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土司世袭制度的形成与衰亡

2013-04-29 12:05白春秋
文史春秋 2013年8期
关键词:土官土司制度

白春秋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华夏边陲和笼络边疆少数民族,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以夷治夷”、“以蛮治蛮”的政策,土司制度就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实施土司制度的少数民族地区有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及中南地区等。土司按其民族的不同有土族土司、彝族土司、土家族土司、苗族土司、壮族土司等。研究少数民族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鉴往知来,借古鉴今。

广西忻城县建县至今已有1370多年,其中土司统治近500年,是历史上世袭土司制度统治时间较长的地区。除明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土司官族发生内讧,统治濒临崩溃,以及清光绪年间发生政变未遂外,土司政权基本上是稳定的。忻城土司莫氏袭官统治时间如此之长,为壮族史、中国史所罕见;其集历史、文化、建筑于一体,被世人誉为壮乡“故宫”,象征权力和富有的忻城莫土司衙署,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保存最为完整的土司建筑群之一。据史书记载,忻城的莫土司衙署是在明代万历十年(1582年),由第七任土官莫镇威开始兴建的,是历代莫姓土官统治的衙署。1963年,保存下来的忻城莫氏土司衙署、祠堂、官邸等建筑物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拨专款维修;1996年被国务院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忻城土司统治期间的沿袭制度、土地制度、赋税、教育文化、军事、司法等等,在封建土司制度中极具代表性。

土官与土司

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土官与土司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出现时间不同。在元代,所有的土职都统称土官,直至明代中叶,仍以土官统称各种土职;而土司之名则出现于明代中叶以后。二是内涵不同。土官是指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官员,一般泛指土职本人,其名称有土府、土州、土县和土千总、土百户等;土司则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是少数民族土职政权及其世袭官员的统称,不仅泛指土职其人,而且也指与土职相联系的政权机构或衙门,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地区、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土官形式。因此与土官相比,土司一方面已完全纳入封建国家的组织系统,“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袭替必奉朝命”,为王朝“奔走惟命”;另一方面土司的官制更加严密而且日益制度化,“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一旦任命为土司官,可以世袭罔替,世代相传。

土司制度的实质、特征及演变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司集政治、经济、军事、司法于一身,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土皇帝”,朝廷政令的忠实执行者,对其统治下的土民享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土司统治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土民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司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司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等。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封建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管理才渐次趋于强化。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史,皆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宋代,这种羁縻制度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封建王朝为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实施有效的统治,遂采取“以夷治夷”、“以蛮治蛮”的政策,利用当地酋长并以其势力管辖所及的区域,分别授予官职,准其子孙相继承袭,以利于封建统治者实行阶级统治。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至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封建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到了清代,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兴起,促使了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于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在清代中期以后经过“改土归流”,逐渐被流官制度所代替。

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

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土司制度是当时社会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统治者通过土司政权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制度控制手段。应该说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巩固边防,加强民族间的交流与融合,捍卫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均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土司制度毕竟是一种落后的封建领主制度,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土官残酷剥削压迫人民,也变得愈来愈腐败,土司制度终是要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的。

具有代表性的忻城土司制度

明代广西的东、中部,是多民族地区。各民族的社会经济状况比较复杂多样,存在着3种社会经济状况,即带有原始社会末期色彩的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经济、封建领主经济、封建地主经济。因此怎样统治这个民族状况复杂、社会经济状况多样的地区就成了中央王朝需要考虑的问题。

