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借款”,当还不当还?

2013-04-29 00:44史友兴李燕汝
伴侣 2013年9期
关键词:借条借款条件

史友兴 李燕汝

一位男子通过网上相亲恋上离异女后,离异女以给孩子交学费为由,向男子借款,双方打下借条并约定“如果成为好朋友或夫妻”借条则作废,将爱情成就与否作为借款要不要归还的条件。谁知,借款后双方关系变淡,男方遂提出要求离异女归还借款,离异女却以关系变淡是因为男方交往不力,且她仍愿意继续交往为由,拒绝归还借款。那么,以爱情成就作为借款条件,法律效力如何呢?离异女要求继续交往,可否免除归还责任?2013年3月18日,一起捆绑爱情的借款纠纷,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终于有了答案。

网上相亲,成功男钟情离异女

现年56岁的林仲平,是上海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总。几十年来,由于饱受创业的艰辛和曲折,加之曾经遭受过感情伤害,林仲平将全部的心血都倾注到事业中,从而忽略了终身大事,至今仍是孑然一身。如今,林仲平已过天命之年,事业有成的他想建立一个家庭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虽说亲朋好友也帮他介绍过一些对象,可是,终因缘分未到而作罢。

2012年6月,在朋友的建议和带动下,林仲平在互联网上一家相亲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将自己的资料上传到网上。很快,事业有成、且是未婚的林仲平赢得了众多女性相亲者的青睐。但是,林仲平已经过了充满激情的年龄,只想找一位善良、贤惠的女子共度余生,因此,那些年轻漂亮的女性并不是他的首选。

经过几天的浏览、细选,林仲平被一组照片深深吸引。照片上的女子名叫虞雅妮,来自江苏省镇江市,虽说与林仲平同岁,也已过了天命之年,但从照片上来看,她依然典雅端庄,风韵犹存。林仲平觉得虞雅妮和自己有眼缘,便将虞雅妮加以好友,通过网络两人聊了起来。

通过一段时间的交谈,林仲平了解到,虞雅妮有过一段婚史,离婚后独自带着十多岁的女儿生活。走出感情失败的阴影后,虞雅妮考虑到自己的能力有限,为了女儿今后的发展,她决定寻找一个合适的人,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让女儿能够没有经济压力地学习成长,因此,虞雅妮也是在朋友的劝说下,到相亲网上碰碰运气。

虞雅妮的坦诚让林仲平很感动,林仲平认定虞雅妮就是自己要寻找的另一半,便几次向虞雅妮提出见面的要求。虞雅妮对林仲平的感觉虽说还可以,但是,失败婚姻的创伤令虞雅妮心有余悸,特别是想到与林仲平在经济上的巨大落差,让虞雅妮不敢轻易接受这份爱情,她觉得双方还需要时间进行了解,便以时机不够成熟且要照顾女儿为由婉然谢绝了。

之后,林仲平不敢再冒昧地提出见面,两人的聊天也没有更进一步,但也一直没有断了联系。因与虞雅妮迟迟没有进展,林仲平也与其他女网友保持着联系。

现实借款,另类借条捆绑爱情

2012年8月,上大学女儿要开学了,经过多方拼凑,女儿的学杂费还差那么一点,无奈之下,虞雅妮便以女儿需要交学费为由,开口向林仲平借款1万元。

1万元,对于林仲平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白手起家的林仲平在生意往来中,养成了凡是款项来去都要有凭有据的习惯。然而,现在面对的却是一个让他感到两难的特殊对象:自己想把虞雅妮发展成另一半,写借条是不是有些见外?林仲平一方面不想错失与虞雅妮交往的机会,一方面也对未曾谋面的虞雅妮保持着些许警觉。思前想后,林仲平还是决定借钱给虞雅妮,并让虞雅妮出具借条一份。

2012年8月的一天,林仲平交付1万元给虞雅妮,虞雅妮向林仲平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人民币壹万元整,如果成为好朋友或者夫妻,此条作废。

借款事件发生后,不知道是因为双方在继续聊天中发现彼此并不合适,还是林仲平让虞雅妮出具借条一事令虞雅妮心生芥蒂,总之,虞雅妮慢慢疏远了林仲平,后来干脆断绝了与林仲平的交往。

见两人相好无望,林仲平便多次催虞雅妮归还借款,却未得到虞雅妮的积极回应。没能抱得美人归,催要借款又无果,林仲平便于2013年2月25日来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虞雅妮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林仲平说:我与虞雅妮于2012年7月通过交友网站相识,但交往不深。2012年8月,虞雅妮以她的女儿需要交学费为由提出借款1万元,我给付虞雅妮现金1万元,虞雅妮向我出具了借条。此后我多次催要,但虞雅妮未予理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虞雅妮返还我借款1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虞雅妮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存款利息。

针对林仲平的起诉,虞雅妮辩称:我与林仲平通过网络相识。2012年8月,林仲平在得知我女儿上学花费较大后,主动提出要借1万元钱给我。拿到款项后,我书写了借条给林仲平,并约定如成为好朋友或夫妻,此条就作废。在我与林仲平的交往中,是林仲平的原因造成交往不能继续,这是林仲平的责任,我现在仍愿意与林仲平交往,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据此不同意归还借条所载款项。

情变索款,爱情借款该不该还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虞雅妮向林仲平借款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借条所载“如成为好朋友或夫妻则此条作废”的约定,属于对借款关系附消灭条件的约定。现林仲平已以其诉讼行为表明双方的关系不属于“成为好朋友”条件成就的范畴,林仲平与虞雅妮至起诉之日亦未登记结婚,故借条约定的“成为好朋友或夫妻”的条件均不成就,林仲平有权要求虞雅妮返还借款。

对于虞雅妮认为是林仲平的原因导致不能结婚,虞雅妮与林仲平仍有交往意愿,该款不应返还的观点,法院认为,虞雅妮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因在林仲平,况且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即使林仲平因主观原因致两人不能结婚,在本案中林仲平亦不构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而致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形,虞雅妮的上述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林仲平与虞雅妮未就还款时间作出约定,虞雅妮应在林仲平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林仲平要求虞雅妮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3月18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虞雅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仲平借款本金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付)。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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