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析哲学与辩证哲学的对话

2013-04-29 00:59张建军桂起权翟玉章潘天群
江汉论坛 2013年9期
关键词:辩证法

张建军 桂起权 翟玉章 潘天群

摘要:这是一次两位分析哲学学者(翟玉章和潘天群,代表对辩证法的批判一方)与两位辩证论者(桂起权和张建军,代表对辩证法的辩护一方)之间的四人讨论会。主要是讨论在辩证法(及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连同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之间的关系问题,重点在于辩证矛盾和辩证逻辑。批评方翟和潘认为,“辩证逻辑”要么是混乱的,要么是非正统、非标准的变异逻辑。如果是前者,当以它宣扬赤裸裸的矛盾为由而抛弃之;如果是后者,它在逻辑家族中自有一席之地,但它和标准逻辑在概念上并不能相互定义。辩护方桂和张都提倡辩证逻辑,但在对形式逻辑及矛盾律的看法方面又不尽一致。张主张矛盾律和形式逻辑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可违背:辩证矛盾绝不是逻辑矛盾,而是形式逻辑处理不了的另类矛盾。桂主张辩证逻辑是一种非经典逻辑,一种变异逻辑,矛盾律虽然不可违背,却可以超越,经典逻辑只是变异逻辑的极限情况。变异逻辑才是普遍情况。讨论的目的只在于澄清概念,消除含混,至于谁对谁错,没有最后定论。

关键词:辩证法;辩证逻辑;形式逻辑;逻辑矛盾;辩证矛盾;分析哲学

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9-0074-09

一、背景的交代

张建军:在正式讨论开始之前,先交代一下这次“关于辩证法的专题讨论”的缘起和安排。今天安排的是“四方会谈”——翟玉章、潘天群代表辩证法的批判者,桂起权、张建军则代表辩证法的辩护者,PK一下(后文中简称翟、潘、桂、张)。

这次对话的起因,缘于几天前在我系举行的首届“哲学践行工作坊”上翟玉章老师的一个发言,他一方面强调逻辑分析的重要性及其分析路径,另一方面却顺势从分析哲学视角对“辩证法”进行批判。参加会议的桂起权老师非常赞赏他的分析风格,却完全不能接受对辩证法的猛烈抨击。因为工作坊的主题限制,桂老师建议设置另一个小型会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我们接受了这一建议,于是作出今天的安排。现在我们制订这次论辩的规则:1.只允许以上四人讲话,听众不插话(有话可以最后再说):2.每人讲话不能太多、太长。

在展开讨论前还要做一点简单的历史背景的介绍。桂老师在前天所做的关于“辩证逻辑是什么”的公开讲座中,用了一个特别的词“旧教科书的辩证法”,以便与马克思等人本真的辩证法相区别,它指的是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辩证法”。这种教科书在上世纪30年代中叶形成于苏联,是苏联党内批判德布林学派过程中的产物,当时那种所谓“辩证法”以彻底反对形式逻辑的面貌出现,认为形式逻辑=形而上学=反辩证法。历史的不幸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在中国的大规模传人就在30年代,无形中就连带地传人了这些错误观念。1937年8月毛泽东《矛盾论》的原初版本。原来就有一节“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那时叫做“形式论理学与辩证论理学”,也是持这种反形式逻辑色彩的观点的。

桂:列宁《哲学笔记》(包含《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俄文版也是1936年出版的,于是批判德布林学派的材料中就引了不少列宁论述辩证法的语录,由博古翻译成中文,在延安供党内学习。毛泽东《矛盾论》中的列宁语录就来源于此。

张:不过,斯大林40年代末在讨论语言学问题的著作中为形式逻辑(只是传统形式逻辑)平了反,中国滞后了一点,50年代初出版的《毛泽东选集》中的《矛盾论》不再批判形式逻辑,此后在“逻辑大讨论”中形式逻辑就变为了“好东西”。1956年毛泽东还为数理逻辑也平了反。可是苏联30年代教科书的观点影响太深太广。不但影响了此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对西方学界也产生巨大影响。这在科学哲学家波普尔的《辩证法是什么》和邦格的《辩证法批判》中体现最为典型;另一典型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科恩(又译柯亨)的观点,他主张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分析性重建”,但认为必须去掉辩证法。他直言不讳地认为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坏东西”。这也是大多数“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思潮还有另一路径。这就是该思潮的另一创始人埃尔斯特“重建辩证法”的路径。埃尔斯特认为辩证法是“好东西”,对它也可以“分析性重建”。这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思潮中是少数派。但近来在澳大利亚形成了以辩证法的分析性重建为主要宗旨的“新辩证法学派”,他们认为分析风格的辩证法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现时代来说又是十分必要的。著名的次协调逻辑专家(次协调这个词我一直主张译为“亚相容”,今天用桂老师的译法)普利斯特也是这个学派的一员,他的特点是承认有“真矛盾”,与保加利亚的彼得罗夫相一致。

桂:普利斯特喜欢用trans-consistent logic(超协调逻辑)这个词,da Costa则喜欢用para-consis-tent logic(次协调或亚相容逻辑),同一个意思,但用语习惯有差别。

