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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9时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几乎所有媒体都以“唐慧胜了”作为标题报道了这一判决,唐慧本人也“基本平静”,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件案子算是“完了”,但从舆论和民意的角度来看,也许是另一个开始——从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量,到“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的表述,都给舆论以太大的抨击空间。
反思
永州劳教委主任:积极履行判决,深刻反思
永州市劳教委主任蒋建湘表示:我们要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对唐慧,我并不认为告了我们,我们就不管她了,我们还是会关心唐慧一家回归正常的生活;我们要从唐慧案进行一个深刻的反思和总结,一定要避免今后类似的情况再发生。
据南方周末网此前报道,5月底湖南省高院曾试图调解此事,永州劳教委愿意答应满足唐慧诉讼请求中要求的2000多元补偿金额,口头道歉,并另外给唐慧10万元生活补助。但唐慧最终拒绝调解,因为永州劳教委提出不能公开此事。
“我不能在黑暗中接受你们的钱。”唐慧说。
7月2日,该案二审开庭时,永州劳教委法定代表人、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永州市公安局长蒋建湘出席庭审。蒋建湘在庭上指责唐慧在上访过程中扰乱单位秩序,但也为“唐慧案”中没做到足够的人文关怀致歉,称继续协调当地政府关怀和照顾唐慧。
蒋建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唐慧分别有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到2012年之间,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区分局曾三次呈报对唐慧劳教,他都没批准,但唐慧屡教不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再不作处理就是失职。
焦点
唐慧律师认为判决书逻辑不通
终审判决书一方面认同劳教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非违法,另一方面又称劳教决定不具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两可,不少律师和专家也提出了疑问。原被告双方律师也都认为,此案在法律层面仍有很大的争议和探讨空间。
判决书
避谈劳教决定是否违法
在二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实施劳教是否违法”上。唐慧的律师认为,湖南省劳教委“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这是对唐慧劳教违法性的直接根据。永州市劳教委则坚持认为,劳教决定被撤销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以及出于对唐慧女儿的人文关怀,并不违法,故不需赔偿。
律师说法
劳教委律师:不违法就不应赔偿
从判决内容来看,法官一方面认同劳教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非违法,另一方面又称劳教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两可,不少律师和专家也提出了疑问。昨天,原被告双方律师也都认为,此案在法律层面仍有很大的争议和探讨的空间。
永州市劳教委的代理律师肖志雄表示,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自己不方便对本案再加评价,“判了肯定有原因”。肖律师始终认为,上级部门撤销下级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的考量,“撤销并不代表违法”,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精神,不违法就不应赔偿。
唐慧律师:终审判决并不完美
唐慧的代理律师徐利平则直言不讳地说,虽然唐慧胜诉,但这份终审判决并不完美,在法理和逻辑上都解释不通,各种法规“相互杂糅”。徐利平分析,法官回避了劳教决定是否违法的问题,却在此情形下判唐慧胜诉,反映了其内部对此案判决十分为难。而法官裁定永州劳教委赔偿依据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一地方法规,“说明法官害怕引起内部反弹,借此堵住行政机关的嘴,以保护自身”。
唐慧:期望安安静静过生活
从2006年10月女儿被强迫卖淫案发至今,唐慧经历了近7年心力交瘁的上访历程。其代理律师徐利平、浦志强均表示,相对公道的判决对于唐慧来说十分重要,从此她可以有理由暂时放下过去的强迫与纷扰,回归内心的平静。永州市副市长、劳教委主任蒋建湘昨天没有出庭,他此前多次向记者表示,不论此案胜败,都将继续关心和照顾唐慧及其家人。
唐慧在听完判决后心情平静,她还在微博中发了“谢谢您们大家”六字。
感动中国的伟大母亲
为了女儿,无数次的下跪,无数次的上访,无数次的被劳教换来了2000多大钱儿!唐慧作为伟大的母亲,应该被载入史册,她告诉了我们什么叫抗争、什么叫捍卫,虽然她永远不可能登上央视舞台,但我认为她是真正感动中国的人物。
从法律程序上讲,唐慧案结束了;从理论上讲,唐慧算是“胜”了。这“胜”有多惨烈和凄凉,也许只有她知道。但这个案子注定是要写入历史的,如同此前许多案子一样,它们像细胞一样,记录着我们社会往前行进过程中的曲折度。而这件事真正需要“摆平”的,并非是唐慧一个人,而是千千万万个关注着此案,并期望从中看出法治建设信心的人们,他们早已凭着自己的是非观,在心中做出了判断,这判断与法院最终的判决无关。
唐慧案回顾
2006年,唐慧11岁的女儿被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唐慧认为在立案和审理期间,当地公安部门个别民警存在渎职行为,强烈要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对渎职民警严肃处理,并要求一定金额的赔偿。为此,唐慧多年上访。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理由是“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在舆论关注下,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对其撤销了劳教决定。
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劳教委驳回了唐慧的请求,作出了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永州市劳教委在《行政赔偿决定书》中表示,“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劳复决字【2012】15号)虽然撤消了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但其撤销的理由不是基于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而是出于人文关怀。”
2013年1月22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就劳教向自己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463.85元,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当日下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的请求。
4月30日,败诉的唐慧邮寄出行政上诉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判决,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道歉并赔偿。
5月19日,唐慧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被告知她的上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湖南省高院已予以受理。
7月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在湖南省高院二审开庭。
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