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其发挥的主要功能是什么,这些从条文中我们无从看出,有人认为无论是理论上已有的关于该制度的论述以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我国建立的小额民事诉讼关注点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减负和分流,或者说重点在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文章从我国具体现状分析结合国外有关具体规定,提出小额诉讼的主要功能是便利当事人+将案件繁简分流+弥补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不足,提高社会效益这三种功能。
[关键词]小额诉讼;便民;分流;纠纷解决;调解
近年来,我国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俱增,民事简易程序的制度设置和运行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当代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的实践, 具有高效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以及通过简易化程序及降低诉讼费用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等功能。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新的小额诉讼制度的条文仅有两条,基本条款设计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便民功能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初衷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具有以其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提供一种更加经济的司法救济途径,人民享有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权利。司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当事人之间的定纷止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保障的实体权利以及其行使权利过程中所支出的时间、费用的比例是否相当的问题往往容易被忽略。“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善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希望。”[1]构建小额诉讼的目的是方便普通民众诉讼,降低其诉讼成本。为了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司法权力,平等地利用司法资源,应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负担,从而保障当事人有接近司法审判的机会。因此,设立快捷的小额诉讼程序,从当事人的诉讼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的设立一方面为普通人接近和适用诉讼制度提供了机会,减少了人民走向纷争解决机构的困难或障碍, 使需要司法救济的人不至于因程序上花费过大而不得不放弃诉讼权利。
纵观国外小额诉讼制度的发展,其主要价值在于“赋予当事人更加便捷的方式进入诉讼,国民可以更加容易地利用诉讼制度保护受到侵害的小额债权,避免因程序繁琐与费用巨大而被剥夺诉权,法院也不因诉讼标的额过小而放弃保护当事人实体利益的程序努力。”[2]所以,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让司法在更加大众化、亲民化程序设置中实现权利保护。“当代小额诉讼程序(即狭义小额诉讼程序)此时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3]
小额诉讼程序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 减少纠纷解决程序的对抗性、减少法律的高度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使当事人本人诉讼成为现实。这两种目标成为当代世界司法改革的共同归宿。一些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禁止当事人聘用律师做代理人, 并开始对原告的资格和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作特殊限制, 以便使这种程序向保护普通民众的方向倾斜。美国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在建立小额审判制度方面进行了多种改革, 例如在晚间或休息日开庭、把小额诉讼法院建立在社区内、开展免费法律咨询等。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应重视调解。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重视调解的作用。依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同样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经过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的纠纷,双方会较为自觉地履行,有利于当事人小额权利的早日实现,而对依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进行执行,可能会花费申请执行人的较多费用,与其实体利益不相当,不符合费用相当原则,因此,应加强小额程序中调解的作用。要解决当前诉讼效率低下的难题,在实行小额诉讼程序的同时还应进行一系列的相关改革,比如建立替代型纠纷解决模式(ADR)等,使司法改革系统化
程序的简便化、诉讼成本低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有属性。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开庭地点不局限于法庭之内,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是必须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程序的简易性对于大众来说更加容易理解与执行,必将受到人民的欢迎。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功能
我国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贯彻和落实,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现。与此同时, 包括小额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争议在内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尽管国家对司法体系的投入不断增加, 诉讼的增长仍不可避免地给法院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 也给正在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难题。
近年来,国家的司法投入增长迅速,人员持续增加,包括基层法庭在内的法院建筑和硬件设施已堪称世界一流,法院在教育培训、调研、学术活动、接待、参观考察等方面更是耗资不菲。然而,一方面,投入与需求仍明显失衡,案多人少成为大多数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体制与惯行又导致司法机关在大量非司法活动中消耗了较多不必要的资源;法院内部存在着审判组织内部的机构失衡、业务与非业务部门配置失衡、审判业务与非审判业务部门配置失衡、审判职能与事务性工作失衡等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以平衡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为价值取向,司法资源的短缺却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基本事实。这种短缺是绝对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通过无限增加司法资源的供给,满足社会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全部需求,司法资源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正义产出随之增量,而且这种昂贵的需求还可能被不断地刺激出来,甚至可能使司法陷入恶性循环或危机。
