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
【摘要】改善行政管理,发展民主政治,维护廉洁,惩治腐败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审计监督作为行政监督体制中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对监督财务行政,维护财经秩序,推动依法行政,有着重大意义。本文分析经济转型期的我国政府审计工作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政府审计;现状;对策
国家活动中的经济责任关系是产生政府审计的根本原因。政府审计制度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巩固其政治统治和完善政治体制的重要机制。我国的政府审计在经济活动和行政权力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审计职能已不能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因此处于我国经济发展转型期的传统政府审计制度面临着各种特殊的严峻考验。
一、政府审计的重要作用
政府审计的监督作用,是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职能、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政府审计监督对于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均能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1)制约作用:a.揭露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的经营行为;b.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c.揭露经济资料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2)促进作用:a.促进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b.促进内控制度建设和完善;c.促进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正确处理。
二、我国政府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政府审计部门体制制约政府审计作用的发挥
1.政府审计职权尚无法起到制约权利的作用
“著名的政治学家C.A.利兹在《政治研究》中指出,立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控制方式有委员会的调查权、质问时间、财政控制、民政专员控制等,其中“财政控制”主要是指政府审计。由此可见,现代政府审计是保障民主政治的核心——分权与制衡机制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方式之一,是从经济监督角度出发对行政部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一种制衡”①。制约权力需要充分的职权,要么是将政治、经济、财政、司法等权力结合在一起,要么是借助法律程序来处理经济问题,要么是将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结合在一起。所以,要解决我国当前政府审计职权问题,应当选择司法型审计模式,在确保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不断增强政府审计的权威性,并通过修改审计法以强化审计的职权,从而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2.我国政府审计的进展和“独立性”受制约
由于在现阶段,我国政府审计仍然采取行政型的隶属模式,审计报告向政府做报告后再向人大报告。这样的体制使审计往往受到各级政府“一把手”对审计的认识程度的影响,还有些问题会被政府隐瞒不报。目前,我国政府审计受同级政府的制约较大,即使在审计业务上规定了某些独立性,也往往因干部任免等受制于同级人民政府而无法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3.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得不到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政府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监督国家财政收支。但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且我国审计机关的经费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两者关系明显不顺,审计部门的工作会受到制约,客观上影响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
(二)审计权力未完全到位
尽管我国《审计法》第40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制止违法的经济行为,有权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然而,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尚无法真正达到制约权力的效果。我国政府审计工作未完全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尚无法真正达到制约权力的效果;二是受传统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人们总是认为审计就是审查会计,无须赋予审计更多的权力。正是由于审计权力不到位,使审计机关无法履行其职责。
(三)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不高与审计报告的权威性不强
尽管实践中,《审计法》已赋予了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报告权和确定了审计结果公开报告的基本要求,但对审计结果的报告期限、形式、报告对象等的规定存在不足,以至于这一含糊的规定给了那些想隐瞒审计结果的工作人员以一冠冕堂皇的理由。长期以来,审计结果仅在被审单位或与之相关联的政府部门内部通报,直至近两年也仅在两会期间集中向人大报告审计结果,很少公之于众。这不仅损害了政府审计的形象和社会影响力,侵犯了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信息的知情权,还会造成政府审计监督体系的局部失效,削弱政府的执政能力,进而产生信用危机。
(四)审计依据配套性差
政府审计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一般说来审计机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而逐步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国有企业有明确规定,而审计机关在处理其他几类被审单位的问题时感到“无所适从”。
三、我国政府审计问题的对策分析
基于对现阶段我国政府审计中所存在问题的充分了解,同时,还考虑到我国政府审计工作发展的实际,目前采取如下的对策措施应是有着相当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的。
(一)逐步实现审计管理体制朝立法模式转变
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产物,审计的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涉及到独立性的问题大都与现行审计体制有关。我国审计体制应实现“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模式的转变”。在立法型模式的审计体制下,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打破目前“双重领导”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审计管理体制,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分别专门负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金的监督;省级审计机关同时接受审计署的业务领导,既有利于对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资金的监督,又有利于审计系统加强业务建设。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审计人员素质
首先,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对政府审计人员违规现象处理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的惩处。其次,对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选拔、审计范围、审计职权、经费来源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审计人员实际操作时有法可依,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完善国家审计准则,加快完善我国政府审计准则体系工作。
此外,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及审计能力也是当务之急。提升审计人员工作能力,一方面,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诚信为本,廉洁奉公。通过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适应新形势对审计人员的要求。
(三)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提高审计成果质量
“审计不是风暴,而是透明”②。加强阳光工程建设,明确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使审计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具体措施总结起来有以下两点: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或网络,建立一个审计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和完善审计统计指标体系,全方位地向社会介绍、说明审计机关的工作;另一方面对存在重大违规问题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可以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进行曝光,调动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考虑到审计质量对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影响,各级审计机关还要把加强审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作为提升审计成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四)实现审计监督权与处理处罚权适度分离
我国的审计机关虽拥有审计监督权的同时拥有处理处罚权,但在实际中又存在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不得力。在审计机关的权力分配与国际“两权分离”接轨的同时,将审计监督权与审计处理处罚权适度分离。这不仅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审计人员的廉洁、防止以权徇私行为的发生,更有利于审计结论结果的落实和审计结果处理透明。
注释:
①梁素萍.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财经监督,2010(05):68-70.
②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的政府审计报告[R].
参考文献
[1]陈青松.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趋势[J].公共行政,2010,10:131-132.
[2]刘成立.政府审计“杀毒”功能与国家经济安全[J].财会月刊,2010,9:66-68.
[3]Mark E.Peecher &Rachel Schwartz.Its all about audit quality:Perspective on strategic-systems auditing.Accounting,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2007,Vol.32(No.4).
[4]GAO.GovernmentAuditing Standards(July 2007 Re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