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硕士研究生合作育人培养模式研究

2013-04-29 00:44郭艳利
中国校外教育(上旬) 2013年8期
关键词:实务硕士研究生

郭艳利

法科硕士研究生应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高级专门人才。合作育人培养模式作为一种各学科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推崇的培养模式,在实践能力要求较强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中其需求性更为强烈与必要。解析法科碩士研究生合作育人培养模式,需要对“合作”的内涵进行深入剖析,从培养主体、培养对象、培养观念、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条件和培养评价着手,发挥合作育人培养模式功效的最大化。

法科硕士 合作 培养模式

“合作”一词在辞海中有:共同创作、共同从事、依法制作、合奏与谓书画诗文等合于法度之意。我们一般理解的合作即共同从事,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合作的基本条件包括一致的目标、统一的认识和规范、相互信赖的合作气氛、具有合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定物质基础。合作的类型,按合作的性质,可分为同质合作与非同质合作。按照有无契约合同的标准,合作分为非正式合作与正式合作。按合作的参加者分,有个人间的和群体间的合作,等等。就合作本质而言,双方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程度的联合。

一、合作育人模式是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改革的应然选择

作为高层次教育的研究生教育在我国教育的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涉及一系列的培养工作,而这样一个系统并不是封闭的,需要不断的与外界进行物质与能力的交换,以保证系统运行的完整性,为系统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提供新的能力。同时,研究生教育的管理亦是开放性与封闭性的有效统一。就学校的研究生管理工作而言它是相对封闭的。但是,由于管理工作的社会属性以及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多样化发展,研究教育管理不可能在完全封闭的状态下完成。作为研究生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研究生培养工作必然要与外界进行紧密的合作与交流,才能保障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性。此外,从人认识事物的规律来说,认识——实践——再认识是人认识事物的基本规律,研究生只有到实践中去认识,才能不断的再认识,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与认识能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也必须遵循这样一种发展规律,使研究生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能力。

培养目标决定培养模式,随着社会发展对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研究生培养模式也在不断进行着结构转型与建设。其中研究生培养方式作为培养模式的构成要素,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研究生培养方式的研究也提出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应以走出校园、走近职业领域、参与实践、参与应用为导向。

二、硕士研究生合作育人的培养模式解构

合作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锻炼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提升他们的应用能力,在共同从事的合作中,得到有效锻,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践,从而真正保障研究生教育的高质量。就研究生教育的层次而言,相对于本科教育,它是高层次的。科研作为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体现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合作育人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共同创作。

(一)共同从事

硕士研究生合作育人培养模式的合作首先是一种非同质合作,其次是一种契约合作,同时也是群体合作与个人合作的典范。教育主管部门、实务部门、院校、行业协会、院校以及硕士研究生本人在合作培养模式中都担当着不同的角色,他们分工协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同时,他们的合作是建立在一定的契约的基础之上,明文规定了合作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并受到有关机关的保护。无论是产学研、科技示范联合培养,还是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以及挂职锻炼的基地化建设,合作的前提就是签订相关的契约,以合同的形式保障各自的利益,督促义务的履行,保障合作的有效实施。就合作者的参加者而言,研究生教育合作育人培养的合作更是一种群体合作,是政府、行业、院校多部门联合作用的群体合作,但也是个体合作,是硕士研究生个人与合作单位相关群体与个体的协作。

(二)共同创作

如果仅仅把研究生教育合作育人定位在“共同从事”那也就失去了研究生教育合作培养的真正目的,研究生教育层面的合作,更应注重其科研创新能力的提升,即共同创作。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鼓励并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使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就需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采取联合培养的模式,协同创新,促使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因此,这种合作具有新含义与内涵,创新是研究生教育合作育人培养模式的灵魂。

三、法科硕士研究生合作育人培养模式的重组

从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的法学人才。在“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推动下,伴随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1996年我国开始正式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它弥补了我国法学研究生培养中过于偏重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缺陷。2009年部分院校开始招收法学本科毕业生入学的全日制法律硕士,还有就是中央政法委主导的、党政军一共15个部门实施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的研究生层次培养,采取了法律硕士教育的形式,法律职业化教育的需求越来越明显。

