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网络融资市场迅速发展,形成了多种创新性融资产品。其面向中小企业、担保方式多样以及互联网公司进入传统金融业务,使得网络融资独具特色。但网络融资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市场缺乏指导和监管,故而有必要对现行市场主要融资产品加以考察后,形成针对性的监管法律法规。
【关键词】网络融资;法律监管;网络平台
一、网络融资的发展现状
这是一个网络融资日益蓬勃的时代。当前的银行机构绝大部分的融资业务面向国有企业和知名大企业,而作为一国经济繁荣活力源泉的中小企业(尤其微小企业)却面临着融资困难。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活跃在资本密集型领域,资金流关系到公司的存亡,网络融资应运而生。早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可视作网络融资的政府推动力。
随后的两年,网络融资迅速进入繁荣发展的阶段。2012年上半年,阿里金融累计向小微企业投放贷款为130亿元,从2010年开始自营小额贷款业务以来,阿里金融累计投放贷款金额已达280亿元。自2009年底推出网络融资业务以来至今年9月末,工商银行已经累计为4万户小微企业发放了6681亿元的贷款。而国内快速成长的P2P信贷平台,2006年至今已有2000余家。2007年至2011年上半年,其整体融资规模由2000万元飙升至60亿元。其融资规模与覆盖范围的快速成长,加之市场上现行监管规定仅《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共同促生了法律上对待网络融资这一领域的重视。
网络融资是网络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广义而言,网络金融的业务主要包括网上支付结算和网络融资两项银行核心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如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期货等。
网络融资曾仅限于通过网络进行为企业与银行之间互相借贷的中介服务。但随着p2p等创新型融资产品的产生,网络作为银行与企业之间中介平台的关系被打破。银行不再是绝对的出借人,民间的影子银行、私募基金等经济实体也可作为放贷人进行交易。可见网络融资的定义已被扩充,泛指通过网络平台所进行的各项融资活动。
二、网络融资的特征
(一)对象为中小微型市场主体
首先,我国网上银行的准入严格,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银行机构才可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且银行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其次,其服务对象与大银行有着鲜明区分。绝大部分会参与网络融资的,都是中小企业、缺少提供的担保条件且名声不现。故而,网络融资产品充分挖掘网络、技术和受众的优势特点,与各大银行“错位竞争”。例如2010年,阿里巴巴联合复星集团、银泰集团、万向集团成立专门针对淘宝网商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无担保或新型担保
融资对象决定网络融资一定需要在担保上找到新的有效方式,才能符合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例如,阿里贷款于2007年连同建设银行推出的“网络联保”,无需抵押,仅需3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即可每家企业获得最高500万元的低利息(年利率7%~8%)贷款,至今,已有1390家在浙江经营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26亿元的贷款。
(三)融资与电商等平台整合
一方面,正是看到了金融业务的商业附加值,并结合电商平台的自身产品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时代找到了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的时机,开始逐渐将自身优势与融资业务整合。例如阿里巴巴的淘宝与阿里贷款的整合。另一方面,传统银行为了能够巩固客户人群,增加忠诚度和充分发挥自身实体网店覆盖的特色,很快在电商上形成了影响。本身既有的庞大资源加之有效利用,传统银行以此面对互联网企业的冲击。例如,建设银行即开通了“善融商务”,包括了“企业商城”与传统融资业务做区分。例如建设银行敦煌e保通,该产品的目标客户十分明确,主要使用对象为经营稳定、短期资金需求大、周转快的客户。
(四)平台开放
开放性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特征。网络融资虽然需要面对风险考验,仍然在开放性上要对比传统业务更为出色。例如,阿里小贷原本只面向阿里诚信通、中国供应商会员的年限会员,已宣布将向除温州以外的江浙沪地区的B2B普通会员开放信用贷款业务。再例如,p2p业务在中国首个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一年半即积累8万注册用户。网络流程的效率和透明,使得交易体验更为便捷高效。
三、网络融资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一)信息不对称。
网络这个平台上,虽然方便快捷,但缺乏面对面直接交流仍有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买卖双方的信息不退成原本就是阻碍银行放贷给中小企业的根源所在,所以,网络平台上的交易更加应当注重信息披露、身份确认和信用评价体系。
1.网络金融企业的应对方案——以阿里信贷为例
以往阿里信用贷款仅针对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江沪浙的付费会员开放,主要就是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因为对付费用户可以掌握的信息更为全面。如今面向普通用户开放,有赖于其信息采集的实力。首先,阿里信贷引入“网商网上行为参数”加入授信审核体系,通过互联网技术的信贷创新,以低成本广泛采集客户的各类数据信息,实时采集、对比、记录、分析。重视数据而非担保抵押,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可以获得贷款。
其次,阿里贷款施行了有效的“网络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其官网说明,“网络信息披露”是指对到期无法归还贷款的企业进行欠贷信息曝光,包括关闭账户、消除企业在阿里巴巴上的一切商业信息,并对企业欠贷信息进行互联网曝光,场所包括阿里巴巴网站、淘宝网站、中国雅虎等,曝光的内容主要包含企业的名称、经营情况、企业法人代表人个人信息等情况。这种强有力的披露机制,能够很好地起到威慑和惩罚的作用。再次,在申请贷款时,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记录,包括个人全部的信用支付历史。这利于借方及平台更准确地预先评估信用等级。最后,阿里信贷建立了守信激励制度,如阿里巴巴诚信通中的会员体系。可见,网络贷款充分利用网络公司最为擅长的信息采集技术,而银行之所以愿意与网络平台合作,就是信赖其对中小企业的了解,削减原本应由银行负担的放贷成本。