明太祖洪武初年,中书省提出主张:宜迁其人入内地,可无边患。但朱元璋不同意这种做法,他认为:“溪峒蛮僚杂处,顺之则服,逆之则变,未可轻动。”他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特点与风俗习惯,处理好民族关系,边疆地区的社会局面才能稳定,反之,势必造成民族隔阂、对抗和冲突。因此他提出了具体的做法,即:“以兵分守要害以镇服之,俾日渐教化,数年之后,可为良民。”随着“镇服”、“教化”的执行,明王朝在广西东部的统治势力日益发展,那些在此之前虽然已被纳入郡县范围,但却不曾被郡县势力更多地深入其内部的少数民族聚居地,也都逐渐卷入到了汉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来。因而明初以来广西东、中部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连绵不断,直接威胁明王朝在广西的统治。而同时期的广西西部,虽然土司之间的纷争时有发生,但人民反抗统治者的斗争却极少,与东部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上述形势下,明朝统治集团内部便有一部分人提出了在广西东、中部设置土司的主张。在这个大气候中,元末土官(八仙屯千户)莫保被“罢管兵官,籍其屯兵为民,徙居忻城界”。“罢管兵官”就是收缴元朝兵部授予他的金质兵符,夺了兵权。“籍其屯兵为民”的“籍”,就是查抄家产没收,把莫保在元末经营千户所当管兵官的27年所搜罗得到的财产没收。朱元璋本是“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佑贫抑富”之人,罢莫保的官,正是朱元璋惩治元末豪强之行动体现。另外明初“徙民最多”,其中,朝廷移徙许多湖广人途经宜山到忻城垦荒落户。莫保被罢官之后遂以“罪徙”来取得移徙资格,涌进了湖广徙民的洪流之中,“偕子孙亲丁数人徙居忻城界”。但因年岁已老,“惟适志畎亩,督率子弟力田”,著有《力田箴》曰:“昔我江左巨族,今作粤西细民,汝其收甲兵之锋……将征战之力瘁厥锄犁,是货不弃地,食为所天,勿荒干嬉,山头岭角皆金珠,勿舍乃业,耕耘收获是根本,矧粢盛果馐之,祖考以此为孝,菽粟布帛贻之,来世以此为慈,物畜然后有礼,耒耜之利普矣,子若孙其勿忘乃训。”

由此可以看作是莫保为官的经验总结。其子孙更是念念不忘他昔日的显赫,将《力田箴》视为治家法宝,稍有机会则扩大土地占有。在土地占有积年扩大的过程中,闲时教悉子弟习武练功,重振家声。同时,由于莫保谙风土,识民情,凡官场应酬,民间来往均能以诚相待,以义相恤,深受官民拥戴,因此于明洪武初年,得任协理忻城县事,且荫庇其子孙。“徙居忻城界”后60年,莫保的后代在忻城已成为有钱、有粮、有武艺,并拥有武装实力的富豪家族。玄孙莫敬诚“随征有功受奖”,钦命“本县知县世袭”。

忻城县位于广西中部,东临来宾市兴宾区、西靠都安县、南接上林县、北连宜州市。“忻城”之名始于唐代。唐贞观初年置芝州,辖忻城等7个小县,为置县之始,属岭南道。宋初,降芝州为羁縻州;宋庆历三年(1043年),将羁縻芝州、归思州、纡州等地一并撤消,合并为忻城县,先后隶属广南西路右江道宜州、庆远府管辖,实行流官制度;到了元朝,先后属庆远路安抚司、庆远路总管府、庆远南丹溪峒等处军民安抚司,实行土官制度;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属庆远府,洪武二年(1369年)改属庆远南丹军民安抚司,洪武三年(1370年)又改属庆远府,实行“流”——“土”——“流”的制度;正统五年(1440年)朝廷授予莫敬诚为土知县协理县事,并获世袭,忻城形成流土合治的制度,但权力并不相统一,土官掌实权,流官握空印。

到了明弘治九年(1496年),朝廷将明代初年“改土归流”最早的忻城县裁流复土,改忻城流县为土县,仍属庆远府,由土官专理县事,孝宗皇帝准奏:“裁革广西庆远府(忻城)流官知县一员,只留土官知县掌印管事。”此举当时在朝中也曾引起强烈的反响,反对派指为“失策”。然而,明朝统治者最终既要考虑处理民族关系,实现“以夷治夷”、“以夷攻夷”的需要,又不能过多地放弃流官统治下地主阶级既得的政治、经济利益,于是采取了折衷办法:一是大土司尽量少设,小土司可以多设;二是不论设置大土司还是小土司,都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坐大。

在设置了土司之后,中央王朝千方百计地加强对他们的控制。当各族人民的反抗一旦走向低潮,不足以威胁中央政权时,明王朝就迫不及待地对土司进行裁革、改流,所以很多地方的土司都是废置无定,寿命不长,而忻城土司却一直传袭至明末,实属凤毛麟角。