张:这里提及埃尔斯特和新辩证法学派,是想说明我们这里关于分析哲学和辩证法的“对话”,不能理解为二者之间的PK。与埃尔斯特和新辩证法学派类似,我和桂老师都是坚持分析哲学的“分析精神”的,在这一点我们之间应当是没有根本分歧的。我们的分歧点在对待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的态度上,这是本次讨论要PK的地方。下面先请翟老师发言。

二、从微积分看辩证逻辑同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

翟:在我看来,“分析精神”首先就是要诉诸于逻辑分析,这里的逻辑就是形式逻辑。我的谈话的主题、主要问题,就是关于辩证法、辩证逻辑同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

张:这可以作为我们这次讨论的中心问题:辩证逻辑同形式逻辑的关系,连同直接相关的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关系问题。整个讨论、争论就嗣绕这个主题。

桂:实际上,这两个问题紧紧纠缠在一起,难分又难舍。

张:但在表述上总得有个先后次序。

翟:从辩证法家那里可以得到两种论调,一是说好比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高等数学是在初等数学基础上大大加强了,是一个发展。以此作类比,辩证逻辑并不违背形式逻辑,而是在形式逻辑基础上有突破、有发展,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很好。二是认为,辩证逻辑克服了形式逻辑只注重静态的局限。以下这段文字引自方舟子的《新语丝》电子杂志:“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注的重点不同,表现在形式逻辑关注思维和现实世界中同一的、确定的、静态的、孤立的、对立的、局部的方面。而辩证法关注思维内容及现实世界中矛盾的、不确定的、动态的、运动变化的、相互联系的、相互转化的、整体的方面。”类似的论调在国内不少讲辩证法的书上都可以读到。可是,我愿意指出,形式逻辑并没有这里所说的这种局限性。逻辑规律应当对整个论域一概地有效,无论动态还是静态。又冈为任何对象当然都是与自身同一的,任何对象都不会具有相互矛盾的性质。因此,“同一”这个词是多余的,“矛盾”这个用法是错误的,应该剔除出这份清单。

张:其实这就是30年代苏联教科书的观点,它本身就成问题,没有什么新鲜的东西。

翟:形式逻辑是不承认矛盾的,而辩证逻辑恰恰是承认矛盾的。当然也许这里面有误解,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所说的“矛盾”不一样,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有人把它当作一回事就不对了。但我的问题是,它们到底有什么不一样?要知道,接受矛盾是很荒谬的事情,如果连矛盾都可以接受,那么还有什么荒谬的事情不能接受呢?

桂:你的想法与杜林十分相似。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提到过,杜林对“矛盾辩证法”很有意见,越矛盾、越荒谬的事情,怎么会变得越像真理、越可信?岂不莫名其妙吗?!事实上,你预设了司各特规则,A与非A不能推出任意B。

翟:我看你是想说,有些矛盾(如逻辑矛盾)不可以接受,但又有些矛盾(如所谓辩证矛盾)可以接受。这何以可能?怎么才能解释得通?我设想了一条可能出路:也许“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只有表面相似性,实质上不可相互定义。然而既然不可相互定义,风马牛不相及,也就不可通约了,无法相互解释。这就是我的“惑”,需要向你们请教。

当然我也有我的“不惑”。例如颜色,不能说非黑即白。有人认为这是对排中律的挑战,依我看这是误解。排中律所要求的“非此即彼”,并不是非黑即白,而是说黑与非黑之间没有其他颜色。有些值得一谈的是语言模糊性引起的问题。如,有人从远处走来,他的头发既非浓密亦非稀疏,但我们不能说他“既秃又不秃”,亦此亦彼。这里的真相是,我们在这些暖昧的情况下暂时不作判断,既不断言他秃,也不断言他不秃,这样做并不违反排中律。这里的问题并不在排中律,而在于“秃”这个模糊概念。日常语言中有大量模糊的概念,只要它们不影响日常的交际,我们就可以忍受它们。但一旦对交际和认知造成障碍和混乱,我们要采取的策略不是去修改排中律。更不是要采取什么亦此亦彼的辩证思维,正确的做法是为模糊的概念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另外,空名和无所指的摹状词、集合论悖论等也引起了一些问题,解决的办法也一样。

桂:陈真教授当年在武汉大学的硕士论文就是讨论《专名与摹状词理论》的。罗素区分了专名与摹状词,消解了“排中律疑难”和“负存在句疑难”,捍卫了经典逻辑的合法性。我在《当代数学哲学与逻辑哲学入门》中,就把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看作捍卫经典逻辑时的“保护带变形”策略。经典逻辑是有韧性和弹性的,其核心原理决不是轻易可摧毁的。三值逻辑并不能摧毁排中律的本真意义的“非此即彼”,此话不假。

翟:我也总是竭力维护经典逻辑的合理性。依我看。那是排中律用错了地方,不是排中律真的有问题。有人碰到小小一个反常情况,动不动就怀疑逻辑本身。其实根本不值得修改逻辑规律本身,千万不要轻举妄动。我就是这样的逻辑保守主义者。

张:翟老师在“不惑”中所表明的,也正是我在研究生课程中所反复强调的观点。可以说,我同样可以归属于逻辑保守主义的行列。桂老师则属于逻辑激进派,主张经典逻辑的核心原理也是可修改的,至少需要作限制。

