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指定分包

2013-04-29 18:26李东兴
建筑与文化 2013年8期
关键词:分包商分包承包商

李东兴

什么是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而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指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直接对总承包商负责。但与一般分包商相比,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总承包商选定;业主对指定分包商利益有所保护,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减了指定分包商的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总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而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总承包商对因指定分包商违约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与一般分包商违约不同;除非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令造成损失而需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总承包商不承担责任;但一般分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将追究总承包商的责任。指定分包的工程是具有特殊技术要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指定分包在我國的法律地位

2003年3月8日原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原建设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一些省市地方部门规章也有类似的上述规定,例如:2005年2月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以及2004年4月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虽然上述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都禁止直接指定分包商,但均没有对业主违反规定强行指定分包定出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而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业主直接指定分包商,也就是说指定分包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工程实践中的指定分包

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践中,业主指定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在招标文件备案阶段,业主即使在《招标文件》中列入类似于“将某些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工程以指定分包形式实施”的条款,《招标文件》也能通过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业主指定分包商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专业性强的工程。有些工程的专业性较高,总承包商无力完成,如通风空调、弱电工程、电梯工程和复杂的基础工程等,因此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接受其指定的专业公司作为分包商。

二是保证投标人的竞争性。如果工程的某些部分专业性过强或对承建商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以及施工设备有较高的要求,有时就会限制有资格参加此项目工程投标的承包商数量,业主就会因承包商不能充分竞争而得不到合理的报价。若将这部分工程指定分包后,就会有更多的投标人可能参与竞争。

三是对曾经合作过的分包商以往业绩的认同。有的分包商以往承担过类似工程,具备这方面的施工技术和经验,赢得了业主对其工作情况或工作水平的好感。

其实,指定分包是国际工程通用的分包形式之一。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业主或工程师可以指定分包商,以及承包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反对业主或工程师的指定及对指定分包商如何付款等。在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失去的仅仅是对指定分包商的选择权,依然享有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权和监督权,总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

由于指定分包在我国法律上的尴尬地位,致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指定分包缺乏相应系统的规定。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更是以多种面目出现;第一种是因为施工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总承包商中标后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直接签订“分包合同”;第二种是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种是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共同选择分包商,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约。但不论指定分包以何种面目出现,在我国目前的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由于分包单位由业主直接指定,指定分包商不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总承包商不但分包权被剥夺,而且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权、监督权也不充分。在合同中总承包商的义务大于权利,导致总承包商在实践中很难对指定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不利于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和效率。

其次是由于部分业主欠缺相关工程经验,其指定的分包商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与施工经验。如出现此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分包工程的建设,也会对总包工程带来一定的影响,从而不利于工程的整体建设。

鉴于指定分包在我国工程建设实践中的大量事实存在,考虑到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理性因素,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对指定分包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工程建设的秩序,降低工程建设交易成本,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要解决指定分包存在的问题,还需要业主和总承包商从双方共同的利益出发,以如期保质完成约定工程为共同目标,积极协调、加强沟通。业主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商的信任,赋予总承包商更多的权利,便于总承包商行使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权;而即使业主指定了分包单位,总承包商也不要存在敌意,仍应当加强对指定分包单位的管理,尽到善管的义务,从而有效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维护双方共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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