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正规化建设 打造海事法治政府部门

2013-04-29 08:42陈新飚
中国水运 2013年8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

陈新飚

摘 要:海事系统推进正规化法制建设,可使法治意识显著增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更加科学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执法队伍素质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

关键词:正规化建设 海事机构 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工作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对于各级海事机构来说,当前最重要而迫切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如何响应部党组号召,全面、扎实推进正规化建设,着力打造海事法治政府部门,高效服务航运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出行。

以直属海事系统“三定”方案实施为契机,进一步修订完善加强各项工作制度体系

对各级海事机构而言,“三定”方案的全面实施,意味着全新的海事管理模式开始运行。新的管理组织架构、人员组合、工作职能,必须配套新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必须根据新情况对原有的管理制度和体系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修订、完善和加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利用“三定”之后新的管理模式运行之机,以强化法制为重点,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海事工作实际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全面梳理、检讨、调整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废止终止不符合海事依照公务员管理新要求的制度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符合海事发展新要求的考勤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考核制度、督查制度,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办事限时制、否定报备制、AB岗工作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加大贯彻执行制度的力度,促进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用机制的形成,为海事科学发展夯实基础。制度修订完善过程中,要做到“对接上级、衔接平级、下级接着、群众接受”,注意统一性、整体性,分门别类、编印成册,及时利用信息手段建立网上制度库,推进制度信息化建设。

丰富法制教育培训形式和手段,全面提升海事依法行政能力和规范意识

随着“三定”方案的全面实施,各级直属海事机构身份发生重大转变,由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转变为行政执法机构;海事执法人员全部转换成为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身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新的身份意味着全新的定位,迫切摆在海事部门和海事执法人员面前的第一课题就是如何适应这种转变并在转变中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意识。一方面,要做到“走出去、请进来”, 通过召开海事法治建设恳谈会形式,邀请人大、政府法规部门和公、检、法、司、海事律师等相关人士座谈,集聚外部智慧,共谋海事法治;通过开辟“依法行政讲堂”、“法治论坛”等形式,组织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以案说法、现身说法,集合内部智慧,砥砺奋进;适时建立海事法治顾问团,以适当形式邀请社会贤达共助海事发展。另一方面,要着眼全面履职加强海事职业教育培训,通过积极开展岗位培训、案例教学、案例研讨等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让执法人员对本单位、本岗位的执法职职责熟记在心、外化于行。可以考虑通过每年选派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与系统其他单位、外部执法部门的双向干部交流挂职等,进一步开拓视野,提高依法行政意识;通过每年开展“十佳依法行政案例”评选,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荣誉感、责任感。

创新推进地方性和特色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破解制约海事依法行政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

海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必须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支撑。近年来,国家海事局在对现有海事法规体系加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理清完善海事法规体系思路,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计划,把解决海事管理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确定为立法重点,以法律手段促进海事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制定推动出台了大批海事法规规章规范,在国家层面使得法律法规基本能够满足海事发展需要。作为各级海事机构而言,也要充分认识地方海事立法对中央海事立法的补充作用,在注意维护法制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前提下,主动提出、引导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海事地方性和特色法规规章。在地方性立法方面,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考虑开展海上休闲活动管理、新兴水上运动设施管理、极端天气海上交通管理、防范应对台风管理和游艇邮轮管理等方面展开立法;同时,各地海事机构还可以根据当地特点开展特色立法。同时,在地方性立法,各级海事机构应当注意争取承担部、部海事局和地方人大政府重要课题,与地方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加强紧密联系,开展共建活动。

抓好海事履约、法制管理和综合管理体系结合,不断提升海事管理现代化水平

部海事局于2010年根据中国接受IMO自愿审核的情况,决定在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建立覆盖相关海事管理活动的履约管理体系,并制定和实施有关海事履约体系的标准和工作程序。与此同时,部海事局和各级海事机构还分别建设有海事法制管理体系和综合管理(质量)体系,这三大体系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构成海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三大基石。它们既是各级海事机构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各级海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体现,有效充实了海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内涵。因此,各级海事机构应当根据《中国海事履约规则》和《海事履约体系管理标准》要求,将海事履约工作全面纳入法制管理和综合管理体系,实现海事法治工作的统一化、系统化和标准化。各级海事机构应当将三大体系建设与“三保一维护”中心工作联系起来,与年度考核、各专项业务考核实现对接,重点做好体系文件的适用性和覆盖性,及时修订与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不相符的内容,使辖区重大安全隐患和监管重点难题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从而在规范与高效的动态结合中,形成系统性的法治监管闭环。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打造“三优”海事法治政府部门品牌

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是交通运输部党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审时度势后对各级海事机构提出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在海洋强国和发展蓝色经济的今天,海事工作民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港航经济建设密切相关,各级海事机构只有做好依法行政,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监管,才能切实履行好保障好水上交通安全的工作,使公民、法人和组织充分感受到海事工作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才能树立海事法治政府部门“名片”和品牌。从这个意义上说,海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成效如何与各级海事机构的级别高低、辖区范围大小、工作人员数量多少、船舶交通流量多少、船员数量多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等各项通常的业务指标都没有直接的关系和影响,而与各级海事机构和所属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依法行政的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交通运输建设管理中突出矛盾和问题能力,是否养成自觉依法办理的习惯密切相关。因此,可以考虑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定岗定编定责,重点明晰部门职责和岗位人员职责;引进绩效评价体系,重点加大奖优罚劣工作力度;完善政务公开举措,重点落实服务型海事要求;修订完善海事业务运行控制体系,重点保障海事中心工作顺畅运转等等。上述这些工作和任务都是各级海事机构推进正规化建设必须面对和破除的瓶颈,也是海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说,打造“三优”(法治意识优、执法水平优、服务效果优)海事法治政府部门是一项能够科学衡量各级海事机构正规化、革命化、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强化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

用权受控,是海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广义上讲,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上级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的人民群众等所有社会力量对各级海事机构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但是,最重要也是成本最低的行政执法监督应该是上级机关对下属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这也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近年来,各级海事机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内部管理,在规范行政执法和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但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公众的诉求相比,少数海事人员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我们要以规范执法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督,创新管理方式,运用海事廉政执法课题科研成果,加大对重点岗位和重点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建立行政执法防控和联动体系;及时推进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轮换交流制度,建立岗位人员自查互查制度,定期有针对性地选择1-2个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个案评议,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以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为主要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执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执法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确定执法监督的结果与评价等级,总结与通报执法监督工作情况。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健全海事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追究制度,明确首问负责制、被诉倒查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要求和措施,防止行政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实现海事行政执法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

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塑造海事法治政府部门新形象

对于各级海事机构来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一,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海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海事行政执法,既需要各级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能力水平的提高,也需要各类行政相对人法制觉悟的不断提升,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推进海事依法行政形成良好循环。这方面,各级海事机构可以考虑组织成立“海事法律志愿者”,开展对内、对外法律宣传,起到对内疏导、对外疏通作用。第二,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海事中心工作,把宣传教育放到“三保一维护”职责全面履行过程中去谋划、去推进,提醒各级行政执法人员践行“四型海事”要求,提醒各类行政相对人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重法、学法、守法、用法支持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第三,大力加强海事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加强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组织开展海事法制“六进”、“行政执法114”等活动,在广播电视报纸开辟“海事法治角”栏目等,从而更好地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各类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信任,提高各级海事机构的美誉度、影响力,逐步改善海事外部执法环境,树立各级海事机构“阳光海事”和海事法治政府部门良好形象。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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