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11-24 06:38邢翠红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5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邢翠红

摘要:从2005年开始,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政府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经济的监管,民间金融也就蓬勃发展起来。伴随民间金融规模的壮大,虽然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何更好地规范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详细地介绍了民间金融的含义、特征。其次,从民间金融的利率制度不合理、产权制度不健全、组织形式不规范、运作机制不规范、参与主体素质普遍较低详细地阐述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金融;不规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间金融的含义

民间金融是指不在国家统一金融监管体系,不受金融部门监管,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约束与保护的社会性金融机构及其融资活动。民间金融的类型多样,主要有P2P网络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银背、投资担保公司、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自由借贷、典当行等等。

(二)我国民间全融发展的特征

我国的民间金融在当前的经济市场下,有比较明显的特点:

1.民间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利率灵活

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而我国民间金融并非在国家的监管之下,所以关于其利率完全是根据市场的现状和要求进行定价,利率高低深受市场影响,市场化程度较高。

2.民间金融多为信用融资

相对于银行贷款,民间金融的操作较为简单,要求担保的也不多,基本上以信用借款为主。双方也不会对借款的用途进行限制,仅仅承诺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这种信用融资存在很大的风险。

3.区域差别显著

民间金融深受地域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发展有所不同。如果在特定的区域内,充分利用人脉信息,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以更加迅速。另外,由于各个地区的风俗习惯和经济现状的不同,每个区域内的发展情况也有所不同。

二、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利率制度不合理

尽管我国规定了民间金融的利率必须低于同时期正规金融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过民间金融多属于地下性质,这造成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据悉,我国民间金融高利率的发生率为65%。其中,部分地区贷款月息高达一角,30%的高利借贷利息达到了四分。并且,高利率的民间金融还会产生一些社会经济问题,不仅增加债务人的巨额压力,而且出借方往往采取不合法的措施来维护其非法利益,债务人家破人亡的事件屡见不鲜。

(二)产权制度不健全

民间金融的产权制度不健全,没有明确具体的产权,归属也十分模糊。如果经济实体的产权不清晰,那么就会造成所有者的内部控制失范,甚至产生经营方向偏差等社会性风险问题。所以,民间金融组织缺乏稳定持久的原动力,没有产权明晰的各项制度,缺乏系统科学的风险预防措施,严重影响民间金融的合理改革与健康发展。

(三)组织形式不规范

民间金融没有在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注册,没有正规稳定的办公场所,更没有稳定的工作人员与部门,所以带有浓厚的草根性。同时,民间金融的经营行为出现问题,那么将直接造成资不抵债,许多民间金融的组织者采取逃跑来躲避债款,产生了严重的民间借贷危机。

(四)运作机制不规范

民间金融机构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方式滞后,不仅没有正规的书面依据,没有对应地担保与抵押,而且主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来发放贷款,没有全面地评价与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同时,大部分民间金融采取家长制的经营管理模式,,容易导致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监管体系。

(五)参与主体素质普遍较低

民间金融借贷双方的素质都较低,借贷主体并不了解金融知识,受教育程度不高,对金融机构与金融内控管理能力知之甚少。同时,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缺乏对国家金融政策、金融法律法规、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认识,也难以用金融术语与金融基本知识来预防金融诈骗等风险。

三、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对策思路

(一)提高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

从产权制度的角度来说,完善新成立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民间金融机构可成立中小商业银行,逐步明确产权。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内部管理机制,使公司的权利可以相互协助,相互制约,规范公司管理行为。另外,需要加强对其的金融监管,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二)健全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在民间金融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非常少,能规范民间金融行为的只有部分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民间金融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所以,建立健全有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要对民间金融进行立法,必须要明确其机构的产权,即民间金融机构的所有权,从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利益保障,不断完善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

(三)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

当前,我国对于民间金融的认定尚不明确,民间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所以只能由地方政府对其进行管理。从学术界来看,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看法大多是加强对其的监管,而非否定其发展。但是,对于具体明确相关的监管主体,在学术界还未达成共识。解决该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考虑市场因素和政治情况,并结合历史发展状况。所以,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需要结合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四)促进新型金融组织发展

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我国应不断地完善小额贷款管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不仅仅是因为它了解所在区域的融资需求,而且也能缓解正轨金融对地方区域信息不了解的现状,增强信息对称,完善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五)完善民间金融机构的征信机制

目前,我国信用制度还处于初步阶段,许多经济参与者的信用较低,市场经济主体也不重视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必须从建立完善的征信机制入手,一方面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登记入册,建立借款人信用档案,另一方面,针对民间金融的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都有采取动态的跟踪机制,健全各自的信用体系,还可制定信用评估机制,客观地分析和判定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的信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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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玉,王吉恒,孙飞霞.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兼论温州金融改革[J].商业研究,2014,02:161-165.

[3]徐晶.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5,05: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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