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一山
据《沈阳日报》报道,2013年4月1日起辽宁省开始实施新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寄住人员,只要持《居住证》就可享受申领驾证、子女就学、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等“市民待遇”。不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作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如果只看这新闻的前半截,绝对是一则好消息,在很多地方流动人口还在为“市民待遇”呼吁的时候,辽宁能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了政府责任。但看到后半截,就让人大有惊诧莫名之感。
用人单位或企业等提供虚假信息,算是“不良信用行为”还多少能理解,个人不办这个证,都算是“不良信用”,这是哪门子道理?设想一下,谁要是跑去辽宁找份工作,因为各种原因耽误了办这个证,什么违法违规的事都没干,凭空就在档案里多了个“不良信用”记录,这是多么可怕的事。
这种“强买强卖”的思维,实在是有把好经念歪了的嫌疑。其实,只要真能在子女入学、社保等诸多方面,让流动入口享受更多便利和服务,不用强迫,人们都会抢着去办。但退一步说,即便是有人不愿意办这个居住证,和诚信也没什么关系。这种不办居住证就算不诚信的做法,本质上仍是一种歧视。事实上,流动人口享受这些均等的公共服务,是应有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就是一个公民和企业的无形资产,任意侵害个人信用的做法,事实就是对私权的一种侵犯。
希望当地政府三思,把居住证真正当成公共服务的载体,而不能夹杂过多管制人口的“私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