翟:另外我要说的是,最近我看了桂老师的《从辩证逻辑视角看微积分》,看了之后深感不安。就微积分讨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以及关于“无穷小量”的所谓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对此我都有不同看法。特别是那个“微分三角形”,我们可以在黑板上画出一个图,这是桂老师在解释“辩证法=‘对立面同一的学说”时的一个得意之作,还是请他自己先来介绍一下吧。

桂:在学习微积分时关于弧的微分的“微分勾股定理”(ds)2=(dx)2+(dy)2,是一个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个案。奇怪的是,勾股定理应当对于“直角三角形”才管用,可是“微分三角形”中ds是弧长而不是弦长,弧是曲线而弦却是直线,曲直决不能简单地等同。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情况是这样的:假若dx、dy与ds可以任意地、无限地缩小,那么整个微分三角形最终会收缩到一个点上,一切差别都将化为乌有。在这种情况下,弦与弧或者说直线与曲线当然等同起来了。恩格斯把它看作高等数学的主要基础之一。黑格尔把“无穷小量”称作“消逝的量”,“存在和非存在的中间物”。列宁的评价:“这是辩证法的极好的规定!!”我认为,“弦弧同一”是列宁的“对立面同一”(作为辩证法的核心)的极生动的例证。

张:我更倾向于把辩证法规定为“对立面统一”的学说,而不是采用“同一”这个词。

潘:我认为,“弦弧同一”的说法是十分荒谬的。弧是弧,弦是弦,弧决不能变成弦,弦也决不能变成弧,两者怎么能够同一?微分三角形最终收缩到一个点时,就既不是弧,也不是弦了,哪里来的同一?弧不成其为弧,弦也不成其为弦,既不是弧变成弦,也不是弦变成弧,而是什么都没有了。什么“消逝的量”,量都消逝了,还能建立什么关系?真不可思议。

桂:从你的概念框架看问题,贯彻到底,确实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是使用固定范畴,而不是使用流动范畴。

翟:嗨,桂老师,现在我可以抓住你的“无穷小量”的小辫子了!“无穷小量”究竟是与逻辑矛盾不同的辩证矛盾(我始终不明白辩证矛盾是什么意思),还是不折不扣的逻辑矛盾(A∧-A)?这在历史上自有公论。“无穷小量”的那套分析方法。或者说“无穷小分析”,早就出问题了。那完全是形式逻辑所不能容忍的逻辑矛盾,根本不是什么“辩证矛盾”。早期微积分,按照牛顿的处理方式,无穷小量有时当作0,有时又不当作0,这是赤裸裸的矛盾。所以大哲学家贝克莱称之为“幽灵”。这是完全正确的。确实,既等于又不等于零的东西是不存在的!

桂:当然谁都知道,这就是数学史上有名的“第二次数学危机”。一切科学,在终极意义上当然不能容忍逻辑矛盾。其实贝克莱恰恰帮了微积分的大忙,因为他的猛烈抨击,像喷气式助推器那样,从反面促进了微积分在数学语义学上的完善化和精细化,正像奎因对模态逻辑的抨击促进了模态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发展一样。然而,必须分辨清楚,牛顿微积分(流数法)的核心理念并没有因此被证伪,只是其原先朴素的表达方式(那只是半成品),确实显得漏洞百出。这就是“扬弃”——微积分的精华最终被保留下来,“零与非零”的逻辑矛盾被抛弃。魏尔斯特拉斯引入极限论,克服了这一矛盾,使得微积分的本真的科学思想,以严密逻辑的形式得到合理表达。

翟:极限论,x趋向于0而不等于0,消解了零与非零的疑难问题。早期的“无穷小分析”,已经进入历史博物馆。微积分建立在极限论的基础之上,再也不存在什么逻辑矛盾。现在,中学物理里,瞬时速度有了△t→0的极限论定义,也就不需要零与非零了。大家在高中代数中都学会了极限论的运算方法,这没有什么神秘的。不信,我可以计算一下。

桂:我知道翟老师精通微积分,细节就不用计算了。翟老师对我有关“无穷小量”那一段落的批评和质疑,是说到点子上的,切中问题的要害的,非常有价值!在我的《从辩证逻辑视角看微积分》中,确实没有充分强调,作为微积分前奏曲的“无穷小分析”与建立在极限论基础上的微积分,两者之间存在严格的区分。前者对付不了零与非零,说不清楚“零与非零”矛盾的性质,陷入“第二次数学危机”;后者使得微积分建立在极限论的科学基础之上,“无穷小量”可以在极限论基础上得到确切定义,再也不存在什么逻辑矛盾。

我想说的是,你只是借贝克莱之力打垮了牛顿的“零与非零”,打垮了逻辑矛盾,却并没有打垮我们借极限论δ-ε语言重新武装起来的微积分辩证法!我关于“在微积分中包含有本来意义上的、不折不扣的辩证法,同时又包含不折不扣的辩证逻辑思想”的基本理念并没有被摧毁。我猜想,按照翟老师的思路来看,有了极限论,既然逻辑矛盾已经解决,那么辩证逻辑还能做些什么?但按照我和张建军的思路,辩证逻辑=知性逻辑+辩证法(那是黑格尔观点)。

