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因自家顶楼屋顶漏水,几次找物业公司也没修好。她为此拒交物业费。不久,物业公司将物业费与门禁卡、电梯卡等捆绑,不交物业费就不给办理。胡女士家住30层,为此没法上楼回家,每天只好等邻居回来蹭乘电梯。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有道理吗?
物业费与电梯费是两回事,物业公司以不让乘电梯“要挟”业主交纳物业费的做法不合法。
类似胡女士的房屋质量问题,业主首先要认清开发商与前期委托物业之间是否签订有关房屋质量方面的委托合同。如果物业和开发商未签订这方面的委托管理合同,那么,房屋出现漏水质量问题,就应由开发商负责。如果物业在服务中做得不到位,比如当业主提出房屋漏水之后,物业没有履行积极协调的义务,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相对抗,这叫业主“对抗权”。而且,物业费收取应“按质论价”,如果服务不达标,业主有权要求降低费用。物业公司不应因业主不交物业费,而不让业主乘电梯。
关于持卡乘梯、限制楼层等举措,应召开业主大会,只有逾三分之二的业主通过才能实施。否则,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部门协商解决。
小狗狂吠吓病老人,需要赔偿吗
前不久,市民张大妈在小区内散步,赵女士牵着狗迎面走来,不知什么原因,小狗突然冲着张大妈狂叫起来,并试图挣脱绳索扑向张大妈,张大妈吓得一屁股坐在地上,感觉呼吸不畅,昏了过去。闻讯赶来的家人赶紧将老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张大妈本来就患有心梗,受到惊吓后病情加重,必须住院治疗。事后,就赔偿问题,两家产生争执。赵女士表示,自己养的是条体长不足0.3米的京巴狗,根本不具备攻击性。狗没有咬到张大妈,自己也没有指挥狗冲张大妈狂吠,张大妈受惊病倒是因为她本来就有病,跟自己没关系,所以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大妈将赵女士告上了法庭。请问赵女士需要为此负责吗?
赵女士需要为此负责。赵女士的狗虽然没有咬伤人,但狗狂吠,是导致张大妈受惊病倒的直接原因,按照我国《民法通则》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赵女士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空降物砸伤女童,可状告全楼住户
9岁小女孩丽丽独自一人在楼下玩耍时,被楼上抛下的一个重达1公斤的哑铃击中左臂,造成骨裂。其母卢女士报案。但由于事发于白天,警方无法根据灯光判断哪家有人,确定肇事者。请问,如果最后追查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就白白蒙受损失吗?
受害人不会白白蒙受损失。如果警方找到肇事者,对方要对此负全责;如果最终无法确认谁是肇事者,卢女士一样可以提起诉讼。通过状告整幢楼的人获得赔偿。
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警方查不出肇事者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那么,除了能够自证不在家中的住户,其他住户将分摊承担卢大姐的索赔金额。在我国,此前上海等地,就对不明高空坠物有过这样的判例。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正式工与派遣工同工同酬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不合理现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此外,新法还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实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