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

2013-04-29 00:44王发李平刘俊杰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智障儿童西藏

王发 李平 刘俊杰

摘 要 智障儿童属于残疾儿童之一,由于先天和后天的各种不利因素,使得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智障儿童的权利保护方面因政治、经济、民族、自然等因素而具有特殊性,本文则选取这个特殊性为视角,以西藏智障儿童的现存状况为调查素材,结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论证智障儿童特殊保护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为西藏进一步完善保护智障儿童特殊权利方面提出可兹性建议。

关键词 西藏 智障儿童 特殊权利保护

智障儿童属于法律规定的弱势群体之一,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个话题,并通过多种领域寻求对智障儿童的特殊保护。西藏自治区对智障儿童的特殊权利保护給予了高度重视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地区仍有相当部分智障儿童的特殊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影响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基于人权保障平等权、社会公平以及社会整体良性循环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必须加强对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

一、智障儿童概念界定和特征

(一)智障儿童的界定

何为智障儿童,国内外学者从多个角度对智障儿童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现在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分别是意大利学前教育家蒙台梭利提出的“一个已经心理畸变的儿童不能控制自己的心理,或者充分的发展他的智力。儿童心里的这种弱点,不仅表现为他的智力受到损割,因为他的心理陷入了幻想的世界,而且还表现为他丧失了勇气并试图撤退到自我之中,这或多或少压制了儿童智力的发展,一般来说,存在心理障碍的儿童,他们的智力水平低于正常儿童智力的平均水平。”日本的深津时吉、岸胜利则认为:“智能低儿,就是指精神或身体,或者是两者的正常机能和生长发育有损伤的状态的某些儿童被叫做智能低下儿。”我国学者祝士媛、唐淑认为:“弱智儿童指精神发育不完全的儿童,智力显著低于正常儿童,表现为学习和适应上的障碍。”

(二)智障儿童的特征

第一,智障儿童群体在属性上的特殊性。一方面,他们属于儿童群体。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但其在生存和发展上处于弱势,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需要借助外在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他们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分为两类,即心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智障儿童属于前者,是弱势中的至痛,在特殊群体中更具有特殊性。

第二,智障儿童群体在需求上的特殊性。为了使智障儿童的权利得到实现,必须在各方面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例如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当免费为他们照料,使其能有效的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在此基础上尽可能让他们充分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

第三,专门性立法更具针对性。在有关儿童特殊权利保护方面,我国有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性条文,同时我国签订了《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并且出台了《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等政策性纲领性文件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在西藏自治区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就颁布了《九十年代西藏儿童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及《西藏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

二、西藏智障儿童权利保护现状

(一)基本权利难以保障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护智障儿童的特殊权利,但由于西藏地区的经济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城乡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等原因,仍有部分智障儿童的保健、教育问题难以实现,侵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

第一,被父母遗弃的现象,特别表现在一些偏远落后的农牧区。在中国,儿童权利的基础不是普遍的公民权,而是儿童契约,儿童契约既反映在正式的法律制度中,也反映在非正式的民间制度中。尤其在民间,并不是所有的儿童都能平等的享受到家庭的照顾,相当多的儿童都会受到歧视,尤其是对智障儿童,经常出现智障儿童被父母遗弃的现象。

第二,遭受社会歧视的现象。对智障儿童的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两种,所谓直接歧视就是因生理缺陷而受到与正常儿童的不同待遇,而间接歧视则是一种隐性方式,表面上看对智障儿童是一种平等待遇,但事实上却带有歧视性行为,剥夺了智障儿童应有的某些权利。间接歧视可能不是有意的,但它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也许并不亚于直接歧视,尤其是文化上、观念上对智障儿童的歧视,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尤其表现为负罪感和恐惧感,无疑是对他们的雪上加霜。

(二)法制建设和组织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儿童福利工作所需的立法和规范,制约了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和儿童权利的保障,尤其缺乏对智障儿童的特殊规定,而西藏在这方面的规定显得更加单薄。其次,西藏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起步较晚:民主改革初期,拉萨只有一所收容流浪乞讨孤儿和无家可归的老弱病残人员的综合性教育院;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仍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1997年,民政部帮助西藏新建了5所儿童福利院,结束了西藏没有儿童福利院的历史。但现有的机构受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直到2000年12月1日西藏第一所综合特殊教育学校——彩泉福利学校正式成立,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迟缓都严重制约了西藏智障儿童的保护工作。

三、完善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完全平等,反对歧视,禁止暴力、剥削和虐待原则

智障儿童的成长与排斥、歧视和受到虐待相联系,严重阻碍他们进入社会、发挥自身潜能,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对智障儿童特殊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因此,法律要对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有一个充分的确认和保障。对于破坏他们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法律的制裁,并提倡对这些行为的检举,同时也要提高对证词的可信度。并且,针对西藏特殊的区情和民情,应当立足西藏的现实情况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

(二)由“补救型”、“救济型”向“普惠型”转变

一般来说,社会福利有两种类型:“补救型”和“制度型”,我国目前实施的对弱势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多还是针对性、临时性或者特殊情况下的补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因而导致了弱势儿童保护工作的零散与滞后性。所以,我国儿童福利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救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真正有利于智障儿童的全面发展。

(三)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的实施路径

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的目标是为了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尽可能发挥潜力,推动西藏社会文明进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智障儿童特殊权利的保护,在法制建设上显得格外重要;加强法制建设,使得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可以通过设立“公共利益”代理人制度或创设政府代理机关解决弱势群体参与立法的难题,真正形成公民社会使弱势群体有真正的代言组织,并且设立法案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征求意见制度等来充分保护智障儿童的特殊权益保护。

结语

对智障儿童的保护是充分彰显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在对智障儿童的保护过程中,需要加强立法建设,明确智障儿童的范围、保护方式、义务主体、保护程序以及救济程序,同时,突出民族地区的特殊区情,处理好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国家统筹,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合法合理的保护措施。

本文为西藏民族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论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CX2012011。

参考文献:

[1]【意】玛利亚.蒙台梭利著.童年的秘密[M].单中惠译.京华出版社,2006.

[2]【日】深津时吉.岸胜利著.对智能低下儿童的理解和保育[M].天津教育出版社,1987.

[3]祝士媛,唐淑.幼儿教育百科辞典[M].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4]【意】玛利亚.蒙台梭利著.教育中的自我活动[M].江雪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5]尙晓援,王小林,陶传进.中国儿童福利前沿问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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