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别怕,我们有权说“不”

2013-04-29 00:44颜梅生
中华家教·幼儿版 2013年9期
关键词:热水瓶人身表哥

幼儿园是孩子的快乐天地,他们不仅可以在此学到知识,而且可以从小接触集体生活。然而,现实中许多孩子却偏偏在幼儿园受到了伤害,一些孩子甚至家长却对此忍气吞声。其实,面对伤害,家长和孩子有权说“不”!

未尽职责,幼儿园应当赔偿

【案例】佳佳是一家幼儿园中班的学生。2013年1月9日上午,因一名幼儿患有感冒,老师利用课间休息为其服用药物时,随手把热水瓶放在课桌上,不巧被玩耍中的其他幼儿撞到,热水随即将站在旁边的佳佳胸部以下大面积烫伤,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面对索赔,幼儿园以系他人撞到热水瓶为由拒绝。

【专家点评】 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佳佳恰恰是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而老师明知热水会将人烫伤、明知孩子好动随时有可能将热水瓶撞到、明知不宜将热水瓶放在课桌等容易碰撞之处,却疏忽大意未加防患,明显存在过失,即未尽到管理职责。

设施不全,幼儿园难辞其咎

【案例】?2013年1月31日,一家幼儿园利用春节假期进行室内维修。可时至2月3日开学后,部分楼梯栏杆尚未安装。为不耽误孩子,幼儿园一边上课,一边继续安装。可就在当天下午,4岁的萌萌因在拥挤中从三米处掉下而摔伤。由于幼儿园拒绝赔偿4万余元医疗费用,萌萌父母只好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萌萌提起了诉讼。

【专家点评】幼儿园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家长将萌萌送入幼儿园后,幼儿园便对萌萌产生了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幼儿园提供的设施却存在潜在危险—未安装好栏杆,而萌萌恰是因此受到伤害。

外来伤害,幼儿园并非免责

【案例】 2013年2月7日上午,4岁的婷婷将薇薇推倒在地后,薇薇跑到旁边小学叫来其12岁的表哥“报仇”。因婷婷平时比较蛮横,老师面对表哥殴打婷婷却置若罔闻,目的是想借助表哥教训婷婷,使其日后再也不敢放肆。由于表哥出手太重,婷婷被推后头部撞到墙角,造成重伤。事后,学校以婷婷系受他人伤害而拒绝担责。

【专家点评】 幼儿园不能因此免责。《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老师明知表哥伤害婷婷却不加制止,不仅“未尽到管理职责”,且根本就不想尽管理职责,自然必须对表哥及其监护人不能或无力赔偿部分补充赔偿。

保险到期,幼儿园仍需担责

【案例】早在2012年3月15日,一家幼儿园即以家长出钱方式,为幼儿购买了为期一年的学生平安保险,倩倩便是其中之一。至2013年3月16日保险到期后,幼儿园曾要求家长续交保费,由幼儿园代办,但倩倩家长并没有按时缴费。四天后,倩倩在玩游戏时摔伤,花去6000余元医疗费用。幼儿园则以家长未交保费为由,拒绝赔偿。

【专家点评】针对在幼儿园入学的幼儿,法律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就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虽然倩倩父母没有按期缴纳保费,再由幼儿园代办保险,但因该保险非法定强制险,且倩倩家长未缴纳保费后,幼儿园已接纳倩倩入园,就仍对倩倩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对期间发生的损害,虽然幼儿园在作出赔偿之后,无法再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幼儿园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颜梅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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