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亟待配套保障

2013-04-29 00:44:03周蕊丁洁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探亲假保障法探亲

周蕊 丁洁

随着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律,看不见、摸不着的探亲制度也再度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对于“探亲假”的规定要追溯到1981年就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32年不改,不仅对职工的覆盖范围小,操作困难,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和依据,应与时俱进对这一休假权进行新的界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才有资格享受这一休假。也就是说,数量庞大的私企、外企劳动者被排除在休假人群之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宗汉指出,在改革开放前,由于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开办私营企业,也没有外企,上世纪80年代初,这一规定当时能够覆盖几乎所有的职工。但如今,随着“体制外”工作的职工已经成为就业人员中的主流,这一规定的实施显得有些尴尬。“事实上,私企、外企应当参照规定给予员工探亲假,但在现实中多数企业没有做到这一点。”

除了覆盖面小,这一规定在现实中还存在操作困难、缺乏相配套的惩罚措施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于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叶沈翔表示,“20天的探亲假”在32年后的今天操作可行性不大。“对于一些特殊工种和高新产业来说,人才稀缺,工作强度非常大,他们每天工作日程紧凑,要放一个20天的长假并不现实。”而即使是服务业从业人员,离岗20天,业务交接就会产生难题,行使休假权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劳动者的未来职业发展。

规定同时指出,享受这样规定的前提是“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对于分居两地的家庭而言,本身就能满足“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条件,但是如何界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呢?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并不明确,也已颇为落后。

尽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然而,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这一规定又该有怎样的处罚措施却没有更多的解读。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就业市场仍然是用人单位占据强势地位。仅仅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约束用人单位是不够的,这一法律更多的是倡导子女对老人进行赡养,并不能强制用人单位实行探亲休假。”叶沈翔建议,要真正把带薪休假、探亲假落到实处,应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休假的相关规定,并且修订《劳动合同》的范本,将休假的细则纳入进去。

沈宗汉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探亲假”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规定中的条款和覆盖群体应该“与时俱进”,适当地做一些修订,使得这项规定能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权益。此外,应当有后续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为“常回家看看”保驾护航。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维护劳动者应有的休假权益。(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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