张:这是指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说过,思辨逻辑内既包含有单纯的知性逻辑,而且从前者即可抽出后者。我们只消把思辨逻辑中的辩证法的和理性的成分排除掉,就可以得到知性逻辑。

我曾在与王习胜教授合著的《逻辑的社会功能》一书中追溯了黑格尔这一思想的由来,桂老师在评论该书时把黑格尔的原话浓缩成为一个公式:

思辨逻辑一辩证法成分=知性逻辑;或,辩证逻辑一辩证法成分=形式逻辑

桂:这里,我想说的是,尽管知性逻辑把逻辑矛盾(零与非零)消解了,辩证法的“对立面统一”的理念却并没有因此消失,相反是得到了澄清和逻辑辩护。因为能够表明原来的辩证理念在逻辑上并不自相矛盾,这样的表达就更准确、更清晰。辩证逻辑常常受人误解,以为“只要流动性,不要确定性”,其实恰恰相反,辩证逻辑的显著特点在于,能抓住“流动性概念之中的逻辑确定性”,这一点我与张建军完全一致。“没有确定性就绝无逻辑可言”!其实,我在另一篇论文《对微积分辩证法的认识》中,关于δ-ε语言的这种辩证法性质曾经做过专门分析:

在19世纪由法国数学家柯西和德国数学家魏尔斯特拉斯所创建的极限理论为微积分学奠定了严密的逻辑基础。柯西在总结前人经验基础上,第一次给极限这样的具有根本重要意义的概念下了严格定义,这就是:“当一个变量相继地所取的数值趋近于某个确定的值,以致它们的差终于比任意给定的量还要小的时候,那个确定的值就叫做该变量的极限。”魏尔斯特拉斯则发明了所谓δ-ε语言,使柯西的极限理论进一步系统化并符号化,变得更有可操作性。现在,我们随便打开一本微积分教程的有关函数极限的章节就不难找到这一类话:

当任意给定一个正数ε时,就有这样的数δ存在,使得

当|c-x|<δ而x≠c时,|A-f(x)|<ε。这套语言结构已经成为标准数学分析的范例。魏尔斯特拉斯所发明的“δ-ε语言”机制却是一种微妙的形式语义学构架,它像是一张能逮住两头滑的“潜无穷泥鳅”的鱼网。

从辩证的观点看,δ-ε语言的奥妙在于。“ε是任意给定的”这一出发点本身就包含辩证矛盾。ε、δ究竟是常数还是变数?是变化的还是不变的?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进行断定呢?当我们一旦“给定一个正数”时,就把£看作确定的常数(随之而来6也是一个确定的数),另一方面当我们想到在将要给定而尚未给定之时却有任意性,这样s又可以看作一个变数,而δ与ε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则可以理解成某种函数关系。由此看来,δ-ε语言的优点就在于借助于卓越的数学技巧,十分机智地把握了微积分学中包含着无限性、流动性、不确定性的过程的逻辑确定性。翟老师喜欢极限论的理由,重点在于形式逻辑,因为它既打击了“零与非零”这个幽灵、鬼东西,又通过克服逻辑矛盾保全了微积分。我也喜欢极限论,同样赞赏这些,但我有更进一步的理由,重点在于辩证逻辑!用事实说话,对于δ-ε语言,说“这是辩证法的极好的规定”依然恰到好处。它仍然是作为辩证法的核心的“对立面统一”极生动的例证。因为我和张建军所主张的辩证逻辑,正是要强调抓住“流动性之中的逻辑确定性”,如果以为“流动性=一切”,那就没有边界,没有规矩,无法无天了,就滑到相对主义与诡辩论那边去了!

三、运动本身就是矛盾?

翟:有一件特别需要澄清的事情是,讲辩证法的朋友,总是喜欢讲赫拉克利特的“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把它作为同一律失效的例子。那完全是陷入了和赫拉克利特一样的逻辑混乱。这里的真相是,人两次踏进的可以是同一条河流,只是不可能是同一条河流的同一河段(river-stage)。只要我们承认历时性对象,这里并没有任何麻烦。还有一件事情使得我倍感困惑。据恩格斯说,运动之所以可能,就在于运动的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地方。他声称:如果不是这样,运动就是完全不可能的了。我总觉得,这个解释似乎是文不对题的,因为这个命题已经包含赤裸裸的逻辑矛盾。这样的矛盾如何能以与逻辑矛盾有所区别的辩证矛盾视之呢?

