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星
摘 要 从“吴英”案入手,分析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研究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格局下,民间金融市场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阻力;民间金融市场改革的基础动力,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民间金融阳光化、合法化。
关键词 “吴英”案 民间金融 合法化
一、“吴英案”背景简述
吴英,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将吴英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改判吴英死刑缓期执行二年。
二、透析“吴英案”的背后
透析“吴英案”,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一案件的背后折射出的实质是当前民间借贷在中国金融市场尴尬的处境。尽管改革开放已历经三十有余,我国的经济体制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活动逐步放开市场化。但相较于其他领域,我国的针对金融市场领域改革的步伐仍然是十分谨慎。在当前的金融市场格局下,国有金融体系仍然牢牢掌控着绝对支配地位,金融市场仍处于一个相对垄断、政府高度管制的体制中。而反观民间借贷,似乎还未完全融入于现有的金融体制。正如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所说的,我国法律体系总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1]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的开放,国民财富正日益积聚,民间资本市场日渐形成。尤其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即本案当事人吴英所在的浙江地区,民营企业相对发达,民间资本也相对充裕,又因资本天然的逐利性,在这种习惯下,民间借贷如同一种商事习惯,自发有效的运行。从资金供应角度看,民间借贷保障了当地经济健康有效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起到了正面作用。
三、民间资本链的“寒冬”
近年来,央通过行多轮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实行“紧缩银根”的货币政策,受其影响,在资本市场中,货币供应严重减少,银行的信贷规模也急剧缩水,导致了市场主体间资金链紧张的难题。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受意识形态影响甚重,在国民经济中,过分强调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主体地位,由此对公有制经济主体给予了过度的保护。在资本市场具体可以体现为,公有制经济主体,并未受“银根紧缩”大环境的影响,依然可以凭借政府保护性的经济政策,享受较为宽松的融资环境以及较为低廉的融资成本。而反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补充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民营经济),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面临着恶劣的融资环境以及高额的融资成本。民营经济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或出于自身资产的不足、或由于企业处于初创期还缺乏巨大的利润等等的原因,不能满足我国资本市场的硬性财务指标,失去了直接融资的途径。但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企业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企业又会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故许多民营企业(尤以小微企业为代表)不得不将目光转向了条件较为宽松的民间借贷市场。因此,在东部沿海地区形成了庞大的规模上万亿地下市场。
四、当前金融市场之惑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长期以来沿袭了计划主义的传统,因此我国金融市场主要呈现出政府干预色彩较为浓重、市场主体自由度不足、市场准入标准严苛等特征。也正是基于如上的特征,我国金融市场相对垄断于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之中,市场主体的融资也主要依赖官方金融机构(主要为国有商业银行),渠道较为单一,市场缺乏弹性,较易受政府调控。而对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这些国家大都经历了漫长的市场自发孕育过程,现如今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均较为成熟,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较为多元化,并不过分依赖于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与此相反,市场主体基于契约自由的精神,更多的依赖与发行、交易等直接融资的平台,自发的完成融资,方式灵活、简便,政府一般也奉行不主动干预的政策。资本在这种模式下,得到了更高效率的运用。
基于我国金融市场既有的实情,笔者不免产生疑惑,为什么不能转变现有的金融市场格局,赋予民间金融市场更大的参与度,使民间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之潮流,我们有理由也有必要变革现有格局,给予金融市场更高的自由度,放开市场的准入门槛,允许民间资本的注入,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率的运行。
五、民间金融&市场安全
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主要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当前,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支撑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尤其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成长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力引擎。在民间金融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基础是资金的供求价格即利率,民间金融利率是民间金融市场运作的动力机制和核心问题,也是民间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的纽带。作为民间金融市场的“无形之手“,利率对民间金融功能的发挥起着关键作用,利率的水平决定了民间金融的经济绩效。而民间金融市场的比较优势主要如下:
首先,民间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具有借贷手续简便、期限长的市场特征。现阶段,中小企业或由于自身的规模、经营的风险,或由于缺乏必要的抵押资产,难以通过正规金融的渠道募集到资金,甚至在日后利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依然难于达到银行制定的各项风险指标。而民间金融以其内生于中小企业表现出天然的适应性。民间金融以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发激励机制赢得了居民的信任和青睐,低成本互助、高利诱惑以及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下的自发激励成为民间金融的显著特征。由此,在正规金融制度供给存在缺陷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自然需要创新的体制外金融制度来满足;即使通过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与完善,正规金融实现了充分供给,民间金融仍然会继续存在,因为正规金融中介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都无法涵盖所有层次的不同特点和偏好的融资需求。
