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莉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屡屡被假冒产品侵权,严重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国际上,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不断地被外国商人抢先注册,在国外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得影响了我国商品的正常出口。这些都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关。因此,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1.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在我国,假冒驰名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十分突出,比如“康师傅”与“康帅傅”事件。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大大地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这除了商品信誉意识普遍低下、商业道德沦丧外,主要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在没有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将假冒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等同处理,既不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也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加入WTO对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加入WTO后,我国将全面行使WTO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义务。要使我国的名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首先就要解决销售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根据涉外法律中的对等原则,要使我国的商标得到别过的特殊法律保护,前提就是我国要对别过的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就有可能会授人以柄,成为某些国家不保护我国驰名商标的借口。
3.加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
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要求我们在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中遵循一定得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巴黎公约》、《TRIPs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围。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树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外交形象。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
1.我国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然而在理论界对“中国”的界定存在着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是指全中国,即该商标必须被全中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另一部分人认为是指中国的某一区域内,即商标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笔者认为,把“中国”理解为在中国的某个區域较为合理。因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9年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的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如果以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作所熟知,该商标应当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第3款中规定:“如果以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作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两款的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知晓”则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两款的共同点在于都强调了“一个相关领域”,而没要求是全部领域。由此可见,我国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应该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应把《规定》中的“中国”理解为中国境内的某一区域即可。
2.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我国2003年修订后的新《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进行修改的。新《商标法》第13条规定:“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通过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用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用于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且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话,也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出台了一些相类似规定。可见在实践中,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TRIPs协议》要宽广些。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1.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
结合我国国情,所谓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注册或未经授权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标志、网络域名等上,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该驰名商标所代表的独特商品的认知。这种行为与商标、商标权密切相关,将其纳入《商标法》,可以达到形式上的统一,形成体系,更为系统化。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限制,可以在损害并未真正造成时予以实施、进行防治,对于商标淡化这种隐性侵权的行为来说,及时有效得多。
2.增强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意识
我国在加入WTO后,商品流通急剧加强,大量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国内企业的商品也走向国际市场。因此,作为国内企业,如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在进口国主动申请商标注册或申请驰名商标的域外确认,扩大驰名商标的地域效力,防范驰名商标在域外被人抢注现象的发生。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外国被抢先注册的事迹是触目惊心的,比如“同仁堂”落户在日本、“竹叶青”留在了韩国、“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这些教训是惨不忍睹的。
我国商人在域外注册驰名商标,可以选择逐一国家注册或是国际注册的方式,但要注意注册后应注意及时续展。更应注意的是,若我国商人所有的驰名商标一旦被域外商人抢先注册,那么驰名商标权人应积极寻求我国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充分运用被抢注国的国内立法及相关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申请撤销该外商的抢先注册,从而保护本身的知识产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