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中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大经济背景下,国家对于民间融资的政策性要求不断放松,使民间金融得以迅速发展。民间金融是的地位也有所上升,然而由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所已发的社会纠纷和犯罪,已严重阻碍到民间金融制度体系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建立健全民间金融体系,适时加强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律责任;监管
一、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基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力,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政府都不是由其自主发展的,而是采取各种政策加以干预或监管,这是由民间金融所处的特殊地位、性质决定的。
1.民间金融融资的金融属性之内在需求
金融即资金的融通,民间金融也是社会资金的融通活动的一种,就其本质而言属于金融的一部分。民间金融具有比正规金融更大的市场风险性,政府对其干预度和关注度皆高于正规金融。金融市场的失灵主要包括垄断、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三种,从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这三种风险已经产生,例如民间金融的垄断风险造成大量民间借贷机构和个人不断扩张,借贷利率被大幅度推高,冲击着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民间金融的信息不对称使放贷机构对于债权人选择仅单方面从贷款利率等外部条件进行筛选,易造成不公平竞争,真正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无法与能够提供高额借贷利率的部分不规范企业公平竞争,无法真正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甚至造成放贷者血本无归。
2.民间金融监管是健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部分
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行业良好发展的必要手段,是实现金融资本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等多个方面,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尚未正式进入金融监管的范畴,民间金融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谋得一个合法的地位,对于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市场利率等方面更不存在权威有力的规则,是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种缺失。在现有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块管辖的基础上,增大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有助于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各项措施
1.明确民间金融法律监管主体
民间金融就其本质而言,是金融活动的一种,故对其的监管也应当参照正规金融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参照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笔者认为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仍可采用分业监管的方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查处,其它的民间金融行为的调查、监督、取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于民间金融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协助配合监管工作。
地方银监局行政监管,是地方干预行业内自我监管的一种方式,是一种间接监管。它能克服自律性监管存在的缺陷,通过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对民间金融机构的间接监管。地方银监局的主要监管职能包括:一、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规章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包括企业信用评估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规则等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变通性规定;二、完善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民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括民间借贷机构准入、资本准入、业务准入、人员准入等方面,而退出制度的主要内容为确立破产制度、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明确民间借贷市场退出主导机构、辅助的监管手段、信用评级等内容。设置和完善民间金融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将有利于地方银监局对民间金融相关法律的统一执行和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三、组织和规范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行为。地方银监局负责对地方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罚;四、直接规范民间金融行业自律行为。作为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协助监管模式,地方银监局与行业自律性监督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的金融监管模式。
2.完善行政监管方式的变革
目前民间金融的地位虽在转变,但对其的监管方式尚为简单,主要为“取缔”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方式。这种监管模式不仅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且不利于金融行业的稳定。监管部门应当改变以往的监管模式,将眼光对准民间金融融资运行过程的监管力度,主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间融资的安全问题,界定民间金融的范畴,完善融资方式,避免民间金融成为犯罪行为的掩饰,正确对待民间融资行为。
第二,民间融资的使用方式的规范,构建事后监督机制,监督民间融资资金的走向,避免民间融资为犯罪活动、个人奢侈消费等活动提供经济条件。
第三,民间金融的资金回收机制的建立,民间金融以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为辅,为避免引起社会群体性事件,在借贷时可对集资者进行信用评估、资金使用途径等事项进行披露,以避免不良贷款行为的出现,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自律性监管与司法监管
民间金融机构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指导下,同时承认并接受行业协会为其制定的行业规则,进而成为合格的金融主体,行业协会通过这些规则自觉维护民间金融市场秩序。民间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管职能包括:
(1)制定行业内运作规则。民间金融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则,间接行使监督权。
(2)赋予行业协会以监督执行权,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确保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3)构建奖罚机制。对于民间金融行业内的良好行为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行为实施包括吊销市场许可证在内的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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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章琰(1992.12~),女,汉族,广东人,硕士,广东财经大学,法硕(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