当清兵入关,清朝建立之后,第十二任土官莫猛为保其世袭官位,及时“献图纳土”,表示归顺,促进中国统一。于是按“土官袭职者,先缴其原领纸号,改给新纸号”的规定,清顺治九年(1652年)旨准世袭。清初,广西的“改土归流”政策推行趋向高潮。但封建王朝与土司在本质上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清朝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实质上并不想过早地埋葬这个近千年的土司制度,而是进一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朝廷为分散忻城莫土司的权力,控制其行为,增设典史。从清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起,忻城设汉典史以监督土司行使职权。莫氏独任土官,世袭统治直到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第二十任土官莫绳武“因案去职”,“原领纸号缴销”而被废除。

从明弘治九年(1496年)忻城改为土县算起,莫氏袭官历经明清两朝411年;如果从莫敬诚算起,历时467年;如果从莫贤因镇压谭团领导的壮瑶农民起义,于明宣德三年(1428年)被总兵官山云任命为土官知县协助流官知县“抚化”土人算起,将近500年;如果从莫保于元代末(约1341年)任宜山八仙屯千户兼管忻城算起,则历经元、明、清三朝约550多年。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忻城莫土司能保存甚至发展自己,应该说这是很了不起的。

土司制度在忻城的实施

承袭制。土司承袭制是明、清两代授予西南少数民族首领官爵的一种政治制度。凡土司承袭,由吏部发给文牒,书其“世系”、“职衔”及“承袭年月日期”于上,叫“号纸”。应袭职者,“督抚先令亲事,令府州县邻土司具结”,并将“本族宗图”、“原领号纸”缴还吏部,在6个月内呈报请袭。嫡庶不得越序,如幼子不能承袭,则由土司之妻护印或由督抚遴选本宗“土舍”护理,待年满十五,归政请袭;族人无可袭者,妻或婿或女也准承袭。但此等承袭之人,必须具有“无废疾”、“无过犯”、“蛮民悦服”之3种条件,否则仍不准袭。其承袭之子,仍论本身支派,如排挨次序承袭者之后,可多分给财产,不准争袭。这种典章制度已经成为定例,是一种君主统治的方式。作为历代封建王朝因不能直接统治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而采取的一种政治手段,忻城土司承袭也不例外。莫氏土官得朝廷“号纸”敕封,传袭20任,世袭统治忻城近500年。

机构设置与管理。土司按照明清两朝的建制,设置管理机构,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县衙是土县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核心,是一切政务活动的中心。土知县是当地的最高行政长官,其手下设有师爷1名,一般由精通翰墨的汉人充任,掌管文牍,应酬上峰往来公文和土官发布的各种文告,以及荫官报袭文牒等等。其薪俸由土官供给,吃住在衙署内。还设有头目4至8名,每个头目管20名兵差,负责戍守县衙,押送犯人,深入里堡,传达土官指令,检查督促堡目、里正治理民事,完成各种课税捐派等,再就是有官男报袭,则要到庆远府认保具结。头目以下还设有传供2名,负责壮语翻译等;通报、收发各1名,通报负责守衙署门口,有人来就禀报土官或师爷,收发负责收管往来函件;科房2至4名,负责起草告示、牒文与缮写等;还设总管1名,负责管理兵差、武器、牢房、衙役等。基层设里堡,由里正、堡目具体管理。里正、堡目同土官一样,没有薪俸,本身也不须劳作,规定在纳粮总数中可以加二成,作为其生活费用。里正、堡目平时查奸宄,听诉讼,战时招募壮丁,听候征召。

