖活动。
然而中贸圣佳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终于在6月6日发表声明称,出于对杨绛女士的尊重,决定停止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段”的公开拍卖。
我们知道自古以来,中国的文人就有一种传统,用书信代替著作。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也是用后人去了解这些文人思想很好的一种方式。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看到收藏界近年来的高温,也无疑在烘烤着这些名人的信件,有这样一个数字,这些年几乎名人的信件是每年增长30%的价值。而其中牵涉的权利问题,合理?合法?合情?都是个问题。
业界争论
私人书信拍卖究竟合不合法?
王凤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人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私人书信拍卖应当是合法的。按照规定,凡是法律法规不禁止流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其所有权人只要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就可以根据个人的真实意愿来决定该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置,在处置的过程中可以收藏或转让,在转让的过程中可以赠与或买卖,在买卖过程中法律并不排除拍卖这种方式。实践中,在国内外都有拍卖名人信札的先例,因此私人书信拍卖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拍卖公司拍卖其合法取得的私人书信并不违法。但私人信件作为特殊物品,既涉及书信来往人之间私密意愿表达,是私人意志自由、伦理认知的重要载体,又可能关涉人物、世事等诸多影响他者的私隐信息,对此,应结合宪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则,进行整体性衡量,并立足利益的权衡做有利于书信人的法律适用。
唐新波(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根据《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委托人对拍品要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过,书信拍卖有两个权利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书信的所有人同意并授权;另一个是书信著作权人同意并授权。就本案而言,委托人无权委托拍卖杨绛先生赠与的书信,因为杨绛先生赠与时附随受赠人义务,留作纪念,不作他用,不得公开,拍卖公司在知道杨绛先生的声明后,亦无权再行拍卖,否则会构成共同侵权,立即停止拍卖是明智之举。当然,不是所有的书信都不能拍卖,如果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取得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同意或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所有权人委托,就可以拍卖。
物权、隐私权由谁先行?
王凤海:首先应先分析物权和著作权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将其作品转让给他人,这时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作品的展览权同样也发生了转移。当物权和著作权发生分离时,如果有其他的因素介入,往往会产生矛盾或发生纠纷。信件的拥有者具有所有权,信件的作者具有著作权,所有权属于物权,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物权和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时,应当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秦前红:由于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行使向度,并且有时会表现出价值诉求的对立,因此权利的冲突是权利行使的自然伴生物。通常对于权利的冲突有两种消解方式,其一是在立法中直接对权利进行价值排序,设定某种权利对其他权利的优位。其二是交由司法根据具体情势进行具体衡量。本案所涉及的物权与隐私权冲突问题,在现行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的位序安排,如进入诉讼程序,则应由办案法官依循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等原则,参照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具体裁量。
唐新波:我认为,信件拍卖从侵犯的著作权层面维权更好实现权利。信件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信件的阅读对象限于收信人,要发表的话,需要征得写信人的同意和授权。因此与其说是物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如说是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所有权的处置当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著作权人,所以信件拍卖,如果写信人的著作权还在保护期内,当然要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和授权,否则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
拍卖委托人信息是否该保密?
