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去年初,马先生与田小姐确定婚姻关系后,决定购买一户两居室婚房。经联系中介选中一套价格为52万元的二手房。筹集房款时,马先生自己拿出积蓄10万元,田小姐支付了5万元,马先生的父母资助了25万元,余款12万元经双方协商决定贷款解决。因马先生没有住房公积金,便以田小姐的名义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此,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时,房产证上落的是田小姐的名字。可就在此时,双方因布置新房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马先生提出应将房子更名给自己,田小姐却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没有必要归还。请问:该房屋应如何处置?
答: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系证明权利人的外部表现形态,但不是唯一凭证,双方当事人对权属出现争议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马先生与田小姐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就属于按份共有性质,双方所占份额多少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计算。其中,马先生父母出资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又因馬先生出资较多,该房屋归马先生所有为宜。田小姐出资部分及以田小姐名义贷款的部分,应由马先生予以返还,并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标准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