土兵制度。全县每个里堡均设有土兵看守,只是兵员人数多寡不同而已。土兵置有兵田,让其耕种,收获归己。每年必须操练1至2次,如有战事征调,里正、堡目必须动员所有土兵集结待命,听候调遣。土兵制度可以说是土司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土司制度赖以生存的坚强支柱。莫氏土司世袭统治忻城的权位,正是建立在这种军事镇压的基础上的。20任土司,至少有10位以上在任期间都曾奉召统帅土兵外出,进行规模大小,次数多寡,时间久暂的征战讨伐,皆因战绩突出而获朝廷奖赏。莫保之玄孙莫敬诚就因“随征有功受奖”,钦命忻城“知县世袭”。此外,土司对内也加强其军事镇压,扑灭农民起义的战火,巩固其封建政权。也正是由于有军事作后盾,土司四处专断强横,任意妄为,通过各种手段欺压剥削农民,加上里正、堡目的肆意加重征收税款,增加农民负担,激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因此从明代起忻城爆发了多次农民起义,到清代中叶,土司制度已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绊脚石。

积极的政治主张。为了调整和维护封建氏族社会秩序,莫氏土官莅治忻城之后,根据其社会结构、风俗习惯等特点,曾提出并施行过有益于促进封建氏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政治主张和纲领。第四任土官莫鲁袭职后,在其《官箴》一文中,就提出“仁民爱物,为官根本”的原则,为了达到“无贫富相形”之分的封建氏族共同富裕的目的,他又在其《分田例议》中主张“村庄田亩分给叔伯昆弟”共同享受。“三代以后仍将土地收归新任土官统理,再分配给新官族”。莫氏土官实施土地再分配政策,是土官不自觉地进行自身革命和社会变革,对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基础有一定的作用。第七任土司莫镇威,深受唐朝贞观盛世的清明政治和发达文化所影响,在其《训荫官》一文,训诫后任土官要关心民瘼。指出“吏民为父子”,主张为官者“宁朴勿华,宁俭勿奢”,“毋厚敛于民”。他本人亦能够费尽心力,矢志建设,收到了人心归向、经济繁荣的效果。这也为其后来从板县迁建县署于修文里(今城关镇西宁街)奠定了政治和经济基础。第十三任土官莫宗诏鉴于之前土官争夺袭职,亲亲相残数十年之久的教训,在其《遗训》中约法三章:凡依照嫡长承袭制为土官的官男婚配,必选聘德才兼备的名门闺秀;官族叔伯,要尊兄爱弟;对庶族不可恃势凌人。此约法三章,对于显示土官的特殊地位,巩固土官政权,维护封建婚姻道德门阀观念,增进土司地区的政治安定,官族间、民族间的团结和地区性的稳定等都有一定积极作用。

内部争袭自耗。莫氏土官在相继承袭期间,并非一帆风顺。为了争权夺位,族内自相残杀,从明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第九任土司开始,到清康熙五十年(1711年)第十四代土司时才告一段落,其中动刀动枪就有15次,前后长达106年。清末又出现过一次时间比较短暂的夺权斗争,虽对政权影响不大,但是造成了两派族人之间的长期矛盾。莫氏家族经过百年厮杀,可谓伤痕累累,不仅造成巨大的内耗,雄风大减,而且害得民不聊生,城署荒芜。由于莫氏官族之间内讧、自耗,土司制度对忻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起到阻碍作用,成为历史前进的阻力,因此莫氏土司面临崩溃,已是不可避免。可见莫氏土司从其鼎盛时期走向衰落,其家族内部的长期仇杀、争夺世袭领地是一个重要因素。

镇压农民起义。明代中叶,朝政腐败,广西地区农民起义斗争风起云涌。当时,忻城壮瑶农民起义声势浩大,朝廷惊恐不安。莫氏家族能够东山再起,坐镇忻城500年,无不与镇压农民起义有着直接的关系。据莫氏族谱记载,从明到清数百年间,莫氏参与镇压农民起义运动较为重大的就有19起之多。特别是明正统年间,大藤峡农民起义军出没两广,莫敬诚之子莫凤,奉命带兵协剿,并与南丹士官莫继祯密切配合,先后擒杀了农民起义军领袖蓝受贰等30多人,获得了“髫年名将”的称号。明万历四年(1576年),广东罗旁县农民起义迅猛发展,义举浩荡。莫镇威督兵上阵,追杀捕掳,擒获农民军领导人龙旺。由此官阶由七品升到四品,还得了万历皇帝赐给的黄伞、金帛等物。清咸丰七年(1857年)九月,太平天国起义军退至忻城思练一带,莫氏土司组织土兵乡勇数百人,与迁江县地方军联合作战,先后打死太平军600多人。广西巡抚将此事向咸丰帝报奏后,得到嘉奖,奉旨在思练建立昭忠祠,以纪念其战死的族人。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忻城莫氏土司得到当时中央王朝的不断提拔、奖励,无不与其不断屠杀抗明反清的农民起义军有关。

