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徐生成(1983-),男,甘肃武威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规定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犯此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大量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外资企业的出现,使單位犯罪的情况不断增加,这样一来,贷款诈骗罪将单位犯罪排除在外,显然是越来越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遗憾的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将贷款诈骗罪加入单位犯罪。本文仅就“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作浅显探析。
关键词:贷款诈骗;主体;合同诈骗
一:贷款诈骗罪概述:
贷款诈骗罪指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金融诈骗罪”一节,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1997年修订刑法时,正式对其做了规定。2001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中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主体规定的缺陷:
其一,贷款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1997《刑法修订案》规定该罪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处在建立的起始阶段,当时的所有制改革正在进行,社会中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相对较少。该罪在规定之初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应该是防止扩大打击面。当时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如果将单位列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即使最后单位犯罪,因为企业和银行都属于国家所有,贷款不会发生所有权的真正转移问题,故如果规定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则有扩大打击面的嫌疑。可以说,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该款规定是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的,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条的规定则越来越显的捉襟见肘,难以规制现在经济类犯罪,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外资商业银行进入我国后,为了规避贷款风险,对我国境内各类企业贷款业务将会过度限制其贷款程序,这样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再次重申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而根据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情节,我们不难得出,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低于贷款诈骗罪(同样的情节,数额较大的,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立法者有保护国企的嫌疑。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确有难言之隐,也深深的受计划经济的影响。
三.单位作为贷款诈骗罪主体的必要性:
(一)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的案件数量是不断增加的,单位作为主体,往往贷款数额较大,手段也日益向多样化,智能化发展,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欺诈性,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危害性比自然人贷款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符合条件的更应该从重处罚,而不是按照合同诈骗罪的来处罚。这样有利于规范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如果贷款诈骗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则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民企,私企,外企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按合同诈骗罪处理,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轻于贷款诈骗罪,这样就会使大量企业觉得有机可趁,从而不惜以身试法去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这个立法的漏洞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从而降低我国刑法的科学性,也不符合我国刑法所倡导的“罪责刑想适应原则”。
(三)可以更好的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刑法的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犯罪。将单位增加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触犯本条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从而对预谋试图通过法律漏洞而犯罪的单位,起到警示,威慑的作用,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综合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成功加入WTO之后外资银行的进入,现在的单位已经不仅仅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大量民企,私企,外企的出现已经使单位成为一个多元化的概念,而外资银行的进入也迫使我们必须遵守WTO的国际规则。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也为了我国经济更好的发展,应尽快将单位列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这样,不管是对我国立法的完善,还是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培养,都是极为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84..
[2]赵秉志.金融诈骗罪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55.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R].2001-01-21
[4]吴忆萍.论贷款诈骗罪主体[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