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
1958年,《人民司法》第3期(1958年3月15日出版)上发表了专论文章“司法工作者必须鼓起干劲,力争上游!”这可以说是全国司法开始“大跃进”的标志。这篇文章的核心要旨就是呼吁全国司法工作者“鼓起革命干劲,赶上全国形势,让人民司法工作也来一个大跃进”。
紧随这篇社论性文章的是“鼓起革命干劲,在司法战线上大跃进!”的专栏,里面选登了“无锡市各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十一个城市兄弟法院开展社会主义竞赛的倡议书”等三篇文章。
此后直至1960年第17期(1960年9月1日出版),《人民司法》上时不时地开辟“司法大跃进”专栏,刊登有关人民司法“大跃进”的报道或评论文章。如此说来,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的时间应该比“大跃进”运动在全国的全面发动要早两三个月的时间。
可以说,人民司法“大跃进”是法院主动适应“一个新的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已经和正在形成”的新形势而产生的。然而它盲目追求破案速率的行为也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种“侦破GDP”的做法在现代社会里仍然时有发生,不得不引人深思。
司法“大跃进”发轫于法院之间的评比与竞赛
人民司法“大跃进”发轫于法院之间的评比与竞赛。1958年2月,无锡市各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11个城市兄弟法院发出开展社会主义竞赛的倡议书,北京市南苑区人民法院向各兄弟法院提出友谊竞赛。或许是因为可操作性并不强,后来这种法院与法院之间的竞赛就比较少见了。但这种竞赛的勇气和精神却在法院内部得到了延续,法院内部的各种竞赛评比算是司法“大跃进”的基本形式之一。
“大跃进”运动开始时,全国各级法院都有一定数量的未及时审结的积案。司法“大跃进”的号角吹响之后,各地法院迅速展开了清理积案运动,并同时把提高办案效率作为人民司法“大跃进”的重要目标。
受声势浩大的司法工作“大跃进”的鼓舞,各地法院清理积案非常迅速。湖南桃源县法院一位审判员1958年1月至11月共审结刑事案件201件、民事案件81件,其中8月份苦战20天,率先实现了政法“三光”(大小案、新老案破光,批捕起诉光,新老刑事案件一扫光),此后,“中小现行案件不过日,一般案件不出周”。
凭着一腔要跃进的热血豪情苦干、大干几天、几周或几月清理所有的积案并坚决提高司法效率,是各地人民司法“大跃进”的一项基本内容。
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
“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是人民司法“大跃进”时期一句非常流行的口号。它是“大跃进”中人民司法深入参与工农业生产等“中心工作”的最好写照,亦相当传神地概括了人民司法一边执法、一边生产的双重特性。
司法干部参加生产,才能保卫生产,审判工作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这被认为是人民司法“大跃进”的一条重要经验。为了摸索办案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有益经验,北京市高院院长亲自到印刷厂当工人,共劳动了18天,并结合劳动办了三件案子。
1958年,生产1070万吨钢的目标提出之后,“参加钢铁生产,保卫钢铁生产”就成了各级法院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为了保卫钢铁生产,湖南湘潭县法院也在9个钢铁生产指挥部分别成立了9个钢铁人民法庭,配备了专职干部。当时陕西各级法院的口号是“参加炼钢炼铁,保卫炼钢炼铁;参加生产,保卫生产”、“有案就地办,无案就生产”、“生产中办案,办案中生产”。此种办案与生产高度结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模式,堪称是当时全国各级法院一边执法一边生产的典型样板。
种“试验田”参与技术革新
种“试验田”,是吹响司法“大跃进”号角的《人民司法》专论文章提出来的。文章说:“人民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种‘试验田的精神,院长同志应亲自组织合议庭办案,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志还应分别亲自抓重点法院。”此后,各级法院领导纷纷开种“试验田”,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与此同时,对案件审理采取分片包干的方法亦在法院中盛行起来。
在“大跃进”运动后期,为了实现更大的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在全国各行各业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在这场技术革新与革命运动中,各级法院积极参与,创造了许多新技术、发明了不少新东西。
为响应号召,1960年3月至4月,江苏常州市法院共提出技术革新建议486条,并从审判工作、法纪宣传、文印统计、资料档案等8个方面,完成各种革新项目92项,前后两次被评为市级机关技术革命和技术革命红旗单位。
此外,强化党委对司法的领导和司法的群众路线在大跃进中也是一再地被强调。翻开“大跃进”时期的《人民司法》,隔几期就能读到一两篇专门论述为何及该如何加强党委对司法的领导以及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的文章。
就像全民“大跃进梦想秀”最终以失败告终一样,人民司法的跃进“梦想秀”亦基本未实现。不但没实现,而且其抛开既定法律和司法程序,罔顾司法运作之基本规律,近乎疯狂地展开其“梦想秀”,使我国的司法一度陷入混乱不堪之境,其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后果
大量司法人员离开法院投入到“大炼钢铁”等工农业生产中去,法官队伍遭受重创,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这可以说是人民司法“大跃进”最直接的影响。
1956年全国法院干部有41483人,到1958年底只有32058人,减少了22.7%,到1959年仍在继续调出,而且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审判业务骨干。据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从1957年到1959年,共调出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3408人,占1957年同类干部的26.6%,占1958同类干部的30.8%。这种法院审判员调出、流失现象后来愈演愈烈,一直持续到“文革”结束。
在大跃进过程中,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过于简单,“审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与此同时,全国法院的裁判案件数量直线下降。1958年从县级开始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办公,组成公安政法部开展联合办案。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遵循既定的司法程序,而是实行所谓的“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制度,即县(市)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一个地区的案件全由一长负责主持定夺;而公安局预审员、检察院检察员、法院审判员亦彼此代行职权,这就是“一员顶三员”。尽管当时的宪法和法律对司法程序有较为明确之规定,但这种“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制度使得既定的司法程序规定形同虚设。
据统计,1958年至1960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36.65万件,年均45.55万件,较之1954年至1957年年均审结102.22万件,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的原因与社会经济不活跃固然关系较大,但也应该与法院人员流失严重、审判程序被抛弃以及“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司法运作模式有关。
而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被当作敌我矛盾处理,量刑过重情形在人民司法“大跃进”中相当普遍。鉴于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运动以来全国法院普遍出现大量冤假错案的现象,从1961年开始,各级法院开展了一场复查案件运动。复查重点放在自1958年“大跃进”运动以来审理的混淆两类矛盾,主要是混我为敌的刑事案件。
经过复查发现有些地方的冤假错案占复查案件的30%以上,河南省101个基层法院从1961年9月起,一年之内改判和作其他处理的刑事案件,共涉及被告人13430人,其中,宣告无罪1423人,减轻刑罚6510人,免予刑事处分1106人,撤销管制和解除管制2024人,提前释放1753人,取保释放70人,改作其他处理的544人。
这些高达四位数甚至五位数的数据充分说明,当时的冤假错案比例是多么的高,而直接或间接卷入这些冤假错案的绝对人数更是多得可怕和惊人。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运动给人民带来的伤害之大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 摘编自2013年4月9日《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