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保险问题研究

2013-04-29 02:03王芳
中国证券期货 2013年8期

王芳

【摘要】近些年小额保险在发展中国家发展迅速,200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并首先在山西、黑龙江、江西等九省展开试点工作。目前,中国农村小额保险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农村小额保险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关键词】农村保险;小额保险;小额保险特征

一、小额保险的内涵及特征

小额保险,又称微型保险,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1987年美国大都会保险公司率先向市场提供“小额简易保险”,即现在所说的小额保险。

(一)小额保险的内涵

目前,關于小额保险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是2007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其年度报告中提到的:小额保险并非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产品或品种,它不限于某一种特定的提供者或提供主体,而是针对特定的人群提供保障,及中低收入人群。二是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虽然小额保险的概念表述方法不一,但其内涵却是一致的。

(二)小额保险的特征

第一,小额保险保障对象具有特殊性。小额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者,一般而言,这些人是主流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计划所忽略的的一部分人,特别是非正式经济部门的员工、居民及农民,他们大多没有能力参加一般的商业保险或者享有单位直接提供或政府通过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

第二,小额保险的保费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额低是小额保险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小额保险保障低收入者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只能支付低水平的保费。低保费一方面与的保额相关,另一方面也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有关,小额保险经营机构通过降低风险成本及内部运营费用,降低综合保费。

第三,小额保险条款通俗易懂,经营流程简化。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群是农村中低收入者,他们一般受教育程度较低,保险意识淡薄,因此,小额保险客户群的特征决定了小额保险的条款和经营流程必须简化。

二、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小额保险需求方存在的问题

1.农村居民对农村小额保险认识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居民收入有所提高,农村家庭具有了一定的小额保险购买力,但是由于教育水平的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一些人对保险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对保险持有偏见,特别是对于收益不是立竿见影或可能不发生赔付的农村小额保险特别抱有怀疑的态度,认为保险不可靠。因此,部分农户对小额保险的购买积极性不高。

2.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限制

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投入。保险是一种消费型商品,但不是生活必需品,人们只有在满足了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需要之后,才有可能将剩余的钱投入保险。我国农村人口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有些农民虽然意识到保险的保障功能,但却无力承担保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小额保险在农村的发展。

(二)农村小额保险供给方存在的风险

1.农村小额保险风险较大,经营成本较高

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开展时间比较短,各保险公司积累的数据不充分,对农村市场的具体情况也不是很了解,初期只能依据很少的历史数据以及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因此在费率的厘定和保险产品的开发方面比较薄弱,在经营管理上也跟城市的有所区别,不能完全照搬以往的经营方式,这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2.“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主动而积极参加保险的人,往往是那些高风险者或年老体弱多病者,不仅传统保险业务面临着这种情况,小额保险业务也面临着这种情况。而小额保险业务的承保环节都比较简单,虽然简化投保手续能提高承保效率,但同时也为经营者埋下了理赔风险的隐患,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同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但是总有一些保户和代理人被眼前利益迷惑,不择手段地恶意利用保险机制获得不正当利益。小额保险由于承保和理赔都简单方便,也存着很大的道德风险。

(三)农村小额保险监管方存在的问题

1.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农村小额保险有其特殊性,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很少展开此项业务,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掌握的资料不够完整又缺乏经验,尤其是保险监管部门的保险风险预警机制、防范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还没有经过实践的充分检验。

2.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缺少法律政策的支持

根据小额保险发展好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政府支持是小额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政府积极规划和统筹小额保险发展,推动相关部门的对话和协调,使全社会重视小额保险的发展;有的给予小额保险公司或低收入人群补贴;有的在销售渠道和经营模式创新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这些措施有力推动了小额保险的发展。目前,虽然保监会支持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但对农村小额保险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经营模式等均缺乏明确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农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探讨村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普及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知识,提高其保险意识

农村居民对保险商品的认知程度低,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对小额保险的消费。通过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能有效激发他们对小额保险的需求。因此应选择合适的媒介,以贴近农村现实生活的方式,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活动和保险产品营销活动,对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可以有效地促进小额保险在农村地区的销售。

(二)健全小额保险风险监控体系

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不仅能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也能有效杜绝骗保诈赔事件的发生,因此,健全农村小额保险风险监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在产品设计和定价时,应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以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真实需求为出发点,控制好产品设计和定价风险。其次,引入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合理适用的数据库,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努力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再次,强化营销员的业务培训和风险教育,加强对销售网点的日常检查和管控,认真分析、评估农村保险易发风险,及早防范和预警重点风险。

(三)建立完善的小额保险服务体系

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应当尽可能的提供简单、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一方面要切合低收人人群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例如有针对性地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支付方式灵活、适合农村居民的小额保险产品;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及客户回访,提高续保率;根据农村居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点,科学合理的布局农村服务网点;加强诚信教育,严惩失信行为等。

(四)政府应加强小额保险的政策与法律支持

我国的农村小额保险是在最近才迅速发展起来的,现阶段我国对于农村小额保险的界定、制度规范、政策支持等问题上还有待明确,影响了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在我国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借鉴国际上发展小额保险的经验,深人探索小额保险的范围、性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监管安排等内容,同时针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制定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村小额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村小额保险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熙,林义.印度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8(2).

[2]穆笛.完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对策[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09(3).

[3]庹国柱,王德宝.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11).

[4]朱俊生,庹国柱.推动小额保险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供给效率[J].中国金融,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