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婧
国内A公司于2012年9月至10月向阿联酋买家B公司出运5票货物,申报发票金额USD48万,申报支付方式D/P 60天,中国信保批复买方信用限额D/P 60天USD50万。货物到港后买方拒收,2013年1月15日,A公司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
案件调查进展
中国信保介入后,通过调查发现此案中涉及的货物为一种金属原材料,受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该商品的国际市场报价一路走跌,据此初步判断,B公司拒收货物的原因应该是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A公司出运的5票货物共计400MT,其中240MT是发往B公司所在地阿联酋,目前已经到港,其余的160MT则是按照B公司指示发往尼日利亚,目前仍然在途。针对此种情况,中国信保与A公司制定了如下策略。
第一,对于已经到港的240MT,利用中国信保的海外渠道对B公司施压,使其尽快付款提货。
第二,对于在途的160MT,由于尼日利亚海关的特殊规定,如货物到港后拒收,无论转运或退运都需要原买家的“不反对确认书”,这将使A公司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地,鉴于此,中国信保要求A公司立即着手退运安排。
根据此案件处理思路,中国信保与A公司兵分两路开始了艰难的追讨进程。
一方面,中国信保的海外律师很快与B公司取得了联系,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对于已着手退运的160MT的安排并未向B公司提及,律师要求B公司就此案项下全部货物立即付款提货。在初次与律师的接触中,B公司承诺会分两次付款并提货。根据以往案件处理经验,中国信保判断B公司的承诺只是其缓兵之计。果不其然,B公司在其承诺付款日再次言而无信。经过律师继续跟进,B公司终于暴露了真实意图,B公司表示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无法按照合同价格提取货物,希望A公司给予一定折扣。
另一方面,A公司在积极安排160MT货物的回运,利用B公司提出折扣的时机,中国信保的律师向B公司表示,由于折扣要求,将使A公司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对于在途的160MT希望能够回运。“退运”计划在此时提出,合情合理,合乎人情。果然,B公司经过考虑,对A公司的退运安排表示了理解和支持。
最终,B公司以折扣价格提取了全部240MT货物并支付了货款,A公司成功将160MT货物回运并进行了妥善处理,使损失降到了最小。
给我们的启示
第一,洞悉国际市场风云变幻,及早做好应对措施。国际市场商品的价格变化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作为出口商要时刻关注这种变化。只有时刻警惕,出口商才能够防患于未然,先期制订方案B,当出现拒收风险时,就不会束手无策任由进口商摆布了。然而实践操作中,大多数的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就往往高枕无忧、坐等收钱,由于没有事前的预估和筹划,当国外买家拒收货物后往往陷入一筹莫展的境地,最终往往是钱货两空。
第二,知己知彼,不被“霸王条款”左右。此案中由于对尼日利亚海关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160MT货物才未能轻易落入B公司囊中。如果未能在事前对此项规定有所了解,可以设想货物到港后也将面临同样被拒收的命运,而B公司一定会以种种借口拒绝配合出具“不反对确认书”,以此作为“压价”的筹码,甚至会等到罚没期以超低价将货物买走,而A公司最终将一无所获。虽然尼日利亚海关的规定并不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海关,为了保护其进口商的权益,在相关规定中有着这样和那样的陷阱,广大出口商唯有时刻擦亮眼睛,才能避免陷入无助的境地。
第三,识破国外买家的缓兵之计,暗度陈仓。本案中,B公司在与中国信保律师的第一次接触中,承诺将会支付货款提取货物。事后证明,这不过是买家的缓兵之计。如果A公司在B公司的承诺下就放松警惕,中止160MT的回运安排,那最终的结果将损失惨重。对于拒收案件,买家的态度依据其对货物的需求,基本上分为两种:还想要货和不想要货。对于已经对货物没有兴趣接收的买家,往往在和律师的第一次接触中就会表明想法,甚至完全拒绝与律师的接洽。而对于那些对货物还有需求的买家,其拒收的真实原因往往是希望以更低的价钱购买货物。此种买家往往就如本案中的B公司所表现的那样,在第一次的接触中先以种种承诺稳住出口商,随着时间的推移,货物在港的费用越来越多,同时距离拍卖期也越来越近,这个时候买家才会提出打折的真实意图,而此时出口商已经毫无退路可言。
纵观各国出口保险的发展,不难看出拒收风险是一项复杂度很高、需要极高专业性来应对的风险,这也是目前大多数ECA机构不予承保拒收风险的原因之一。因此,面对这项高难度的挑战,仅仅事后补救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我们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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