面对这种趋势,目前各大院校都在积极开展与法律实务部门,如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等的合作,安排学生参加法律实务实训,通过实践基地的建设培养应用型法律实务高级人才。或者是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导师,还有部分高校选派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培训,使研究生教学和培养密切联系实践。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体系的缺失,国民教育系列的实训往往不受重视,而且这种实训大都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的积极性并不高。出于工作效率以及经费等问题的考虑,部分实务部门的接收热情也不高。因此,对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采取多样化的培养模式,更好的实现合作培养,提升研究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成为法学研究生培养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合作培养主体的多样化

鉴于合作育人培养模式的特殊性,培养主体在合作的中重要作用就显而易见。由于法院/检察院案件较多,并且法院/检察院各部门主要是按部门法划分的,适合法科各专业研究生按专业对口进行实习。律师上下班和休假时间不固定,考虑到研究生管理和考核等问题,法科硕士研究生实训的合作单位主要以法院、检察院为主。事实上,合作育人的培养主体可以是多样化的。除了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金融行业、企业也都可以成为我们合作的主体。一些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外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为参加合作实训的学生还提供了留用的机会。还有一些社会公益组织,也可以成为我们合作的主体。即使在学校内部,学院与学院之间,学院与科研部门之间,学院与教务处也可以进行合作,以项目为依托,以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为目的,开展多样化的合作培养。

(二)培养对象——法科硕士研究生的主体性的再认识

就法科硕士研究生参加合作培养的主体性而言,虽然有修满“学分”的制度保障,但学生往往是被动的。特别是面对激烈的就业压力,一些学生,认为司法考试重于一切,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复习考试,对于实习则存在应付心里。同样的,即使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也会在第三学年的春季花费大量的时间准备律师资格考试。但应聘工作时,用人单位看重的不仅仅是资格考试证书,而是学生的职业能力与他们所参加过的具体的法律实践培训。著名的《哈佛法学评论》即是1887年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名三年级的学生发起的美国第一家由学生编辑和管理的法学刊物。由于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具有较高的水平,因此,担任过编辑的学生,往往能受到重任,学生参与法律评论在美国被认为是一种荣誉,这也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

因此,我们需要帮助学生树立基于未来职业规划的理念,增强参加实践训练的自主意识,使学生明白这样一种实践经验作为人生的宝贵财富它是服务于未来的,具有超前意识,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必将成为我国高校学生未来职业的应然选择。

(三)树立“共同从事”与“共同创作”联合培养培养的观念

“真正的教育应先获得自己的本质。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作为高层次的教育,必须有自己的理念导向和价值追求,并用之指导教育实践。目前,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已经超过了本科生,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转变日趋棘手,因此,借鉴其它学科的培养模式,合作育人作为一种理想的培养模式日益受到重视,但职业化教育理念引导下的合作,更多是“共同从事”。如何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科研创新,达到“共同创作”的目的,才是研究生合作育人培养模式价值的体现。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不能将硕士研究生的合作培养等同于本科阶段的实践训练,也不能简单的将这种“共同创作”等同于理工科的技术创新,要看到它的社会隐含价值。

(四)培养目标定位: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高级专门人才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教育大国而非强国,培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实务型人才,是国情所需,也是教育发展的社会属性的体现。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应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高级专门人才。具体来讲:第一,针对法学研究领域做出的科学总结与探索。第二,以新方法指导自身法律实践活动,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贡献。第三,与时俱进,将法律现实与法学的发展有机统一,赋予法学应有的时代内涵。第四,具备应用的创新素养,透过交流、协作与他人以及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为进一步的法律沟通奠定基础。第五,以独立、灵活、主动、包容的人格探索法律研究与实践,具备对法律职业的价值认同感。