桂:对黑格尔与恩格斯关于“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不在这一个地方”的论断,林邦瑾在1982年8月全国第二届辩证逻辑会议上,作了精确刻画。他具体运用了集合论、极限论(微积分)与衍推逻辑(entailmentlogic)的工具,他的处理技巧的要点可以复述如下:(1)他采用“极限论”的眼光不把“瞬间”和“地点”当作一个固定的、孤立的点,而是当作一个无穷小的过程和区间。(2)“瞬间”可以分析为时间[t1,t2],又进一步分析为“前半瞬间”[t1,t2)和“后半瞬间”(t1,t2]。(3)“地点”可分析为空间区间[s1,s2],又可分析为“前一半地点”[s1,s2)和“后一半地点”(s1,s2]。(4)“同一瞬间在同一地点”的精确说法是:“若时间在[t1,t2]整个瞬间,则位置在[s1,s2]整个地点”;符号表达式为t∈(t1,t2]→s∈[s1,s2)。(5)“同一瞬间不在同一地点”的精确说法是:若时间进到(t1,t2]这后半瞬间,则位置不在[s1,s1。)那前一半地点;符号表达式为t∈(t1,t2]→s∈[s1,s2)。这是最关键的。(4)、(5)合取能刻画“既在又不在”。(6)通过无限增加中间点,时间区间、空间区间都被无限细分,全瞬间与后半瞬间在极限情况下变为同一,整个地点与后一半地点也实现“极限同一”。这无限多个包含无穷小时空区间的命题的合取,实际上无限精确地刻画了关于运动的“辩证矛盾”的逻辑内容。林邦瑾的论文题为《一个“矛盾”命题的无矛盾形式》。主编将其改名为:《数学方法在辩证逻辑中的应用》。按其本意,就是想要把形式逻辑的“无矛盾原则”贯彻到底,他认为,一切辩证法论题(即包含“辩证矛盾”的命题),在逻辑上并不自相矛盾。并且最典型、最有代表性的“辩证矛盾”命题,就是涉及“运动”的。其他“辩证矛盾”命题几乎都可以直接化解掉。

翟:但我还是不明白,一个严肃的逻辑的形式系统,怎样可能容纳矛盾却不会解体呢?

桂:我猜想,关于矛盾,你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司各特规则的困扰,A与非A岂不推出任意B了吗?情况是这样:一些非经典逻辑已经取消了司各特规则。例如,相干逻辑和次协调逻辑。相干逻辑就不能允许前后件不相干的蕴涵式为真(诸如“2×2=5蕴涵纽约是一个大城市”,A与非A蕴涵任意B,都是不相干的)。

翟:那么,在次协调逻辑中,什么样的矛盾是许可的?什么样的矛盾仍然是不许可的?新逻辑怎么处理矛盾?是怎样取消司各特规则的?

桂:人们从非形式的语义上区分“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可谓不遗余力,然而从句法观点看,如果对上述两类矛盾缺乏明晰的形式化的鉴别标准,辩证矛盾和永假式(A合取非A)在语形上仍然相同。那么,对于建构形式系统来说,仍然于事无补。按照次协调逻辑的句法框架来重新划分:trivial contradiction(平庸矛盾)——被定义为“使形式系统内任何公式都变成定理”者;nontrivial contradiction(不平庸矛盾)——被定义为“不会使形式系统内任何公式都变成定理”者。前者是不合法的、不允许存在的,后者是合法的、允许存在的。这样就毫无歧义可言。

翟:这只是句法上的划分,它规定了哪一种矛盾在形式系统内、能不能存在。并没有从语义上回答问题。那么,应当如何将句法上合法的矛盾,与语义上合理的矛盾挂钩起来?

桂:那是一个语用学问题。什么与什么挂钩,是由语言使用者自主决定的。例如,辩证论者会把“辩证矛盾”作为语义上合理的矛盾与句法上合法的矛盾对应起来。形式系统能够正常运演,具有可操作性。

翟:那么,司各特规则是怎样被取消的?

桂:也不是简单地被取消,而是受限制。次协调逻辑cn命题演算的前1l公理,是从经典逻辑继承而来。但第12公理是最有特征性的:-(A∧-A)→(A→B)→(A→-B)→-A),意思是,仅在虚设矛盾律成立(前件)的前提下,归谬律才会成立(后件)。这样一来,矛盾律、归谬律、司各特规则都只在限定情况下才成立,一般情况下并不普遍有效。形式矛盾(A∧-A)不再任意扩散。反过来说,经典逻辑在通常情况下的简单高效的功能却没有任何实质性损失。

翟:看起来,次协调逻辑像是一种变异逻辑,和标准逻辑的核心理念根本不同,恐怕在概念上并不能直接地相互定义。

桂:是的。苏珊·哈克从逻辑哲学观点出发,把“变异逻辑”规定为这样一种非经典逻辑系统,即使当它的合式公式是一致的时候,其定理与经典逻辑定理仍然相互不一致。

四、矛盾一词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与辩证法究竟有什么样的联系?

潘:“辩证矛盾”究竟是什么东西?矛盾能否客观存在?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究竟是什么关系,需要解惑。

桂:张建军早就有专论。他的《如何区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对几十年来的争论和分类作出了最系统、最精细的分析。

翟:矛盾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有歧义。运动“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的矛盾,与“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的矛盾完全不一样,怎么能够同日而语?

桂:如果你读一读《矛盾论》,看到“矛盾即是事物,即是过程,也即是思想”,“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你该不会跳起来吧?

