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2013-04-29 00:44魏彦珩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3年8期
关键词:破产连带责任

魏彦珩

[摘 要] 我国公司终止和清算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公司终止时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造成公司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一般须转入破产程序。公司终止时,投资者或管理者再不能对公司一关了之,否则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公司解散;破产;清算;连带责任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8.002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194(2013)08-0004-03

企业家们都希望自己的公司永续经营,但由于内外部各种各样的原因,事实是大量的公司在经营有限的时间后退出了市场。现实中,有不少投资者或公司经营者面对公司终止退出市场时,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保护伞,不积极主动组织清算清理公司债权债务,而是掏空公司资产后放任公司自生自灭,让公司债权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债权落空而无计可施。甚至故意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骗取债权人财产者不乏其人。但是,随着我国公司法制的不断健全,结合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经营者责任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公司终止再不能一关了之,对公司的债务也不能一黄了之。否则,很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或经营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解散的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经营的实践,公司解散终止退出市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1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

章程是股东为设立和经营公司达成的基本契约,是公司存亡的根本性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则公司自动解散。除非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1.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但股东个人不得直接对公司行使所有权或者发号施令,否则公司无所适从。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表决方式形成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意志表示。对公司自身或公司的相对人来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志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2/3以上表决权同意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

1.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合并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种情形:吸收合并是一公司吸收另一公司,吸收公司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终止;新设合并是2个以上公司合并后新设一个公司,原公司全部解散终止。分立也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2种情形:派生分立是原公司存续的情况下派生出一个新公司,不存在公司解散的问题;新设分立是将原公司分立为2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终止。

1.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这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因为公司从事了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后,行政管理机关课处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目的是立即终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通过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将其清除出市场。

1.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判令解散公司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以公司为被告,以其他股东为第三人。所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是指商业上的亏损,而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关出现僵局,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作出决策,其典型形态有: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解散公司。

1.6 破产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通过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可见企业法人当且仅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使资能抵债,因为资产是个会计术语,有可能表现为会计数据的资产数额很大,但由于受资产性质和市场条件限制,很难变现为流动资金用以清偿债务,因此可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公司或公司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是否宣告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裁定。

2 公司清算程序

在上述公司解散的6种情形中,因公司分立、合并而解散终止的,因为其解散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承受,无需清算。破产清算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在人民法院主导下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无需公司投资者或经营管理者负责清算,在此不论。在其余几种解散情形中,特定的清算义务人要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

2.1 清算义务人组建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组成有2种情况,一是由公司董事组成清算组,二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部分清算义务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等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2 清算组的职权和义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主要是: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3 清算工作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事宜。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个别清偿行为无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如果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则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经清理后的公司财产要按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其次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然后缴纳所欠税款,最后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通过人民法院清算的,报人民法院确认,然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4 由解散清算转入破产清算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可能需要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时有2种情况:①清算义务人自行组织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企业破产法处理。这种情况下也有不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那就是公司财产首先足以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并且足以缴纳所欠税款,这时剩余财产虽然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务,但只要清算组能与全体债权人达成按照一定比例清偿债务后其余债务免除的协议,先由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然后按全额清偿债务制作清算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或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执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做法必须不损害公司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没有遗漏,否则会导致该清偿无效。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组切不可认为反正公司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遂不了了之。这样等于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会导致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有依法经过破产程序后,公司无力清偿的债务才可依法不再清偿。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是有效保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手段,清算义务人应当充分利用。

3 清算程序中的法律责任

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涉及公司、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董事、清算组、中介服务机构等,其在清算活动中的义务和责任分述如下。

3.1 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活动中,公司首先向债权人承担诚实信用尽力清偿债务的义务,整个清算活动应当真实、合法,公司应确保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按顺序清偿债务,不得弄虚作假。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交出隐匿的财产,对于已经分配的财产可判令公司追回,用以清偿债务,也可以追加接受分配财产的股东为第三人,判令其在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义务。

3.2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的法律责任分以下几种情形: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④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补缴的出资用以清偿公司债务。⑤清算义务人有其他不依法清算情形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刺破公司法人面纱”原则,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清算义务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已经作出了明确肯定。⑥如果有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之外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则该实际控制人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有些清算义务人本想履行清算义务,但由于另外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甚至阻挠清算活动,导致公司不能及时组成清算组,公司债权人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下,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9号可以看出,只要清算义务人没有实际履行清算义务,全体清算义务人对因此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此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例外规定。那么,想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或董事为了避免因未尽清算义务而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呢?对此,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实践,想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或董事有3条救济途径可采用。①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并通知其他股东或董事参加清算组,召集清算组会议,并注意保留组织清算组并向其他清算义务人发出参加清算活动的有效通知作为证据。在此过程中,如果其他清算义务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董事、部分控股股东掌控公司财务账簿或重要财产拒不交出或提供,阻碍清算活动正常开展的,可以以排除妨碍为由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交出公司财务账簿或资产。这样,可以借助诉讼程序将其他清算义务人纳入清算活动,同时推动清算程序进行,完成清算义务。②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借助诉讼程序启动并完成对公司的清算。③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适用这一规定的条件是公司已经依法被解散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果公司尚未解散或虽已解散,但资产充足,足以清偿债务,则清算义务人不能通过申请公司破产进行清算。通过这3种途径,可以有效解除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而为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特别是作为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人才能依法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

3.3 清算组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组成立以后,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清算组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对公司或者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执行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3.4 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清算过程中需要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资产评估、审计、验资、验证等方面的服务。承担资产评估、审计、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审计、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审计、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审计报告、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应当追溯到公司设立时为其提供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的中介机构的虚假行为。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如果从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算起,已经经历了整整20个年头,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很年轻。但是20年来,从无到有、从很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特别是在保护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如何掌握平衡点,长期以来没有找到好的解决办法,突出体现在公司解散终止时,一关了之,很少有认真清算的,公司债权人面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外衣无可奈何,股东们则揣着明白装糊涂偷着乐。实际上,法律制度不健全,大家都是受害者,此时此地你坑人,彼时彼处你一定会被坑的。好在通过“公司法”修订引入了行之有效的“刺破公司法人面纱”原则,制定了“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实践连续出台了公司法律制度方面的司法解释,发布了典型的指导案例,我国公司的解散清算制度已日臻完善。企业家们设立、经营公司须走善始善终的正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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