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彤
新兴产业的反垄断事关创新、事关未来,其必要性高于传统行业。而中国在最需要保护创新的IT领域,反垄断却仅停留在偶尔闻之的民间牢骚。
美国最高法院曾在一则判决中指出反垄断的精髓,“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而我国贫富差距增大、公务员热、移民潮以及企业家精神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所不在的垄断对自由竞争的破坏。
尽管两千多年前孟子已斥曰: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简而言之:贱人就是爱垄断!但我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却才刚刚起步。
自由竞争,从效率和创新两个方面推动社会进步,而垄断则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行业的反垄断是解决效率问题,事关当下民生。例如,国家发改委2011年启动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反垄断调查,是要解决资费过高的问题。新兴产业的反垄断则事关创新、事关未来,其必要性高于传统行业。
美国批准全球市场占有率分别达60%和10%的波音与麦道合并,却对各时期新兴行业的龙头保持高压态势。如:1974年司法部控告电话电报公司(AT&T),最终将其大卸八块;对IBM的反垄断诉讼从1969年持续到1982年;1997年起,美国司法部及二十个州,对微软强制要求Windows 95用户安装IE浏览器提起诉讼,微软险被分拆;英特尔、苹果、Google等新行业龙头也屡屡中招。尽管这些年来诉讼、调查多,罚单少,大型企业拆分几乎没有,但不能就此认为,美国在IT行业的反垄断行动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没有针对IBM、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就不会有后来的Google,硅谷的创新生态系统也绝不会有今天的规模。
反观中国,虽然2013年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力度明显增强,接连对白酒、奶粉、黄金首饰等行业的巨头开出罚单。但却有评价称:对“五粮液价格垄断”的查处纯属无事生非。除非国家不再保护商标,如果只有五粮液集团可以生产五粮液也叫垄断,则天下品牌无不垄断。另外,茅台、五粮液根本不涉及民生,打击民族品牌。客观上扮演了国际奢侈品的帮凶。而在最需要保护创新的IT领域,反垄断却仅停留在偶尔闻之的民间牢骚。智能手机快速普及是近两三年的事,移动互联网行业在软件、硬件、模式方面正需要百家争鸣式的创新,而日前腾讯科技一篇文章居然称:“移动互联网门票争夺已结束”。如果市值在1000亿以下的公司连入场资格都没有,业内99.99%的企业将沦为“神农小白鼠”(像神农那样尝遍百草,供大佬观察药效),监管部门哪里有闲暇去给五粮液开罚单?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类有史以来的获利方式不外三种:权力变现、套利及流量变现。权力变现包括合法的税费,也包括不合法的寻租;套利是传统工商业的主要模式。湖南买北京卖、中国生产美国卖,本质上则是套利;流量变现是互联网时代的主要模式,变现方式不外广告、增值服务及电子商务。中国的《反垄断法》针对的只是套利模式,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例举的六种违法行为,三条关于价格,两条关于对象,一条关于附加条件。其实在IT领域,很难让人抓住“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这样的把柄。立法落后于社会实践是必然,但绝不能“自甘落后”。
IT领域反垄断,并不是见市场占有率高就要打。人家的市场占有率本身就是善于创新、勇于竞争的成果。仅以市场份额太高、发展速度太快为理由,轻率地用有形之手“打老虎”,亦是对竞争的破坏。所以,BAT(百度、阿里、腾讯)通过合法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不应当被谴责,但不等于说它们没有可能滥用自己优势去扼杀竞争。任何人合法地赚到十亿、百亿都不应当被谴责,但防止其胡作非为的措施、预案总得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