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浪来袭,你的高温津贴到手了吗?

2013-04-29 00:44颜梅生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3年9期
关键词:防暑降温最低工资津贴

颜梅生

入夏以来,各地气温持续上升,有些地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信号频发。面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却往往为节约用工成本而偷工减料,甚至干脆拖延或拒绝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物品冲抵

案例: 2013年5月15日,虽然立夏才过去10天,但赵晓薇等16名员工所属公司所在地的气温已经接连多天在35℃以上。为了不因高温耽误生产,公司要求赵晓薇等人照常露天工作,只是提供了充足的解暑、清凉饮料,并发放了相应的保健用品。月底,赵晓薇等人领工资时,发现没有高温津贴。公司的解释是已提供解暑、清凉饮料,发放了防暑保健用品,与高温津贴相抵。

点评: 公司无权冲抵高温津贴。一方面,解暑、清凉饮料以及保健用品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而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期在岗的劳动者,即只要在崗就应当人人有份。具体给付时间一般为5~9月,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对高温天气的界定来确定。高温津贴则是针对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并非人人有份,通常只面向需要在室内气温高于或等于33℃、露天气温高于35℃环境下工作的人员。这类人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的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另一方面,高温津贴的给予方式不同于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

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案例: 刘秀兰等5人于2013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入夏以后,为鼓励刘秀兰等能坚持在烈日下工作,公司规定,只要当日气温在35℃以上,便可在下午下班时从作业组长处领取20元高温津贴。可当刘秀兰等领取2013年5月的工资时,却发现工资比平时少了100元。原来,此前刘秀兰等已经领取的5天高温津贴,已被公司计入她们的最低工资之内,并从中扣除。

点评: 公司不得将高温津贴计入刘秀兰等的最低工资内。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从中可以看出,高温津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而必须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另行给付。

高温津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案例: 2013年5月,李银茹等7人有4天高温时段在室外工作,他们本以为按公司的承诺可以领取到一笔高温津贴的,但李银茹发现自己所领报酬中并没有该项目,遂找公司问询。公司领导虽表示一定会如数支付,但提出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加上需要领取高温津贴的员工不止他们7人,往后也还有应当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和人员,故经公司研究决定干脆到年底一并结算,不再按月发放。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鉴于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如果公司不按期支付便构成拖欠,李银茹等自然可以通过相关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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