其次,民间融资相对于正规金融借贷双方信息更为对称,服务对象稳定。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相较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业,民间金融机构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障碍。
民间金融的放贷对象一般是亲友、熟人或本乡镇的企业,借贷双方没有社会关系基础的情况很少发生。而同处熟人社会之间,自然知道地方上谁的业绩好,谁比较讲信用,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正是出于这一特点,使得地方民间金融机构,即使在接受利率市场化的冲击下,依然具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与正规金融各得其所。
另外,同正规金融比较,民间金融具有资金互助作用。当社区内居民因婚丧嫁娶、病残就医、子女上学、建房购物等生活需要资金时,或私人企业、个体户因生产需要季节性、临时性调剂资金余缺、互通有无时,民间金融发挥了他的互助融资作用,并能适时、适度、适量解决居民或个体户之间的资金困难。这种互助融资的最大特征在于它的非商业性和人际友情,而且具有区域性、针对性。这种非商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低利或无利融资、不需要抵押担保,靠的是个人信誉、道德规范和亲朋好友等人际关系,以提供对他人的资助为自己以后接受资助奠定基础。民间金融的互助融资形式主要体现在农村或经济落后地区,虽然部分地区、部分资金有向市场化转型的趋势,但它增强了社区内居民的凝聚力,体现了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精神。而且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当然,正如历史上所有的改革都会出现阻力一样。当前针对民间金融合法化的问题,社会也是存在着反对的声音。在反对者的眼中,民间金融的运行不易受中央政府调控,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甚至会危及共和国的核心利益。诚然,金融业涉及共和国核心利益,因此,笔者以为,对金融业市场的改革的确应当建构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基础上,但是,金融业的安全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一味的国家控股。长期以来,我们的中央政府始终将“金融安全”置于行业发展的首位,从而压抑了市场自身的活力,反映出来,显得“市场安全有余而活力不足”。放眼全球,无论是老牌资本主义强国美、英,抑或是我们的紧邻日本,其金融业均是由所谓的民间资本掌控,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也未见金融市场出现不稳定的动荡。所以,应对此轮金融改革,首先要在意识层面解放思想,摒除国家控股等同于安全的传统观念,然后希望决策层能够不畏风险,勇于推动经济体制的改革。何况,通过横向的比较,可以发现,民间金融与市场安全这二者并不背离,在本质上甚至相互促进。因为一个高度健全、主体完全自治的市场环境,市场本身对于外部风险就具备了一定的抵御力,所以民间金融的发展本质上不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因此,在笔者看来,那些视民间金融为“洪水猛兽”的学者,不免有些多虑。
六、顺应潮流,为民间金融“正名”
经济观察报社论曾指出,“如今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成为中国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而矛盾的解决无疑需要疏导民间借贷,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2]”因此,笔者以为,针对现有金融市场的不足,唯有新的变革才能促以改之。而金融市场改革,首当其冲要解决的便是使民间金融“合法化”,为现存的地下民间金融“正名”。
其实,民间金融并不是像某些媒体眼中的“洪水猛兽”,与此相反,民间金融实际上维系着小微企业日常生存与发展,是企业生产与经营时的“血液”。据宜信公司针对小微企业的问卷调差表明,64%的企业日常资金短缺额度在10万之内,94%的企业资金短缺额度不超过50万[3]。正是基于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量少、周期短的特点,较为灵活、便捷的民间金融完全可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尤其在2009年以后央行开始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更是将缺乏担保的小微企业拒之于正规金融机构外。因此,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聚到的补充,适时的弥补了广大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业岗位的稳定。
因此,对于民间金融,我们中央政府应当本着宜疏不宜堵的态度。可喜的是,中央政府似乎也意识到民间金融至于国民经济的重要。在2012年结束的人大记者会上,温总理表示,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通过这一次记者会的问答,温总理向市场释放出一颗强大的信号,即民间金融逐步被政府认可,在下一阶段,政府会逐步引导民间金融的公开、规范发展,最终使其步入正轨。温总理在接受记者关于吴英案的提问时指出,吴英案案件的发生对于全社会有这么一种启示,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作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因此,笔者以为,在下一阶段对于民间金融的改革问题上,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便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为民间金融“正名”。人民银行已将攸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金融法律化列入了立法的日程,并于2007年3月起组建了《中国〈放贷人条例〉立法研究》课题组,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正是通过国家立法的行政正式确认民间借贷,甚至将市场中暗存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为民间借贷市场赋予合法的外衣,打破目前信贷市场完全依赖官方金融机构的既有格局。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在本五章第十八条中,明确指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基于以上几点,笔者以为,关于民间金融的立法确认问题已经进入顶层设计的框架范围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政府会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的形式,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外衣。
注释:
[1]吴英案与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凤凰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zhengyiwuying/20111128/514473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18日.
[2]改革已被倒逼 立法进程须快.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2012/0317
/22303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18日.
[3]小微企业贷,数十万足矣.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20319/08391162041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18日.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