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科海
江苏牧羊集团的股权纠纷,经众多媒体报道,可以查阅到的报道已经不计其数了,虽说媒体报道很多,但是披露的事实也不尽相同,这更让读者云里雾里,内幕到底在哪里?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尤其对于商人来说,利是本性。牧羊集团五个主要股东,为了各自利益,共同经营一家公司,而有各种矛盾,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在市场观念、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今时代,经营公司是私人领域的事情,这种观点无论对于政府高官、学界闻人还是普通百姓来说都是常识了。但这种常识问题,偏偏时常被违背,被推翻,原因还是因为地方政府和官员把自己当成父母官。何为“父母官”?把老百姓当成子民、把自己当成家长的官员也。无论是传统还是现在,我们的政府都是掌管一切的,掌管得滴水不漏,铁板一块。
正是在这种家长观念的影响下,扬州市当地政府以“忧国忧民”的正统面目介入了江苏牧羊集团的股权纠纷。牧羊集团的五大股东,分成两派,当权的董事长和总裁向区政府举报反对派股东存在“侵犯商标、涉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时任区委书记给出的答复是:“此次年底换届时,现任董事长、总裁有可能落选,所以区委不能不管;区委认为范天铭是董事中最适合担任总裁职务的,而董事会有可能随时将其解聘或在换届时将其更换,所以区委不能不管。”在我这位法律人看来,当权股东和邗江区委的做法都值得商榷:第一、“侵犯商标、涉嫌不正当竞争”明明是一个法律问题,被害人应该向法院起诉,为何向区委区政府求救?
第二、牧羊集团的董事长、总裁任免应该由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何以区委区政府以“任人唯贤”的名义横加干涉?要明白牧羊集团已经是民营企业了,难道邗江区委以为自己在任命国企领导吗?
在区委领导表态后,当地纪委、检察院等各路人马粉墨登场,演出了一幕股权争夺大戏。据原董事长透露,“邗江区纪委分别找我、徐斌和董事会秘书戚海兵谈话,因为我们是党员。”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明也说自己受命作为调停人,为两派股东牵线搭桥。其调停的成就是,原股东许荣华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
我们先还原许荣华转让股权的几个事件,根据《21 世纪经济报道》的叙述,其过程如下:
2008 年9 月11 日,许荣华在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办公室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拘留;
2008 年10 月15 日,王亚民在看守所会见许荣华,提出股权转让事宜;
2008 年10 月16 日,王亚民、牧羊集团法律顾问陈志明在看守所会见许荣华,许荣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8 年10 月17 日,许荣华取保候审被释放;许被释放后立即走上申请仲裁、上访、申诉的维权之路;
2009 年6 月16 日,邗江公安局以“现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许荣华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
对上述“抓人—转股—放人并销案”的三部曲,局外人实在无法不怀疑当权派股东借用公权力剥夺股权的老套数。下面我再从法理角度分析许荣华是否受到胁迫?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该撤销?
所谓胁迫,指行为人被告知某种危害致生恐惧的情形。行为人被胁迫时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依法撤销。是否存在胁迫?许荣华对记者回忆称,王亚民在2008 年10 月15日会见时说“不转股权,就不能被释放”。股权受让方则抗辩说,许荣华是自愿转让股权。由于当时看守所内没有其他人在场,也没有录像录音记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的情景,这个事实真相只能视为黑箱,永远无法还原和显现了。
在事实真相成为黑箱的情形下,就无法认定是否存在胁迫吗?非也。此案中的几点事实,依然可以认定存在胁迫。第一,许荣华在看守所失去自由,对案情的未来走向毫无把握。在那种情形下,王检察长提出以股权换自由,许荣华和一般人都会慎重考虑的。第二,有人会说,许荣华同意以股权换自由,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反悔。问题是,自由是基本人权,除非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行剥夺。哪怕许荣华当时同意以股权换自由,仍然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申请撤销。第三,许荣华出狱后立即维权,而且转股价格公认过低,也可以认定许荣华在胁迫下签署转股协议。因此,法官或仲裁员完全可以根据“自由心证”原则认定存在胁迫,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截止本文写作之日,据悉,扬州市仲裁委员会仍然没有对许荣华诉陈家荣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一案作出裁决。仲裁委久拖不决,可见此案受到各方利益的制约。在法治日益健全、改革呼声高涨的今日,我们相信该案会得到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