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

2013-04-29 00:44赵秉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网量刑刑罚

赵秉志

新中国建立60余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和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从反腐败的现实需要看,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仍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反腐败刑事政策日趋科学,更加注重对腐败犯罪的事前预防,更加注重反腐败政策的法律化;第二,反腐败刑事立法日益健全,罪名体系较为完备,刑罚设置较为科学;第三,反腐败刑事司法日渐理性,更注重适用的统一性与长效性。

尽管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反腐败刑事法治理念有待更新:在刑法功能上存在着一定的刑法依赖观念;在刑罚运用上存在着一定的抓大放小心理。第二,反腐败的刑事法网不甚严密,存在罪名体系设置不合理、行为对象限定不合理、行为方式设置不当、行为目的限定不合理四大问题。第三,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设置不甚合理: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不同情节的犯罪的量刑档次没有拉开,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标准难以准确、全面地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利于实现刑罚公正。第四,反腐败的刑罚设置不太科学,未设定合理的资格刑和罚金刑,对腐败犯罪设置和适用死刑,与腐败犯罪的罪质不符。

对此需要从五个方面完善反腐败的刑事法治:第一,适时更新反腐败法治理念,树立反腐败的刑法谦抑理念与宽严相济理念。第二,适当完善反腐败的刑事法网,包括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和“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以适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扩大部分腐败犯罪的行为范围;合理调整刑法典分则的章节设置。第三,及时调整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采用“概括数额加其他犯罪情节”的模式。第四,严格限制乃至废止腐败犯罪的死刑:当前情况下要严格限制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长远来看应当废止腐败犯罪的死刑。第五,合理增设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和罚金刑。

(摘自《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第49-58页。)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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