翟:《矛盾论》也读过,但我觉得那与纯粹的哲学和逻辑也许没有太大的关系。

桂:那是因为你受亚里士多德先人为主的逻辑观念影响太深了。其实,古代中国人与外国人所理解的矛盾也是有很大差别的。韩非子的“矛盾”,具有本体论含义,是真刀真枪的对立,水火不相容。后来却被用来刻画逻辑矛盾。黑格尔用德语说的“矛盾”(Wider-spruch)原意是“相反的话语”,属于语言和认识论的层次。邓晓芒在讲“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时就讲过这一点。我认为,其实辩证法的论断里的“辩证矛盾”在形式逻辑意义上,并不自相矛盾。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相容性,作为一种激进的非经典逻辑(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的相容性,这就像非欧几何与欧氏几何是相容的一样。欧氏几何、罗巴切夫斯基几何、黎曼几何,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三者都对。坚守欧氏几何立场的人,也许会说非欧几何其实“直线不直、平行线不平行”。

潘:张老师和桂老师对辩证法、辩证逻辑的历史发展、细微差别都有过精细研究。翟老师也做过很多批判性思考,但我没有作过专门研究。说句老实话,我对辩证法缺乏好感,在这一点上,我与翟玉章站在同一阵线。桂老师也曾经叫我参与辩证逻辑(形式语义学)研究,不过我在情感上一直是抵制的。

桂:嗨,这需要解释。是请潘天群帮忙,而不是强制他接受辩证逻辑。朱志方以分析哲学学者的立场说过,辩证法家在朴素语义与语用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可惜一直没有很好的形式句法学和形式语义学与之配套。我想,既然潘天群能够建构“怀疑”、“希望”的逻辑。在语义学上做过精细的分析,并且格雷林的哲学逻辑也能够分析不同的“必然性”,我们为什么不能对“矛盾”进行语义分析?既然潘天群能够建立有关“怀疑”的形式语义学,形式技巧那么高超,我们大家都不如他,为什么不能请他帮忙建立有关“辩证法矛盾”的形式语义学?

潘:就我而言,情感上不能接受,形式技巧上又太困难。况且在我看来,对“矛盾”是不可能建立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因为那是“不可能的”可能世界。

桂:da Costa早就考虑到这一点,不是可能世界语义学,而是集合论、模型论语义学。

潘:现在是自由讨论,我可以明确表态,我不同意你们理想中的“本义辩证法”与“教科书辩证法”可以有严格区分,我认为它们两者是高度的“家族类似”的,都是从同一条历史线索上传承下来的,根本上说是同一个东西。列宁的辩证法不是很喜欢强调“矛盾”和“斗争”吗?桂老师,列宁那句话是怎么说的?

桂:列宁说,从本来意义上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自身本质中的矛盾。又说:“斗争性是绝对的”。

潘:所以我说,毛泽东的《矛盾论》和“斗争哲学”,仍然与列宁的思想分不开。你俩都有辩证法情结,企图劈开两种辩证法,试图证明你们的辩证逻辑与真正的逻辑更接近,从而与诡辩划清界线,我认为你们很难做到,实际上办不到,在这方面你们底气不足。(翟插话:不,底气很足。)有时候我真的很纳闷,桂老师和张老师两人都非常真诚,为什么会喜欢辩证法这样奇怪的东西?翟玉章要我在辩论前事先看一看对手的材料,我不愿意看,而是想直接以原来的认识参加PK。为了更好地保持“原生态”,辩论前我不作细致准备。

桂:我倒很赞成潘天群的实际做法。这样,他的反对才保持了足够的锐气,原汁原味,旗帜鲜明!翟老师让我事先发材料给他,出于潘天群同样的理由,起先我不大愿意(就怕影响他、干扰他的原有思路),但后来不得已还是给了。结果今天听翟老师的发言,就真的觉得锋芒有所软化、削减,不如那天的尖锐抨击那样带劲了。

翟:反对并不是我的目的。我是真诚地来学习的,当学生,如果真能使我心服口服,我愿意改宗,脱胎换骨,反戈一击,支持辩证法。

潘:在我看来,“辩证法”这个名词已经成为一件难以洗净的衣服,桂老师、张老师却都希望把它洗干净。你们说波普尔、邦格所批判的辩证法只是斯大林所曲解的辩证法。然而依我看,其实辩证法可能就是这个东西。马克思、黑格尔的辩证法可能真的是好东西,但应当换一个好的名词,别叫辩证法了,例如像苏格拉底那样叫做“论辩术”好了。

桂:我很赞成恢复“辩证法”的原意。其实一开始还是翻译得比较好的,后来语用上的效果不好则是另一个问题。“Dialectics”一词,在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更多包含“对话”、“论辩”的含义,原来的意思是“论辩术”。辩证法——就是通过论辩来揭示和证明真理的方法。我赞成,回到辩证法的祖师爷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去!留学日本的学者汪荣宝、叶澜合编《新尔雅》(1903年,上海明权社),表明19-20世纪之交,用日文汉字翻译的西方术语,已经密集地出现在中国学者的著作中。相比较,中国人所说的“辩证法”则更多具有“相反相成”的含义等。梁启超、蔡元培等前辈,都开始用“阴阳、通变”思维模式的眼光,对西方辩证法进行中国化的解读。瞿秋白、李达、艾思奇等人都曾经做得不错。但到后来辩证法被庸俗化之后就完全变味了,那样的辩证法就变成令人讨厌的东西。