从法院角度来说,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能够缓解案件的繁多和程序的复杂带来的压力解决纠纷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首要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小额诉讼程序产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 是为了解决世界各国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使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使社会不会因为过多的诉讼消耗掉大量的资源。小额诉讼程序的理想状态是通过科学、缜密的程序设计,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进而缓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和对司法资源需求无限性之间日益凸显的矛盾,它又尽可能地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应用,不致使社会因过多的诉讼消耗大量的资源, 或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无限制的攀升。
如何利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解决尽可能多的纠纷是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所必须考虑的。也就是说在制度设计人力可控的范围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每一个理性的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正是基于这种追求小额诉讼程序得以产生和兴起。作为经济分析法学的集大成者美国的法学家波斯纳将法律制度的设计原则确定为效率原则, 并进一步将经济效益作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准。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们权利意识的日益高涨,世界各国普遍出现了诉讼爆炸的现象,小额诉讼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西方国家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不但追求诉讼程序的完善,而且也兼顾效率,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美国,程序设计及实际运作极力追求简易、迅速、低廉、非形式性和非技术性,一般排除律师代理,简化起诉和送达方式,许多州的小额法庭规定可以在周末或者夜间开庭审理。庭审不必拘泥于法庭形式,尽最大可能地诱导当事人和解,结束时可当场或另行做出判决,小额诉讼可以由不具有法官资格的辅助性法官来审理,也可以由律师公会推荐的、争讼所在地的优秀律师审理。实践中,美国超过80%的小额诉讼是由非职业法官审理的。在法国,2003 年设立了街区法院,由非职业法官审理1500 欧元以下的案件,街区法官从退休法官或资深律师中选拔聘任,属非全日制法官,不占正式法官的编制名额,也不拿固定工资,只是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在荷兰,法学教授、专家学者可经由法定程序任命为兼职法官,可以独立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在日本,允许法官把小额诉讼案件交给“公证调停人”进行解决协调,而这些“公证调停人”皆是具有良好道德的公民,包括律师。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成本,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同时由于专业化程度的降低,也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日常化的处理相关的纠纷。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弥补功能与提高社会效益功能
有了一般的简易程序后, 是否有必要再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一般的简易程序只是简化了普通程序的某些方面, 从诉讼理念、诉讼方式和诉讼费用等方面, 与普通程序相比都没有明显的差别。司法实践中有80%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针对一些小额诉讼案件,由于没有立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被动适用简易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其程序选择权受到了破坏。司法实践中很多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也同时违背了诉讼的经济、效益原则,严重损害了小额诉讼当事人的预期利益。而小额诉讼与普通程序则是在质上区别开来的一种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弥补普通程序的程序复杂、费用高等的不足。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对诉讼程序乃至法治的补偏救弊。它除了能够解决诉讼成本高、诉讼迟延等问题, 提高效益和效率之外,也体现了当代司法改革的另一种动向, 即从保护普通民众的角度出发, 进行改革。减少纠纷解决程序的对抗性、减少法律的高度专门化、技术化程度,使这种程序保护了普通民众利益。晚间或休息日开庭、免费法律咨询等,一方面大幅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同时也通过基层司法的积极活动,有力地维护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地位和权威。这部分诉讼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 运用普通程序是不能完全达到节省成本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的, 小额诉讼程序正可以解决这部分看似数额很小, 却也代表着一部分普通民众利益及对司法制度期望的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法制水平的重要途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和正常运行会更好地落实民事诉讼法保护合法权利,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任务, 使人们能够自觉地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可以说, 小额诉讼程序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均具有重要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提高了社会效益,当权利被侵害时,在进行决断时,就必须衡量其利益和损失,若放弃权利就是放弃了法本身,如果一个诉讼能推动良知维权意识的发展空间, 这个诉讼就有了很大的社会效益,换来人们对规则的尊重,对私权的维护。因此,小额诉讼制裁侵权有着相当的社会效益,权利人通过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 实现了诉讼收益的最大化。在民主法治社会,不论权利所指标的额的大小,其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论何种权利受到侵害, 受害者都有权诉诸司法, 请求司法救济。
小额诉讼程序不仅减少国家和当事人双方的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整体规模上正义的实现。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更能对于促进农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法制意识,因为“对于小额诉讼的悉心照顾, 可使国民与司法在真诚的意义上相互联系, 培育国民的司法根基”。[4]
总之,通过小额诉讼法院的审判, 会大幅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同时也通过基层司法的积极活动,维护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地位和权威,小额速裁也可以更加快捷、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的案件繁简分流,更快捷、及时、有效地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合理地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日]棚濑孝雄.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66.
[2]肖建华,唐玉富.小额诉讼制度建构的理性思考.河北法学,2011(8).
[3]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1,(1):142
[4]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165.
[作者简介]谢金玲,女,山东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