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私开车门致交通事故谁赔偿?等4则

2013-04-29 14:01
蓝盾 2013年8期
关键词:钟某尖刀吴某

乘客私开车门致交通事故谁赔偿?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钟某搭乘出租车办事途中,等红绿灯时,私自打开左侧后车门下车向路边摊贩买水,在左行道驾驶摩托车的我,由于猝不及防撞上车门后摔伤,并花去7600余元医疗费。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私自开启车门,导致车门占据有效行驶路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承担事故责任。当我多次要求钟某赔偿损失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并非驾驶人,交通事故赔偿都是找驾驶人,没有找乘客赔偿的道理。请问:钟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谢艺萍

谢艺萍读者:

虽然钟某只是搭车人,但同样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根据其是否具有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确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钟某的行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钟某从小车左侧下车、开启的后门已占据有效路面并妨碍其他车辆同行,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钟某具有过错。因道路中时刻有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钟某在违法开启左后门时,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他人损害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你由于猝不及防而撞上后门。从交警部门认定的钟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你无需担责的结论中也足以看出,过错在于钟某。相反,出租车司机并没有让钟某下车,也无法预料到钟某会突然打开车门,即其虽为驾驶人,但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这也就决定了钟某不能将责任推给出租车司机。再一方面,钟某的违法行为与你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后者为前者所引起,没有前者便没有后者,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

剔骨尖刀误伤人谁该担责?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2013年2月2日这天上午,我到城里的某大型商场采购过春节的物品,其中买了一把厨房用的剔骨尖刀。售货员在没有任何包装的情况下就将该剔骨尖刀递给我,我看了一下就顺手放在自己携带的布袋里。当采购完一大袋子物品,我将装有剔骨尖刀的布袋背在身上,匆匆向商场外走,当走到拥挤的商场门口时,和我迎面的一名男士吴某“哎呦”一声。原来是我布袋里的剔骨尖刀刺破布袋后又刺伤了吴某的右小腹。医生诊断吴某为腹部外伤。经过10余天的治疗基本痊愈,共计花医疗费3100余元。我已经为吴某承担了1500元的医疗费,吴某要求我赔偿他被刀刺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6000元。请问,像这种情况,剔骨尖刀误伤人谁该担责?

读者游劝英

游劝英读者:

这是一起因产品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为产品质量或者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有赔偿责任。所以,这类案件引起的赔偿纠纷首先要考虑的是造成损害的产品即剔骨尖刀是否存在质量或者缺陷问题。在本案中,作为销售者的商场对所销售的剔骨尖刀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包装即交给消费者,这显然是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危险的。如果是生产厂家在出厂时就没有进行包装,生产厂家对此引起是损害有赔偿责任;如果是生产厂家有包装,而销售的商场出售时没有包装,则负责销售的商场有赔偿责任。但无论是厂家的责任还是商家的责任,受害者都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赔偿。

另一方面,你本人作为消费者没有要求商场提供包装,且将赤裸的剔骨尖刀放在自己的布袋里在人流拥挤的商场里匆忙穿行,是完全可以预料到剔骨尖刀有可能刺伤他人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料到,你的这一行为对造成吴某损害也是责任的,依法你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吴某的损害是由你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本案的受害者吴某可以要求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你和销售剔骨尖刀的商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吴某要求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你在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由销售者承担它们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

报考驾照没有通过,

能否要求驾校赔偿损失?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与一家驾校签订了《学员学车合同书》,约定驾校一次性收取我培训费、考试费等共计2600元,不再向我收取和摊派任何费用;驾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和要求,依照国家教学大纲的内容和程序,因人施教。我通过了科目一(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并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因未能一次性通过下一科目的考试,驾校遂以当时的招生费用已上涨为由,要求我适当增加费用。由于被我拒绝,驾校便一直没有安排我继续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致使我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如今已经过期。请问:我能否要求驾校赔偿损失?

读者朱琴

朱琴读者:

驾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驾校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驾校却在与你签订《学车合同书》后,因为你没有一次性通过相应考试,借口招生费用已经上涨,而你反对增加费用,即不顾不得再次向你收取和摊派任何费用的约定,拒不继续履行义务,一直没有安排你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驾校的行为已造成你的实际损失。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正因为驾校没有安排你继续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决定了你虽然通过了科目一考试,并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但却由于已经超过三年而作废,由此也导致了你不得不重新报名、重新缴纳更高的费用、重新参加考试等一系列损失。再一方面,驾校必须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鉴于驾校已经违约,你有权要求其要么按原有协议继续让你完成学业,或赔偿你所造成的损失。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冬梅

小区路面毁损应由谁来解决?

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与老伴入住市内某新建小区,可冬天一过,小区内路面损坏得破败不堪,水泥路面出现“沙化,步道方砖变成了碎块儿,路面高低不平,坑坑洼洼,连小区的清洁工都抱怨这儿的路面太难扫,每天不是扫垃圾而是扫石子,小区居民早已苦不堪言。大家找建楼的开发商,他们早已没了踪影,找小区物业,回答是本物业才接手一年,以前遗留的问题只能找开发商或前任物业解决。对此,我们这些小区居民该怎么办?

读者李成森

李成森读者:

小区业主们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区分情况采取下列办法依法解决。首选,应明确责任主体,即弄清楚小区内的路面是何时建成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未涉及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若是因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路面建设质量出现问题,应由小区开发商与施工者承担维修等责任,但需要业主委员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其次,若并非是建筑质量问题,要查看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否有小区路面保修期的约定,若仍然在相关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依然应由开发商与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再次,若即非建筑质量问题且又过了保修期,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进行维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讨论确定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来维修小区路面。当然,若导致小区的道路受损主要原因是车辆进出造成的,也可以用停车占道费来维修小区受损道路。破损路面需要整体维修,才能经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维修资金。而零星修补一般不宜使用维修资金,可直接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出,管理费不足时,由业主大会决定另筹集解决。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责编: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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