翟:从古希腊的渊源看,通过对话,发现矛盾、揭露矛盾,来证明真理。“发现矛盾”,从苏格拉底开始,到康德(“二律背反”),甚至在黑格尔那里,都是消极的:矛盾是思想的病态,是需要加以治疗的东西。到了马克思之后,才变成积极的、正面的了。

桂:我也很赞成“矛盾”二字的改名。这个名称确实不好,应当改掉。再怎么说,矛盾二字容易引起逻辑上不协调的联想,问题多多。辩证法研究者美国哲学家A小巴姆在《两极性、辩证法和有机性》(1988)一书的近300页的篇幅中,有意回避Contradiction(矛盾)一词,而用Polarity(两极性)来替代。(张插话:“两极化思维”=教科书对形式逻辑进行攻击时的用语。“两极性”=恩格斯所讲的磁铁两极不可分割,是用实例解释辩证法的特征,是反对两极化的。)台湾学者林国雄在经济学论著中竭力批评“矛盾”一词的误用,却很喜欢周易的“阴阳逻辑”。原子物理学家玻尔喜欢使用“互补性”来刻画“相反相成”、互补又互斥,他的用黎曼曲面表示的互补性语义模型就竭力避免逻辑矛盾。

潘:如果辩证逻辑具有清晰性和可操作性,那么它在形式化之后,也就变成了科学,变成了应用逻辑,因为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辩证逻辑真的形式化,那就变成形式逻辑了。

桂:你这是想采用自然主义方式把辩证逻辑解构掉了。其实在我看来,它不是变成科学,而是变得像博弈论那样的互依决策逻辑、处理矛盾的逻辑。我有一本书,就叫做《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是美国学者R·B·迈尔森所著。你不会否认,博弈论能用简明而严谨的形式结构来刻画诸领域中相对复杂的思维要素,所以它具有明显的逻辑、方法论的功能,这正是它的魅力所在。我要强调的是,这不是普通逻辑,而是竞争与合作的逻辑,协调矛盾与冲突的逻辑。博弈论在搜索最优策略时所采用的新颖结构模型,以及对局中人为争夺最大效益(或最小损失)而进行的理智竞争所作的逻辑分析,你可不要吃惊,采用解释学观点,转换一个视角,按照我的解读,它实质上为“矛盾分析”方法提供了崭新的系统化的逻辑技巧,为“辩证逻辑”提供了新式的句法框架与概念模式,使得它变得更具可操作性、更加程序化和精细化。

翟:我在不遗余力地追求逻辑确定性。可是桂老师你却处处进行后现代式的解构。我真觉得,把“辩证法”如此程度的泛化,就变得非常可怕。在我心里实实在在感到不是滋味。对于“语义悖论”那样严肃的论证,你居然也能借助于“流动范畴”,通过“真假值这两个对立面在一定条件下的转化”来做辩证的解读,这不是打花腔吗?

张:是不是打花腔,这需要做精细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就桂老师的研究来说显然不是这样。辩证法论者与一般分析哲学家的出发点或视角是不同的,因此语言习惯也就不一样。尽管我和桂老师也有分歧,但在对辩证法的总体态度上,根基是一致的。这次讨论的时间已差不多了。今天为了让你们发挥得充分一些,我更多地选择沉默。说是四人辩论,其实主要是两个半人。这次讨论尽管有时有些偏离中心议题,转移到某些枝节上去了,但整体上却没有偏离大的方向。我感觉很有收获。

这次争论也反映出,我们学界的“学科壁垒”非常严重。翟老师看来是很少看与辩证法、辩证逻辑研究的相关文献。比如我在1997年在《人文杂志》上发过一篇论黄、马、邓、桂之争的文章(也收在1998年的《矛盾与悖论新论》一书中),应能解答你的一些疑问。我对逻辑界诸子百家关于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之辩的观点,依据对“辩证矛盾”的态度先分为形式派和辩证派,又依据对逻辑矛盾的态度把辩证派分为旧鹰派、新鹰派、旧鸽派和新鸽派,按照桂老师的说法是进行了光谱分析,也就是精细结构分析,排出了一个清晰的谱系。这说明桂老师是很欣赏这样的分析性工作的。

翟:回头我要细细研究研究。

张:我们可就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武大的《分析哲学与欧陆哲学的对话》一书,提供了一个先例,对我们很有启发。若能经过几个回合的争论之后,我们也能搞成一本书,完全值得这样做,因为这个议题本身具有深刻的意义。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我们在坚持“分析精神”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我曾经把分析性研究风格概括为如下“三十二字方针”:“澄清概念、分辨层次;清理矛盾、追问可能;揭示预设、辨析共识;合理推导、严格求证。”原来的旧“版本”最后八个字是“合理怀疑、严格推证”,后来觉得“合理怀疑”

(批判性思考)是贯穿整个分析精神始终的,故改为现在的版本。请注意这其中的“清理矛盾”的“矛盾”就是指“逻辑矛盾”。我用的是“清理”而不是“清除”或“拒斥”,因为有时矛盾并不那么容易清除,比如严格意义的逻辑悖沦的…现。潘老师也是很欣赏这“三十二字方针”的、我想我们的讨论也应坚持这样的方针。