王凤海:一般情况下,如果委托人或竞买人(买受人)对自己身份要求保密时,拍卖人应当进行保密,拍卖本身是一种隐名交易,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持有的竞买号牌是其身份的唯一证明。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其实也是对个人生命财产的一种有效保护。设想,假如不经委托人或者竞买人(买受人)本人的同意,而将其信息予以公示,恐怕又会造成新的侵权纠纷。
秦前红:当下拍卖业呈现的乱象,凸显中国拍卖立法的缺失。未来的拍卖修法在确认拍卖行业自治传统、确保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下规定有关拍卖保密事项。在立法技术上应该更加细密、周全,尤其应具体规定保密事项的除外条款以及解密程序等。
唐新波:我国拍卖法并未规定委托人信息不能公开,委托人信息保密仅限于委托人自身要求,通过与拍卖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我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拍卖行也不得拍卖自己所有的物品,因此从公平原则来说,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委托人的情况,便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监督,当然,也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备案、监督。
学者观点
不能漠视他人的权利
就《拍卖法》的适用绝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法条,甚至不但仅仅是一个《拍卖法》的问题,它肯定是一个体系的适用。那么拍卖确实只是转移所有权,但是拍卖的物品确实作为私人的信件具有特殊性。那么除了我们讲的所有权可能是授信人享有,但是它可能涉及到写信人的著作权。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信当中有很多信息,这些信息里不可避免涉及到写信人自己想法的隐私以及他对其他事情评论的隐私,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在转移物所有权的时候,一定会侵犯这个作品当中著作权的发表权和作者在其中表达思想的一些隐私权。
我个人认为,这个事件本身特殊性很明显。信件,我们通常认为是私人之间基于信赖而进行沟通的一种工具,那么我写信给你完全基于对你的信赖说了一些心里话。那么这个事情本身是否获得所有权尚有讨论的余地,即便是获得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处分应该是受一定的限制,它不同于我赠送给你一本书或者一只钢笔,他应该受到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限制。同时,在行使这个所有权,或者所有权移转的时候对所有权进行利用的时候也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对于这个事件而言,作为钱先生也好,杨先生也好,写给李国强的信当中已经类含很多信息,这些信息在拍卖公开的场合里必然会产生泄漏。这样必然会侵害到两位先生的隐私权。特别是当事人明确的,一个年逾百岁的老人明确表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拍卖公司一意孤行,显然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漠视。
如何保存和研究名人手稿?
从研究者来看,拍卖当然也是一个收集整理名人手记、手稿的重要的方面。因为第一手资料确实非常珍贵,对于公众和研究者来说,都是非常难得了解钱钟书的思想、生平和他对别人、对其他人士、对世界的看法一个非常重要的路径。但是这不能以侵害著作权人乃至于他的家人隐私权为代价。这两者怎么平衡?一方面是社会公众乃至于我们的研究者、读者都有兴趣来了解钱先生的思想、钱先生手稿里边所表现的内容,但另一方面这种表现又不能够以侵害他人的权益为代价。所以这两者需要一个平衡,这个平衡最终需要有法律的判断,同时也有伦理和道德的判断。所以如何平衡、不损害著作权人乃至于他的家人的权益,同时又能够让研究者、让公众能更深刻地了解中国现代重要的学者、重要的思想家的思考,他的内心世界,这是我们所需要的。
专家建议
名人书信被拍卖应如何应对?
王凤海:对本案信件是否侵犯了杨绛先生的隐私还需做具体的分析。如果本案中委托人即通信人,杨绛先生可以主张自己与通信人之间来往信件中的隐私不被侵犯,但其不能主张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人(包括她的家属或亲人,因为其他人也享有自己的隐私权)与通信人之间来往信件中的隐私权。如果委托人不是通信人,则应该分析信件通过何种方式到达委托人手中,如果是杨绛先生本人赠予或转让,则视为其部分或有条件地放弃了自己应当享有的隐私权。本案中,杨绛先生主张个人隐私不被侵犯,可以向公权力机关寻求帮助,公权力机关对此作出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撤拍。即使不撤拍,相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与竞买人作出约定,如:书信转让之后不得用于结集、出版、展览,不得泄露书信当事人的隐私等等,同时做出只有同意约定条款,签订相应协议后才可以参与竞买的保证。这种应对方式就是民事行为中的约定优先。
秦前红:首先是尽快启动修法或者由最高法院颁布可适用性司法解释;其次是被侵权人应该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拍卖行政监管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不得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最后媒介应该合法、合理切入关注个案,以提升社会维权意识,开启公民维权心智。
唐新波:从拍卖行来说,要严格审查委托人是否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确认权利来源合法性;其次,要审查书信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否过期,如果还在保护期内,则应当审查是否有著作权人授权。委托人也应注意,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利,以及是否征得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同时,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要求拍卖行按规定报送有关委托手续和权利信息,没有完整所有权处分权和著作权的,要求拍卖行不得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