领主经济。根据史志资料记载,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司地区的土官、土目没有直接拨给俸禄米,土官、土目一切费用均来源于辖区的土地。土司地区所推行的经济制度是官田租佃制,即以地产分成为主体的领主经济。土司制下的土地,除少许由民私拓或赔置外,绝大部分土地产权属于官有。土官与生产者的关系,类似封建领主与农奴的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在连年战乱的情况下,对安抚百姓心态,暂时缓和当地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表面安定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忻城县是个大石山区,层峦叠嶂,土地贫瘠,农业生产十分落后。自从莫氏始任忻城土官以来,推行了一些比较开明的经济政策,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业经济,从而使忻城这个穷乡僻壤保持着比较稳定和缓慢发展的势头。

文化教育与交流。忻城土县莫氏历代土官对文化建设有着比较明确的认识和切实的重视。莫氏土司早期,征调繁多,“鞍马无歇,皮骨仅存”,因此,精通文墨者甚少。第五任土官莫廷臣袭职以后,意识到自己前任土官先祖,“操弓挟矢,绝少文字”的多,作为世袭地方官,自身没有文化,莅治地方“实难长治久安”。因此大约在明王朝正德末年至嘉靖初年,莫廷臣在忻城土县首创开办学校,延请名士教授官族子侄课读,并将土官列祖列宗生前事迹刻版付印,垂训后代,还请外地名士“教正官音,讲明书义”,并著有《教士条规》:“崇道统,讲性学,博经史,文礼乐,敦实行,谨士趋,尊严师,重益友,会讲章,勤著作,戒怠惰,慎言语,防靖驰,遏嗜念,乐为善,速改过”十六则为治学准则,并悬之于署外,以期感化县民。自此以后,文教之风在县境渐起。

同时,莫氏土司修订家训例规作为维系家族统治的精神准则。根据《莫氏族谱》记载,莫氏土司统治期间先后制订有《官箴》 《分田例议》 《训荫官》 《遗训》 《劝官族示》 《教士条规》等6篇家训例规。其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是继承了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提倡“忠孝仁爱”、强调“道统伦常”,弘扬“尊儒重道”等等哲理。一些族规家法,于维系土司家族统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利用宗教信仰调和矛盾。忻城是以壮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各民族都有共同的原始的宗教信仰,崇敬祖先、天帝和膜拜图腾。统治者为了在思想意识上麻醉人们,行使“政教合一”的统治,就通过利用少数民族的这种原始信仰,经过巫师巧饰蒙上迷信色彩以笼络和震慑民心。这对于土司世袭制度的维护和巩固,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重视对中原文化的传播。尽管忻城作为少数民族世居地域,开发较晚,属于蛮地,但是土司统治期间,还是能够注重向外学习,有一定的文化交流,主要表现在对中原文化的传播上。明万历十年(1582年),土司莫镇威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在保留南方传统建筑习惯的基础上,大胆引进了中原汉族建筑的形式,在苍翠如屏的翠屏山下,兴建了至今仍然保存完好、既是私人住宅又是土司官署的土司衙门,占地4万多平方米,全部砖木结构,飞檐挑脊,堪称“乡建筑瑰宝”,被认为是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典章制度的重要实物例证。

历史是有传承性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留下了规模宏大的古代建筑,留下了大量的文物珍宝,蕴涵着丰厚的土司历史文化,是弥足珍贵的地方资源。它既是文化的见证,又是历史的见证,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

猜你喜欢
土官土司制度
ABSTRACTS
从明清时期土官与流官的权力变替过程看蒙化地区的改土归流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土司文化圈”的内涵、特征与意义
Fort Besieged
明代南丹土官莫祯的政治智慧初探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乌江流域土司文化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