2.法律监管
对于信用信息的相关问题,并不应当由法律过分介入。绝大部分系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行为,法律应当给予充分的自由。但对于下列问题,应当予以关注:
(1)法律应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提供依据。主要针对隐瞒其不良信用行为、故意报告财务真实状况等行为。
(2)对非法采集网络信用信息的行为做出处罚。由于银行和互联网公司在网络融资中依旧占据优势地位,利用其丰富的技术资源极有可能逾越公开的信用行为和个人隐私的界限。处在弱势方的借款人此时又急需资金注入而无法有效地维护权益。法律上应当明列禁止性条款,如禁止采集涉及与商业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及非公开的、与借款信用无关的内容。
(3)保护信用信息不受非法利用。愈是详细的信息采集,愈是加重保密义务,以及信息泄露的风险。“1号店用户资料泄露事件”为所有用户和平台敲响警钟。盗窃资料者固然需要承担责任,而网站是否尽到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严格地进行审查。许多电商疏于信息安全,有些技术部门的开发人员皆拥有会员信息访问权限。法律法规应指引企业制定更为严格的内部规范,并严格执行。
(4)信息的共享。这是一个较为指导性的方向,但法律法规或文件中层次上,应当促进这样一个信用体系的构建。甚至于应有行政力量牵头,促使信用信息的共享,这样才能使“信用”作为担保更有其含金量。
(二)风险扩大化
就担保物而言,网络融资的风险较传统业务高出许多。就融资对象而言,网络融资的对象显然偿债能力较弱。例如,在p2p网络融资中,拖欠贷款者多为中部地区到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从事销售或小型代加工工作。网络融资金额一般在3000-5000元,可见其营业规模并不大,或者是并没有急需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多用于短期的、少量的周转。当然这样的微小额融资在个案中的风险是有限的,但不排除聚合后的效应。
网络融资的项目并非都具有一流品质。以网络融资中介为例,由于风险投资已将自己关注的行业、有兴趣的企业和有潜力的新型企业进行了一轮筛选,所以,需要寻求网络融资平台作中介的并非“完美”项目,更多是需要进一步投入、磨合、搭建团队的项目,这显然加大了风险。实际操作时为减小风险,限制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获取更为完整的信息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例如目前的网络信贷平台的最高借款额度只有30万,还款期限最长只有48个月,且额度较大者仅限于信用较好、有实体店和具体住所的客户,其借款风险不大。但针对高息贷款炒股等现象,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和水平并不理想,即便关闭了“融资炒股”为标题的帖子,依然存有大量“借款消费”的擦边球,且对资金的用途无有效监管。
(三)资金流动性
如果网络金融机构所储备的资金不足以兑换客户所需,那么其本身的公信力就会降低,从而威胁到整个行业的稳定。“资金池”的引入有效提高了贷款成功率。比如2009年,上海、浙江、杭州三地政府携手建行及阿里巴巴,在沪杭两地分别签署了《网络银行业务合作协议》,共建网络银行“风险池”,以针对性地帮助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小企业,降低获得银行信贷的门槛。
另一方面,对于新型的融资渠道所呈现更为平民化、简单化的操作过程,那么融资中出现的资金不足,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疏于获取资金状况的责任?如今市场各方关系复杂,法律应当尽快将网络民间借贷纳入到正规体制中。设立严格的放贷人考核标准和程序化的事前考察模式。
四、监管发展趋势
(一)风险控制
金融加之互联网效应所产生的连锁反应,尤其在全球一体化的情况下,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网络融资逐步走出纯粹的接待,开始与金融领域的其他行业相连接。例如,阿里星1号、2号将小额贷款与信托的结合。在电商平台提供贷款后,将信贷资产打包,由山东信托购买其收益权。这种小贷-信托模式,如若缺乏限制,可能会出现多次转让信托资产,虚增资产从而产生极大风险。
故而,在2011年底,银监会下发口头通知到部分信托公司:“严禁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业务合作”。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多渠道方式,小贷公司将会面临融资困境。所以,试水转让信贷资产可以说是情理之中。在风险控制上,通过事前筛选客户,时候控制资金流向;或提高对小贷公司要求,设计出风险较小的产品,可以说是最现实可行的办法。
(二)保持对创新网络融资产品的敏感度
网络融资的发展迅猛,而政策则相对滞后。如何监管,谁来监管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网络金融仍在游走于灰色地带,2011年央行发放支付牌照,成立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对p2p行业的兴起,也只是在2011年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并未有具体的监管措施。网络社交中的虚假信息会导致交易的风险,甚至犯罪。对待新型的担保方式,法律上缺少依据。例如,盛融在线即打算国内首次将第三方担保引入到p2p中,以吸引出借人,承诺一旦违约,借款人可以得到100%的赔偿。
(三)注重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与规范,将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
上文的诸多例子表明为了自身的利益,网络融资企业已在尽可能地规避风险、细化流程。虽缺乏法律指导和行业先例,但已取得一定的有益经验。在具体的操作上,监管者比不得企业更为了解网络融资行业,鼓励“自律”是为必须和有益,注重督促和协助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从内部现行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采取措施。任何外部监管行为只能起到揭示性作用,真正能够渐少甚至避免风险发生则需要依赖于金融机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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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梁程(1990—),女,广东佛山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