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猪所带来食品安全的法律省思

2013-04-29 00:44施雪峯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法网病死猪食品安全

施雪峯

摘 要 本文对于病死猪被养殖户抛弃所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并进一步探讨政府部门所应当要承担的责任、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及其政令宣传的必要,并建议加强信息透明化;此外,运用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以减少不法情况,建构强大的食品安全法网。

关键词 病死猪 食品安全 法网

自2013年3月初以来,从报章媒体报导得知在上海的黄浦江发现大规模漂流的死猪,数量超过一万头。经过溯源调查,也发现其他各省主要流域有漂流的死猪的存在。在我国,每年都有存在漂流的死猪事件,只是今年的数量特别多而被大家注意到。除了漂流的死猪被发现外,尚有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死猪,如病死猪等,一直存在且持续进行中。

我国在 2009年 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在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中有关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是有明确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并也在第八十五条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在食品安全法实行后,我国对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有了明确的规范,并且实施监督管理。若食品经营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第九十六条规定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责任,或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此重视消费者的法律条文的突破,但为何经营者仍要铤而走险且不顾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

在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犯罪中发现不肖的食品经营者以低价买回劣质的病死猪肉后,进行加工成腊肉、香肠并通过物流配送,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流入菜市场、店铺、餐厅、食品摊贩等,最后通向千家万户的餐桌并当成美味佳肴食用。整个食品供应链像是设计精良的流程,彼此上下串接且通畅;若消费者吃出问题后,后续应当到医院进行看疹、治疗、吃药、复健等,看似吃了来历不明的肉类后还可以繁荣我国社会医疗体系的谬论,实则侵犯每一位公民的民事权益,特别是生命权及健康权。从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刑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相关规定,我国正在编织一张密不可透的法网,并借由此法网来保障人民吃的健康权益。

法网的建构是遵循有效的法律及积极的执行所产生的,但不是借口号所凭空创造出来。因此,即使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等的制定是多么的完善,仍然要经由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才能发挥保障食品安全的真正功效,也能产生预期的效果。但每当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信息被披露发生时,人民其实想要知道的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是否落实、是否定期抽查及检验所在管辖区域的食品是否安全,并且随时不掩盖地将检查结果透过各种公知管道告诉大家;让广大人民不知不觉中享受知情权的权利,并提高生活的层次。由于病死猪或其他死因不明的猪肉内可能含有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生物性危害物,如细菌及其毒素、病毒等有害的物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所以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查缉。

食品安全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涉及到民众的健康和安危,政府监管部门以法律所赋予的职能更是责无旁贷的代表公权力执行任务。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的执行人员有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能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不严格执法,或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不正确的使用或认识下造成执行上的疏失、过轻或者是过重,则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有效的发挥。从新闻版面上,因执行人员对于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的事实漠视或是不严格执行检查、渎职、受贿等的情况而被人民法院判刑的例子时有所闻;但这些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的不争事实,政府部门在知道或知悉后应当立即对当地民众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追踪、调查与研究。因此,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食品安全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即是直接地对政府各部门赋予有权执法的权力,更是间接地考核这些政府部门是否彻底落实监督管理职责。若这些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且在其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如此在法律上明定的有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字眼突破,不但是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更是要求每个主要负责人要兢兢业业地承担重责大任、片刻不得懈怠地为广大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严肃把关。

我们应当要对病死猪有正当的处理,养殖户也应当配合政府的政令做好病死猪的处理。但即使有了政府的金钱补助,为何养殖户仍要将病死猪或刚出生不久的猪仔扔弃到不应该扔的地方,探究其原因还是利益驱使所导致的。为了解决乱扔死猪的不法情况,一种消极的作法是严惩重罚。另一种积极作法是研究如何从死猪身上获得经济价值,如做成肥料等,或者由政府免费处理死猪并给予养殖户一定额度的费用;如此养殖户不必再担心自身处理死猪的不便,也愿意自发性地交出死猪给政府处理。

结语

要吃得安心与放心,实则有赖于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共同努力,共同打击犯罪,让大家都有健康及信赖的食品安全;也希望各地政府能够串联互通信息,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共同配合与合作,如此才能防范正要萌芽的、已进行中的食品犯罪。

参考文献:

[1]杨青山.新华网 2013年4月1日:嘉兴人曝死猪利益链.

[2]朱长河,吕静及官锋.晶报, 2012年8月21日:病死猪肉入市 两执法者获刑.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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