刚才潘老师谈到“情感上不能接受”的问题,这缘于他原来在读书期间接受所谓辩证法教育的“观感”。学术事业虽然是但不只是理性的事业,离不开学者的情感;对这样的情感我们应相互尊重,但我认为我们应当分辨情与理,尽可能维持“开放的心灵”,看一看对方思想中所可能蕴含的“珍宝”。由于学科背景和学术研究历程不同,桂老师和我都有比较浓厚的“辩证法情节”,认为辩证法是个“好东西”,而且认为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讲好至关重要。至于是否要脱掉“辩证法”名词这件外衣(用潘老师的比喻是可以“洗干净”还是扔掉),这是一个可探讨的问题。但不应“以辞害意”,影响实质问题的探讨。

潘老师提到旧教科书与本真意义的辩证法肯定有“家族类似”,这点我也同意。旧教科书所讲的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等等理念,的确也是辩证法的核心理念,它的严重问题,也就是很难洗净的污点就是“反形式逻辑”。这是一个必须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前天在桂老师讲座后的讨论时段,潘老师的研究生刘华宇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那就是辩证法与相对主义、诡辩论从表面形式上看,肯定仃相似性,那么关键是把辩证法与它们的区别究竟是什么讲清楚。其实真正的辩证法就是要吸收历史上的各种相对主义思潮(其最近的表现形式就是后现代思潮)中的合理因素,同时又维持人类追求真理和正义事业中所必不可少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桂插话:列宁说过,辩证法包含相对主义的要素。但不能归结为相对主义。)上面提到的波普尔和邦格都根据旧教科书反形式逻辑的观点,直接把辩证法讲成了相对主义和诡辩论。我1998年曾在《马克思主义研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评波普尔和邦格对辩证法矛盾观的批判》(笔名“仓茫”),就是酞图说清为什么这样理解辩证法是根本错误的,同时通过他们的“反辩证法”词句,揭示他们思想中合乎辩证法的因素。其实,从哲学史上看,正是黑格尔对相对主义和诡辩论做了最系统的批判。按照我的理解,辩证法最根本的要义就在于正确把握相对与绝对的关系:绝对在相对之中,不在相对之外、应当说,形式逻辑与辩证法、辩证逻辑有共同敌人,那就是相对主义、诡辩论以及虚无主义。刚才翟老师和桂老师都提到“两极化”问题。“非黑即白”的两极化是一种典型的诡辩手法,邦格就把辩证法讲成了两极化。如我刚才说,恩格斯专门讲了“两极化”与辩证矛盾的“两极性”的区别。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反对“两极化”思维的。形式逻辑是通过讲矛盾关系与反对关系的区别驳斥两极化的,但辩证法是通过磁石两极的连续性与间断性的关系来拒斥两极化的。由这个小型案例可以看出二者为何可以“并行不悖”而且可以“互补”。翟老师提出的形式逻辑不仅对静态,而且对动态也有效的观点。也是我一再坚持的。金岳霖先生晚年也专门撰文批评了形式逻辑“动态失效”的观点。请注意这是他在接受辩证逻辑之后所仍然坚持的观点,这对我影响是很大的:辩证法不应与形式逻辑“相悖”。我还可以给出一个研究视角,那就是“条件分析”,这应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联手合作共同拒斥相对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研究平台。特别是我们已拥有可能世界语义学和情境语义学,它们为这种合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工具。

最后要提及的是,去年我和桂老师各发表了一篇关于当代中国辩证逻辑的历史发展的文章。桂老师的文章是以辩证逻辑的形式化历程为枢纽总结的,同时也旁及了其他研究进路。我的文章则总结了我国辩证逻辑的七大研究进路,其中第一条就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比较研究进路。这两篇文章所受到的重视说明大家是很关心这个议题的。希望我们通过PK增进了解,再进行进一步讨论。

关于辩证法与辩证逻辑的辩护问题非常有意思,在不同学术圈中景观很不相同:一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圈子里,辩证法的合法性不需要辩护,倒是“形上学”的合法性需要辩护(桂插话:邓晓芒认为。思辨的“形上学”才有资格成为真正的哲学!)。二是在我们这样分析哲学圈子里,辩证法、辩证逻辑的合理性处处需要辩护。三是在逻辑学圈子里,辩证法作为哲学的合法性不需要辩护,但是,辩证逻辑作为逻辑的合理性、合法性却需要作出艰难的辩护。这是非常有趣的现象,也说明跨学科交流很不容易,但实在必要。通过今天的讨论可以见得,尽管我和桂老师都是坚定的辩证论者,然而同时又是赞同分析哲学的。我们确信,经受不起严格的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经受不起分析哲学家们严峻的批判性分析的。就决不是真正的辩证法。这也是我们愿意跟分析哲学同行展开深入讨论的根本原因。

作者单位:张建军,男,1963年生,河北沧州人,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江苏南京,210093;桂起权,男,1940年生,浙江宁波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湖北武汉,430072;翟玉章,男,1965年生,江苏盐城人,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江苏南京,210023;潘天群,男,1965年生,江苏盐城人,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江苏南京,210093。

(责任编辑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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