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兴敏
摘要: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跨越式发展的集中体现,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简化了处理程序,待遇标准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工伤保险基金增加了支出项目,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的追偿制度,规定侵权医疗费用,证实了工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加强了工保的执行力。
关键词:社保法;工保条例;工保基金;理念创新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
工伤保险制度指的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员工因工作期间或者是其他特殊状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是罹患职业病,暂时或是永久上市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员工或是员工家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保法中制度完善,形式统一的社保制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典范。工保具有普遍性、强制性、补偿性互济性的特点,实行补偿不追究过失、个人不需缴费和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0年代,颁布了《劳保条例》,对因公负伤职工的伤病治疗和后续补偿给出了明确的实施办法,且付诸实施。1978年以后, 1990年代颁布了《职工工保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把工保作了制度性的规定,确立了新型工保制度的基本架构,叙述职工工保制度的内容和任务是预防、治疗、补偿相结合。2003年颁布了《工保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工伤保险体制,完善了工保制度、维护了职工的权益,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工保制度。《工保条例》颁布之后,工保政策得到完善和提高,继而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保工作得到了深化和补充。《工保条例》的颁布,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工伤的合法权益、分化工伤风险、规范工保制度。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状况
《工保条例》颁布以来,参保职工1.58亿人,在这其中,有6131万人为农民工。《工保条例》实施之后,到2009年末,确认工伤人数为420万人,享有医疗人数为1080万人,享受工亡抚恤金和伤残补贴的人数为434万人。《工保条例》实施之后,工保基金收入1089亿元,支出649亿元,结余440亿元。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保制度面临着很多情况和问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机构等的职工工伤制度不清楚,存在着不合理的工伤认定范围,工伤处理程序复杂、效率低下,一次性伤残和工亡补助金标准偏低,这些情况和问题必须要尽快通过政策措施的办法来处理和解决。
四、工伤保险的理念创新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并通过了《社保法》。《社保法》对工保做了基本规定,工保制度迈向了法制化。2010年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工保条例》,次年1月1日施行。《社保法》和新《工保条例》是我国对工保制度作出的重大调整和创新,工保制度的理念创新体现在六个层面:
1.工保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
旧《工保条例》中规定:中国境内的各企业、有雇佣工人的个体户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保,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保费。旧的《工保条例》中各企业和个体户为参保的主体。新《工保条例》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民间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和有雇工的个体户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保,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保费。在原有《工保条例》规定的企业和个体户为参保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民间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进一步扩大了工保的适用范围,对所有职工的保护得到了强化,工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得到了提高,突显了工保的普遍性、公平性。
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旧《工保条例》对工伤和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作了说明,划定了工伤认定范围。《社保法》对旧《工保险例》中关于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作了重大改动。《社保法》和新《工保条例》修改,工伤认定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得到了扩大。
3.工伤处理程序得到了简化
工伤认定关系到职工工保待遇和伤残待遇能否得到保障,工伤认定程序的快慢决定了能否及时、有效的救济工伤职工。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缺乏解决问题的效率,解决问题的效率要提高。
4.工保待遇标准得到了提高
职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为事故受到伤害或因工患职业病,经过工伤认定,享受工保待遇。伤残补助金是由社保机构按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对因工伤导致经济来源中断而引起工伤职工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工伤条例修改之后一次性工伤补助金金额可达到34万元。这项法律条款的修改是建立在以平等的公民生命权的宪法原则,不同地域赔偿标准得到了统一,在整个社会将有助于弘扬法律精神,有利于推动社保制度的统筹,是社保法的的立法宗旨,是我国工保制度的重大进步。
5.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我国工保基金使用制度的改革,充分考虑到了建立工保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工保基金分化用人单位面临工伤事故的经营风险,减少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这些新规定纳入了新《工保条例》,将工伤预防列为基金支出。工保基金支出中增加了由工保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将有助于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工保制度的信用得到加强,提高了用人单位参加工保的积极性。
6.停止享受工保待遇情形得到了减少
《社保法》规定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不再是工伤认定的情况,同时正在服刑期间也不再是停止享受工保待遇的情况。工保关系与刑事审判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单独讨论。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服刑期间不影响其享受工保待遇。
7.规定了工保基金先行赔付
工保先行赔付的制度明确了不同的法律关系,确保未缴纳工保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保待遇,赋予了社保机构追偿来维持工保基金的正常运转的责任。
8.工保制度的强制性得到了提高
工保属于社保的范畴,具有强制性。新《工保条例》强化了社保费缴纳的法律规定,增加了对不参保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增加了社保机构认定工伤之后的行政程序。增加了不协助核查用人单位的处罚,工保强制性得到了提高。
9.工保基金实现省级统筹得到了明确
新《工保条例》规定了工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意味着工保的统筹层次为省级行政单位,为工保统筹提高给出了法律意义的依据,指明了目标。
10.对第三人侵权工伤的医疗支付做出了规定
工保机构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之后,向侵权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工保中的侵权关系处理问题,立法过程中有较大的分歧,《社保法》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五、总结
工保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的社保制度之一,在社会中的应用最为广泛,截止目前,工保制度是最有普遍意义的社保制度。我国的《社保法》和新《工保条例》关于工保修订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创新,使工保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保,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成为真正的社会权,这是一个根本的、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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