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亟须基本法

2013-04-29 23:08桂敏杰
证券市场周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位阶期货市场期货

桂敏杰

近年来,中国期货创新不断,而其规范始终以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为基础,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不够,不能满足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深层次法制需求,期货市场发展亟须一部基本法作为长远发展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期货市场更是持续稳定规范发展:

一是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如2012年期货市场成交14.5亿手,同比增长37.6%;成交金额171.1万亿元,同比增长24.4%。

二是期货市场品种结构日趋完善,2010年成功推出股指期货,结束了中国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的历史。

三是期货品种数量不断增加,如过去五年来新上市了13个商品期货品种,目前期货品种涵盖了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国民经济的主要产业和金融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商品和金融期货品种体系。

但期货市场始终以《条例》为基础进行规范,存在诸多问题,满足不了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创新发展,《期货法》制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条例》法律位阶较低,规范内容有限,无法满足期货市场规范发展需要

目前,期货市场形成了以《条例》为中心,两个司法解释、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自律规则组成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但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位阶较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中国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FSAP)中,明确指出中国期货市场的法律层级不够。

同时,《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囿于《立法法》的规定,缺少对期货市场基础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也无法实现期货市场特别制度与《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等普通民商事法律的协调。

(二)中国期货市场实现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需要《期货法》提供法律支撑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期货市场已经从“盲目发展阶段”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阶段”,亟须《期货法》支撑期货市场,以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的转变。

一是伴随中国股指期货推出并历经市场检验的若干制度创新,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分级结算制度等,亟待以法律形式加以吸收和固化。

二是近年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逐步放开、期货公司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市场 “混业经营”初露端倪,需要《期货法》对混业经营监管作出前瞻性规定。

三是为了提升中国对原油、铁矿石等国际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保障中国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期货市场将进一步创新发展有关铁矿石、动力煤等战略性期货品种,加大对碳排放权、指数、期权等新兴交易工具的研发,需要《期货法》从基本制度上予以保障。

(三)要处理好证券与期货监管的边界,需要《期货法》予以厘清

证券与期货是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两大传统领域,一般界限清晰,证券与期货分别立法也是境外成熟市场早期的典型做法。但随着股票期权与指数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证券与期货业务上出现了交叉,在监管上产生了冲突。境外成熟市场或者选择在立法规范中进行分工,或者通过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监管法律来应对。

《证券法》主要规范传统的股票、公司债券等。《条例》目前规范的主要是场内期货交易。对于“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和“契约型”证券衍生产品的界定和调整分工、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等问题在法律层面缺乏清晰的规定。当前,在中国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监管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通过《期货法》明确相关证券衍生品种的基本制度,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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