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利曼 张健龙
大学校长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的大学校长选聘机制离不开法律的赋权和保证。研究从世界一流大学校长选聘制度入手,结合我国大学校长选聘现状,站在法律角度,主要考察大学校长选聘标准、选聘机制和聘用机制三个层面,进而提出改进我国大学校长选聘制度的建议。
大学校长选聘制度法制化大学校长是大学的领军人物,一定程度上是大学的灵魂。国外著名高校普遍重视校长的选聘工作,并在法律层面对大学校长选聘进行赋权和保证。借鉴世界一流大学校长选聘制度,完善我国大学校长选聘的法制化,对我国高等教育的优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校长选聘标准
具有大学校长选聘资格是参加大学校长选聘的重要前提,世界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对本国大学校长选聘资格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法国在2007年颁布的新《大学自治法》,对校长的选聘资格做出规定,即不一定具有法国国籍,也不限于本校人员,但必须是教授、研究人员、讲师,或身份相当的人。耶鲁大学在校长选聘标准中规定,校长必须对学校的所有机构以及特别项目了如指掌、能充分了解把握最新的信息并能参与一切事务、了解教职工的相关情况。
反观我国大学校长的选聘资格,更加侧重于其政府官员身份,而不是学术和教育领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校长资格的标准并未给出详细说明。纵观近十年我国高等院校校长的选聘,大多属于“空投型”任命。由于政府任命主体责权过于集中,导致大学校长的权力主要来源只有“行政部门的授予,而没有法律与公众的赋权”。大学校长选聘资格需要在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中得到细致的规定,在这方面,我国校长选聘资格标准在立法和法律执行上都落后于国际一流大学水平。我国相关法律对大学校长选聘资格的认定笼统空洞,缺乏可操作性,大学的规章对大学校长选聘资格也没有做出详细解释。因此要实现大学校长选聘法制化,就必须在选聘资格上不断完善。
二、大学校长选聘程序
西方国家根据现代大学制度的成熟做法规范了大学校长选聘程序。通常选聘的过程如下:现任校长在离职前一年通知校方,然后成立选聘委员会;参选本人申请和别人提名皆可,要提供完备的专业和管理方面的个人履历资料;选聘委员会从名单上筛选出几个候选人并请来面谈;候选人要到各院系去接受质询,回答教授学生提出的问题;搜集各方意见后,选聘委员会投票决定最后人选,对素质的考量是始终放在第一位的;最后才到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由政府任命。
从法律和学校制度上规范大学校长选聘程序,是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这保证了校长的选聘符合学校办学要求与办学使命,而校长在办学过程中将对学校负责、对教授负责和对学生负责。可是现在国内大学校长的任命,非但没有在法律和规定上明确这种选聘程序,而且连校长任命程序也不透明和公开,大学教师和学生的知情权被剥夺。不少高校新领导的任命,在宣布前一分钟都是秘密,教职工和学生们纷纷猜测,对新任领导是何方神圣毫不知情。
三、大学校长的聘用机制
世界一流大学校长聘用机制主要包括聘用主体、聘用方式、聘期以及退出机制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聘用主体:董事会或政府部门
董事会任命校长的情况各不相同。如阿姆斯特丹大学的校长由大学监事会任命;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校长选聘和任命权都归属大学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任命校长的情况多为欧陆国家和日本,校长的选聘与任命在传统上是分离的,大学一般自己选聘校长或直接由教授会选举,但最终须由政府任命。
(二)聘用方式:通过委任或聘约明确职权义务
世界一流大学的校长在接受聘用时,董事会或政府部门会通过委任或聘约对校长在任期间的职权与义务进行规定。
(三)校长聘期:固定聘期或弹性聘期
世界一流大学校长的任期一般由各国的《高等教育法》或大学宪章规定,分为固定聘期和弹性聘期两类。
(四)退出机制:转岗、解聘、自然退出等多种方式并存
世界一流大学的校长离职之后,有的到其他岗位从事学术或行政管理,有的则被聘任到其他大学任校长,也有部分校长离任后在政府、商业部门、非营利组织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机构中工作。除了自行离任之外,校长也会被董事会解聘。
据有关调查,我国大学校长的平均任期为4.1年,而美国同类大学的校长任期为12.2年。我国大学校长的聘任机制,政府任命制下产生的大学校长是官僚体系中重要的成员,政府有需要与有安排的话,大学校长就随时可能被换掉,任命制中对大学校长的选任虽然也有法定的程序,但是很不完善,尤其是对任职条件的规定模糊、笼统、操作性差。而程序也过粗,操作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自然其聘期也是随政府需要而更改,没有形成法律和制度上的长期机制。
虽然我国大学校长的选聘制度与世界一流大学的校长选聘制有所区别,但是在大学校长任命(选聘)法制化的道路上,我们都有一样的目标,就是用法律和规章为选聘校长保驾护航,明确校长选聘资格,严格校长选聘程序,完善校长聘用机制。科学的校长选聘离不开法律的赋权和保证。我们必须将将大学校长选聘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最终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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