(五)注重多样化的合作与科学的管理

1.合作方式

法科硕士研究生合作育人培养模式,首先,是一种实践合作关系,是与具体的法律实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合作培养。为避免它与本科生实习的区别,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研究生应该拿出一篇像样的科研论文而不是“实习报告”。其次,它应该不仅仅是一种“契约合作”,更应该是一种“非契约合作”。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大量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的基层。实际上,从事这种公益性质的法律实践活动,能够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观与良好的职业操守,也有助于学校品牌的树立。再次,项目合作是提升研究生科研能力最直接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一些项目与实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校、院系,甚至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能力的提升。最后,实现国际化的合作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国际化的合作培养,发展国际的或者跨国的实践机会、创造涉及国际法律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的实践环境、开设使学生有机会参与国外实践的校外实习和项目、建立与国外正在出现的项目的合作和交换关系等方式”,培养国际高级法律人才,是研究生合作育人培养模式的发展的前沿方向。

2.管理方式

研究生合作育人模式是一个完整的培养体系,需要各环节的有效配合。第一,岗前培训,是开展合作育人教育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基础环节。进入工作岗位实践,与课堂学习有着根本的不同,学生必须了解相关岗位的职能与职业操守,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知识。特别是一些人际交往能力、职业道德的树立等都需要在进入实践前进行必要的培训。第二,定岗定位,灵活应用。岗位工作必须明确、具体,没有明确的岗位,学生在实践中容易失去兴趣,没有责任感。第三,教师指导与团队协作下的全程管理。学生在进入实务部门之前应该被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一名或者多名指导教师,他们可以是学院的教师,律师甚至是法官或者检察官,但其中必须包括一名学院教师,及时发现、指导学生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且最终的考核应该是针对小组与团队的,这样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第四,鼓励竞聘上岗,通过选聘,选拔优秀的学生到一些合作单的重要部门、大型律师事务所、国外律师事务所、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实习,通过竞争争取就业机会。第五,总结推广,表彰优秀,扩大影响。好的经验与做法必须得到推广,优秀的事迹与学生必须进行表彰,起到示范效应。

(六)全方位、多层次的培养条件保障

为保障法科硕士研究生合作育人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我们需要从制度、资金、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给予全方位的保障。第一,弹性化的制度保障。作为一种更为现实的操作,我们可以实行弹性化的制度,为避免学生集中在研究生二、三年级参加司法考试与实习期冲突的矛盾,每学年安排一定的实习期,由学生根据自主需要进行选择。学生就有时间备战日后的司法考试,对于实习的积极性也就能相对提高。第二,“契约”保障。2011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开启了协同创新境界。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合作育人培养模式,应借助这一有利形势,通过国家、政府的政策文件,高校的培养方案与实务部门合作协议,在“契约”约束的保障下,从以实践训练为本转向以人为本,发挥行业联盟的作用,由松散合作转向紧密合作,为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创造条件。第三,资金、人力、物力保障。缺钱、缺人是制约法科硕士研究生合作育人培养模式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多渠道扩展资金来源,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学校配套资金的倾斜,以及社会资助的捐助。第四,基地化建设。借助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平台,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合作育人基地,以培养高层次适应社会发展法律人才为目的,以项目为纽带,实现固定的、长期合作基地化的“共同合作”与“共同创作”。

(七)严格考核管理,实时评估反馈

长久以来,法科硕士研究生合作培养模式在不断受到推崇的同时,却面临着疏于监控的尴尬境地,除有部分学科进行中期检查、考核与出岗考核外,大多数高校的合作育人培养都只在结束时表彰优秀,从来没有批评,中期检查也流于形式,学生的实习日志可能就是他们成果,代表着他们的实践能力。因此,必须对其实践环节进行必要的过程管理,进行实时的中期检查与考核,对学生施加必要的压力,使其自愿、自觉完成好自己的实践工作。在实践学习完结时,进行必要的终期考核,计入学生的学分系统,从多角度、多方面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

同时,需要定期对这一模式进行评估,确立评估标准,针对教师、学生、管理部门与合作单位,进行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确定权重,引入多方评价监督。对师资配备情况、培养管理情况、合作关系情况、受益方满意情况等进行内部自我评估与社会评估,及时将评估信息进行反馈,有效改进合作育人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合作育人培养模式的最大化功效。

参考文献:

[1]邹淑环.当代美国法学教育八大特征及对我们的启示.太原大学学报,2005,(3).

[2][德]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北京:三联书店,1991.27.

[3]许洪臣,张琨.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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