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2013-04-29 14:53毛藤熹石捷尹泽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3年8期
关键词:国外有效途径养老保险

毛藤熹 石捷 尹泽

摘要:养老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的关键组成部分。财务收支规模常年在各国的社会保障项目中居于首位。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总收入在2008年将近7010亿元,总支出5510多亿元,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5083亿元,总支出4050亿元,比例占据高达74 %之多。与此同时,就覆盖面而言,养老保险的受益人在社会保险全部项目中是最大的。总结国内外经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成败取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当前,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我国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样的问题在其他国家也存在。英国和瑞典一些老牌发达国家的福利政策已经出现严重的弊端,促使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作者通过介绍国外两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转型成功的案例,进而对我国改革方向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 国外 有效途径

一、前言

从1995年,欧亚六国大胆引入了一个崭新的社会保障模式——“名义缴费确定型”(NDC.简称“名义账户”制)。几年的实际运行表明,它能妥善解决由现收现付制向个人积累制转轨所带来的隐性债务问题。所谓“名义账户”制,是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的一种混合模式。它建立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上,但是又不同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它把个人账户建立在一种“名义上”或“虚拟的”,只是一种“记账”的管理方式,而不需要存入缴费。不过当职工退休时,这些“名义上”的记录就变得有真正的实际意义,成为记发标准的根本原则。由于“名义账户”只是将社会保障制度转型成本问题避开,使其不再对改革构成障碍,可以使之向“做实的个人账户”的半积累制转变,最终达到完全积累制的合理状态。这么做也是较为缓和、不触及深层次矛盾和各方利益的转变途经。但如果从极端的模式来思考,即在同一时间要求兑现的退休职工数额庞大,就会陷入资金支付难以为续的困境,轻易造成这种政策破产。所以推行这种政策必须做到小心谨慎。

当然,还有一些国家如智利、墨西哥等国走上了养老保险私有化的道路,也获得了较为成功的结果。他们改革的基本理念是社会保障储蓄管理的私有化,即由私营公司替政府负责养老基金的运作管理工作。改变了过去按不同劳动者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险的做法,规定私营企业雇员和国家公务员都要实行统一的制度,而历史隐性债务采取单独分开,有国家按照统一规定折算,发给金融债券存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养老保险缴费均按参保者的工资收入的13%缴纳,其中10%存入自己选择的一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另外的3%交给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作为养老补充,企业则不承担任何费用。这种私有化的模式把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成本单独提出,用金融债券统一解决的办法不失为良策,不仅妥善解决了问题,还活跃了金融市场。尤其重要的一点,职工的个人账户可以交给自己信得过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经营,不仅可以防止政府个别机构利用手中权力随意挪用账户资金,也可以是账户资金得到良好的运营,促使它能保值增值,这一点值得我们国家重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时借鉴。但是,如果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经营亏损,再加上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就会造成该体制巨大的运行风险。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建议

站在全球视角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是从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或养老保障制度出发,结合各国具体情况,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二次开发。然而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纵然各国面临的风险及推行难度极大,但依旧坚定不移的推行改革。观察现如今各国在养老保险体制上的改革,不难看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推行养老制度的改革上都具有本土特色,都将本国的国情与民众反映相结合,都将制度改革的内在规律与客观外部条件结合在一起,坚持创新、深化改革。这种做法值得引起我们注意。观察现行我国养老保险的有关制度,应在如下几个问题上有所重视:

一是养老保障不能维持过去的退休保障制度,而应坚持社会保险道路,这个基本前提,是必须保证的。国外大部分国家养老保障的实践都印证了这一点。当前,我国仍大体沿用上世纪50年代的保险政策,明显已无法符合现今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而且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

二是目前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能超越现实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否则不但不能建立运行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反而会适得其反。目前发达国家纷纷在削减养老保险待遇,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待遇也是减多增少。反观我国,我国也应强调增加个人责任,减少国家责任,并在实行三方共同缴费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制度。

三是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立法,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推向法制化的轨道。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比较完善或改革进展较为顺利的国家,大都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公共养老保险立法体系。该体系主要由综合的社会保险法、单行的养老保险法令、以及伤残等一系列单行法令构成。这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改革起到极其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无论是立法理念还是立法实践,无论是立法层次还是立法幅度都存在相当不足。这也是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至今难以建立的原因之一。

四是从政策角度方面,养老保险改革应从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发,而不再另行设计一套方案。这有利于整个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运作,也有利于劳动力在不同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由于我国以往养老保险管理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导致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建议吸取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机制。

总之,健全稳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推行我国现行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起到重大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我们要根据我国社会城乡发展状况以及国际化变动趋势,动态地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水辉.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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